基建投資與費用劃分

基建投資與費用劃分

簡稱投資劃分,指為正確反映基本建設規模,合理安排和使用資金,國家針對基本建設投資與一些不容易同基本建設投資相混淆的,屬於其他性質費用之間的界限所作的劃分規定。

具體劃分內容主要有:
一、基本建設投資與更新改造資金的劃分。原有企業凡屬更新現有固定資產,綜合利用原材料、處理“三廢”、添置零星固定資產、增加勞動安全保護措施以及為了挖掘生產潛力,在現有基礎上,提高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增加生產、改進質量和增加品種而進行的局部性的技術改造工程,都用更新改造資金安排。
為擴大主要產品設計能力,在老企業新建、擴建主要生產車間、礦井和相應的附屬設施以及全廠性的整體技術改造工程,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
二、基本建設投資與大修理基金的劃分。原有企業的機器設備更換主要部件、配件以及房屋建築物進行翻修,在企業大修理基金中開支。房屋建築物如要擴建,擴大的部分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企業的設備和建築物等固定資產遭受自然災害(如水災、風災、地震)損毀,部分損毀的由大修理基金開支;主要生產車間或全廠需要重建的,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
三、基本建設投資與生產費用的劃分。建設項目或獨立發揮效益的單項工程,在交工驗收前的職工培訓費、樣品、樣機購置費、單體設備試車費、負荷聯合試車費(虧損部分)以及其他為生產準備發生的管理費,列入基本建設投資;交工驗收以後發生的費用,列入生產成本。
按照設計規定為生產準備的工卡模具、備品備件,由基本建設投資開支,超過設計規定範圍的,由生產流動資金開支;
建設單位的管理機構,經批准單獨設定的,其管理費從基本建設投資開支:由生產企業兼辦的從生產費開支。
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凡巳按批准設計要求建成,長期不辦驗收手續,又已承擔生產任務的,一切費用由生產費用解決。凡工程驗收以後,按批准設計規定所缺設備和尚未完成的工程,經主管部門重新審定後,仍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四、基本建設投資與農業經費的劃分。凡用於各種經濟林、用材林、防護林的整地、種植和幼林撫育等費用,列為基本建設投資; 生產產品以後的成林撫育費用,分別由生產費用、事業費或間伐收入開支。採伐跡地更新,由育林基金開支。森林保護(包括防火),由林業事業費開支。
國家用於農業開荒的費用,包括清理荒場、平整土地、購置設備、渠系配套和改良土壤等,列入基本建設投資;正式生產耕種以後的耕耙費用,平整土地和改良土壤等,由生產費用開支。
國營農場擴大畜群費用,凡新建農場外購的大牲畜,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自繁自養擴大畜群,由幼畜飼養費解決; 老場外購擴大和補充畜群,由流動資金解決。
五、基本建設投資與水利事業費的劃分。凡屬國家舉辦大中小型水庫和渠道工程(包括灌溉、排澇、治鹼工程等),以及興建水庫的移民費用,列入基本建設投資; 原有各項水利工程的修理養護、防汛搶險、堵口復堤和水土保持、小型農田水利補助等費用,由水利事業費開支。
凡是庫容在100萬立米以下的水庫和渠道,由集體舉辦。集體舉辦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資金自行負擔確有困難的,可以在小型農田水利事業費中酌情補助。
六、基本建設投資與交通經費的劃分。凡新建公路(不包括瀝青表面處治)、新建獨立大橋等,列入基本建設投資;原有公路的保養、大中修、水毀公路的搶險和修復,渡口改善,以及修建養路段站房屋、中型橋樑、瀝青表面處治等,從養路費開支。
七、基本建設投資與行政費、其他事業費的劃分。凡是委託獨立的勘察和設計機構,進行工程地質勘察和設計,所需費用(包括技術資料購置費),由事業費開支; 建設單位自行勘察設計,或委託其他事業、企業單位設計的費用,由基本建設投資開支。
新建的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設備、儀器、器具等固定資產和進行土建,所需費用由基本建設開支。原有的行政、事業單位,購置零星設備、儀器、器具和進行零星土建工程,凡是單台設備或單項工程不超過2萬元的,由行政、事業費開支; 超過2萬元的,由基本建設開支。
商業、糧食、外貿企業和縣以上供銷合作社的簡易建築、土圓倉、小油罐以及購置國家分配的運輸車輛等費用,由國家預算增列的“商業簡易建築費”開支,不列入基本建設: 新建冷庫、油庫、鐵路專用線、永久性倉庫等,由基本建設投資安排;
八、基本建設投資與援外經費的劃分。援外項目需要在國內進行工業或半工業性試驗,因而進行基本建設,所需的費用,由基本建設投資開支。由於援外需要,在單體設備或工藝流程上作某些局部性的試驗、試製、改進,所需費用,由更新改造資金或科學試驗費開支。
九、基本建設投資與基本建設儲備資金的劃分。建設單位購置的設備和材料,凡是當年工程使用的,列為當年基本建設投資; 凡是為以後年度工程儲備的,經過批准,納入基建財務計畫,由基本建設儲備資金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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