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災情速報規定

1條 為了加強地震災情速報的管理,及時、準確地收集並速報地震災情(或影響),保證各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決策指揮的需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地震災情速報規定
  • 國家:中國
  • 類別:速報規定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2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國除香港、澳門、台灣以外地區,遭受破壞性地震(原則上Ms≥5.0)災害和大中城市顯著(有感)地震後,全國地震系統內對地震災情和地震影響情況速報的管理。
第3條
地震災情速報內容主要包括4個方面:
(1)影響範圍:指地震造成破壞的範圍、有感範圍;
(2)人口影響:指人員傷、亡等情況;
(3)經濟影響:指地震對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物、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重要設施設備的損壞或破壞、對當地生產的影響程度以及家庭財產的損失等;
(4)社會影響:指地震對社會產生的綜合影響,如社會組織、社會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受破壞及影響情況等。
第4條
地震災情的處理、速報實行統一指揮、分工負責、領導把關、責任到崗、迅速準確和按程式速報的工作原則。
第5條
地震災情的速報時段為破壞性地震發生後至地震災情初評估結果上報之前;大中城市顯著地震影響的速報時限為震後24小時內。
第二章 有關單位的職責
第6條
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歸口管理地震災情速報工作。負責地震災情速報規範的制度和地震災情速報技術系統更新與套用等工作;負責指揮、協調、檢查和監督地震災情的快速收集、匯總以及地震現場災情調查、評估工作,將有關信息及時向局領導報告,並通報局值班室,以備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查詢。
中國地震局辦公室(值班室)負責與震區地方政府溝通情況,協助震後早期地震災情信息的收集工作,有關信息及時匯總到監測預報司,並根據局領導指示向黨中央、國務院和有關部門適時報告、通報地震災情。
第7條
中國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負責震中及其鄰區早期災情初步了解工作,及時將收集到的地震影響範圍和程度等情況及時向中國地震局報告,並編寫《震情》;核實省級地震部門的預評估(盲估)結果,並及時報監測預報司應急管理處。
第8條
省級地震部門負責轄區內破壞性地震災害或大中城市顯著地震發生後災情(或地震影響)速報的組織、管理和上報工作。地震發生後,省級地震部門應通過各種途徑,迅速了解和收集地震破壞或影響情況,按速報時限將災情信息及時上報中國地震局。
第9條
各地震台站要把地震災情收集、速報納入台站的工作職責。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在保障地震監測工作的同時,須做好所在地區地震災情的收集和速報。
第10條
震區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負責迅速啟動當地地震災情速報網,並負責地震災情(或地震影響)的收集、速報。
第三章 地震災情速報的準備
第11條
建立能夠覆蓋轄區範圍內的地震災情信息速報人員網路。
省級地震部門和各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要積極推進各級政府、各部門組建地震災情信息速報人員網路。
國家和省級重點監視防禦地區(城市)所在的鄉(鎮、街道)可以發展科技助理員或民政助理員等為災情速報人員。
結合群測群防網點(地震巨觀信息網點)的建設和發展,合理布局、完善地震災情信息速報人員網路。
第12條
省級地震部門要與未設定地震工作部門的地方政府積極協商,明確當地地震災情速報的歸口部門。
第13條
各級地震部門應緊緊依靠當地政府,做好地震災情速報工作,建立政府各部門之間通報地震災情信息和匯總到地震部門的機制,並使之制度化。
第14條
各省級地震部門、各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應當認真做好與地震災情速報有關基礎資料(如:各市、縣的面積、人口密度、建築物的種類、數量及分布、區域經濟狀況、重要工程、生命線工程的數量及分布等)的調查、收集、建庫工作。
第15條
各省級地震部門應掌握轄區範圍內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所在的鄉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電話號碼以及其它的通訊手段聯絡方式。
第16條
完善地震系統通訊網,包括設立災情專線(限制呼入電話)、保密電話,建立計算機網路系統,保證無線電台的通暢等;加強應急人員有關應急通訊器材的配備。
