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開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監督檢查工作情況的通報

國衛辦監督函〔2015〕4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
2014年8-12月我委在全國範圍組織開展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各項法律制度得到較好落實。各地進一步規範了殘疾兒童醫學鑑定、禁止“兩非”等制度規定。各省(區、市)均建立了避孕藥具政府採購管理與發放制度,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核心指標納入年度目標考核,推動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各項工作的開展。《條例》規定的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準入、監督管理等具體制度得到較好貫徹執行。全國30個省(區、市)均將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作為當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重要內容,設立專章對技術服務各項制度進行了規範。
(二)保障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安全。一是各地依據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健全機構和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審批和校驗要求,嚴格規範機構服務範圍和項目,力促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標準化、規範化。二是在做好基本公共服務項目的基礎上,拓寬服務範圍,滿足民眾需求。注重隊伍建設,各地以創建國家優質服務先進單位為契機,嚴格落實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人員編制,對技術人員統一培訓標準,不斷提高整體素質。三是通過定期督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檢等方式,及時發現問題,確保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安全。各省(區、市)成立計畫生育技術專家委員會,為《條例》落實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與宣傳、公安、工商、教育、人事等部門加強溝通配合,營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環境。
(三)提高了民眾對服務的滿意程度。一是堅持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宣傳教育為主的工作模式,引導育齡民眾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二是規範避孕藥具的採購和免費發放,促進避孕藥具合理使用。三是紮實推進國家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工作,目標人群覆蓋率保持在80%以上。四是組織技術人員深入農村社區開展生殖健康服務。建立高危人群出生缺陷干預機制,做好計畫生育併發症、病殘兒醫學鑑定及扶助等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源整合後,相關法律法規銜接適用需明確。在衛生計生服務資源整合之前,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分別由《條例》和《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來約束和規範。衛生計生資源整合之後,基層在機構審批、技術準入、科室設定等方面存在法律法規銜接和適用難的問題。
(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執法力度不夠。一是部分地區沒有設定相應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監督崗位,致使監督執法和日常管理銜接不夠。二是部分地方打擊“兩非”力度不夠,部門協作機制不完善,在違法信息的收集和共享方面不深入,加上涉及隱私問題,民眾不配合,執法取證困難。
(三)資源整合過程中技術服務面臨特殊問題。督查發現,部分地區因整合工作尚未結束,影響了《條例》的貫徹落實。一是技術人員轉崗、調離的情況增多,影響了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有序開展。二是政府投入機制未統一。現有國家免費的計畫生育基本技術服務項目,只核算了成本費,與婦幼保健項目相比,結算標準偏低。合併之後,同一機構同一服務項目兩種結算和收費價格,可能會導致醫患矛盾。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統籌考慮,解決衛生計生法律法規銜接的問題。在服務資源整合過程中,各地要結合實際,分類指導,在日常管理、審批准入、診療科目設定等方面做好銜接,避免重複或疏漏,完善服務機構管理機制,確保服務機構依法執業。
(二)各地應當加強計畫生育監督和管理人員培訓,增強全系統法治觀念,完善考核評估體系,推動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執業和落實法定責任,依法依規提供優質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確保服務安全,保障人民民眾健康權益。
(三)加快婦幼保健和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整合進度。各地在機構整合中,應採取措施,保持隊伍穩定,確保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有序開展。結合醫改和新時期衛生計生工作要求,探索建立符合基層實際的政府投入機制,提高服務能力,確保國家免費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項目落到實處。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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