第17條
加強地震知識宣傳普及教育,增強各級政府和民眾的災情意識;加強對各級地震災情速報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
第四章 地震災情速報程式
第18條
破壞性地震災害或大中城市顯著地震發生後,有關省級地震部門務必通過各種渠道,儘快了解震區地震影響和大致破壞情況,震後1小時內(夜晚延長至2小時)將初步了解到的情況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應急管理處(電話和傳真號碼見附屬檔案1,傳真的格式見附屬檔案2),如占線或無人接聽可的中國地震局值班室(電話和傳真號碼見附屬檔案1)。
初次災情速報後至地震現場工作組到在震區前,省級地震部門應有專人負責與震區政府有關部門和災情速報網保持聯繫,及時了解和掌握災情發展動態,按1、2、6、6、6、…小時間隔向中國地震局報告或傳真動態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災情,應隨時報告。
有關的省級地震部門在震後應立即開展震害損失快速預評估(盲估)工作,根據已知的地震三要素、震區地質地理環境、社會經濟要求等,運用以往震害事例經驗、已有的震害預測結果,對震害損失的大小進行快速預評估,預評估結果應儘快上報中國地震局分析預報中心震情值班室(電話號碼見附屬檔案1)。
第19條
有關省級地震部門得到中強以上或大中城市顯著地基基本參數的速報後,應立即通報震區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及震區地震台站,並派人協助省級政府開展災情收集工作。
第20條
震區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和地震台站在獲得地震基本參數後:①迅速與當地政府取得聯繫,報送地震參數,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收集災害損失情況,並溝通當地政府主要領導與省地震部門的聯繫。有條件的地方,可派工作人員到當地政府協助了解到的地震災情。②迅速派人員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較大損失的地區了解震害信息並及時速報。③在地震現場工作隊伍未到達前,要不間斷地收集和核實震害損失,遇有新的災情信息要及時速報。④應將匯總收集到的災情或震感情況迅速上報省級地震部門,特殊情況下可直接上報中國地震局。
第21條
國家或省級地震部門的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到達後,震區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台站應協助地震現場工作隊伍調查、收集地震災情,地震現場工作隊伍必須有專人負責實時匯總災情,及時向省級地震部門報告,經省級地震部門匯總後,上報中國地震局。
第22條
破壞性地震災害或大中城市顯著地震發生後,地震系統內各有關單位應當迅速開通通訊網路,包括電話、傳真、電台、計算機網路等,採用一切快捷有效的通訊、交通手段傳遞信息。若震區民用通訊系統破壞中斷,省級地震部門應迅速通過省政府或震區當地政府協調通訊主管部門啟用備用或機動通訊系統,保證與震區的通訊聯絡。
第23條
配備地震現場動態圖像傳輸技術系統的單位或有條件的單位,現場工作組到達震區後,應儘快將現場震害圖像(動、靜態)分期按技術約定傳送至中國地震局指定的網址(見中震發測[1999]247號)。
第24條
破壞性地震災害或大中城市顯著地震發生後,有關省地震部門和震區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無災情均要速報,做到“有災報災,無災報安”。
第五章 附 則
第25條
地震災情速報結束後,省級地震部門應對轄區內地、市、縣地震工作部門、各地震台站的災情速報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作為災情迅速工作考核的依據,並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備案。
第26條
按本規定及時報送地震災情的單位,將計入該單位年度監測預報總成績,對工作突出單位和個人將給予一定的獎勵。對於未能及時報送地震災情而延誤工作的單位,將視情節嚴重程度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
第27條
各有關單位結合自身職能和特點,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地震局監測預報司備案。
第28條
本規定由中國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29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制定的《地震災情速報實施細則》(震發科[1999]271號)、1995年發布的《關於加強地震災情速報和震害評估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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