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於出口捲菸實行在生產環節免徵產品稅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局關於出口捲菸實行在生產環節免徵產品稅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2]214號
  • 發布日期:1992-11-06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2]214號
【發布日期】1992-11-06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國家稅務局關於出口捲菸實行在生產環節免徵產品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各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為支持捲菸出口,增強我國捲菸的出口競爭能力,同時也便於加強對出口捲菸的稅收管理,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現決定對出口捲菸實行生產環節免徵產品稅,出口後不再退稅的辦法。現就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捲菸廠委託出口自產的捲菸和中國菸草進出口公司及其所屬的出口企業和有出口捲菸經營權的易貨貿易、邊境貿易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的捲菸,屬於國家出口捲菸計畫內出口的,免徵生產環節的產品稅。其他非計畫內出口的捲菸照章徵收生產環節的產品稅。捲菸出口後一律不退產品稅、營業稅。
二、捲菸廠在國家出口數量計畫內委託出口企業出口的捲菸,由生產企業出具“出口貨物報關單”、“銀行結匯水單”、“出口發票”和主管出口企業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產品證明”、向其主管徵稅的市、縣稅務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免稅的捲菸出口後發生退關的,捲菸廠應及時向主管徵稅的稅務機關辦理補稅手續。
捲菸廠銷售給出口企業用於國家出口數量計畫內出口的捲菸,捲菸廠在銷售之前,應出具主管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簽發的“準予購進免稅出口捲菸的證明”向所在地市、縣稅務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已批准免稅的捲菸,生產企業必須以不含稅價格銷售給出口企業。
國家出口捲菸數量計畫以我局轉發經貿部的出口計畫和國務院批准的追加計畫為準。年初在國家出口捲菸數量計畫下達以前,各地稅務局可以按照上年年初完成的國家出口捲菸計畫的進度,簽發“準予購進免稅出口捲菸的證明”,和批准免徵捲菸生產環節產品稅。
三、捲菸廠所在地市、縣稅務局對捲菸廠委託出口的捲菸,必須嚴格按捲菸廠提供的“代理出口產品證明”所列的出口捲菸名稱、數量批准免稅;對捲菸廠銷售給出口企業的捲菸,應嚴格憑“準予免稅收購捲菸的證明”辦理免稅手續,批准免稅後,應填寫“出口捲菸已免徵產品稅證明”並將此證明第一聯直接寄送給主管購貨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以資對出口企業購進的免稅捲菸進行監管,第二聯交生產企業轉給購貨方,第三聯留存。
四、出口企業代理捲菸廠出口的捲菸,必須計算在出口企業承擔的國家出口捲菸數量計畫之內。出口企業將購進的免稅捲菸出口後,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進貨發票”和“銀行結匯水單”等資料,按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的核銷手續。購進的免稅捲菸如果發生內銷和出口後又退關的,均應按捲菸的實際免稅金額全額補征生產環節的產品稅,按月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補稅手續。補征的產品稅全部繳入中央金庫。逾期不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
五、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其收購和代理捲菸廠出口的捲菸,必須是在其承擔國家出口捲菸計畫數量之內的,才能審核簽發“準予購進免稅出口捲菸的證明”和“代理出口產品證明”,對其超過承擔國家出口捲菸數量計畫收購和代理捲菸廠出口的捲菸,一律不得簽發“準予購進免稅出口捲菸的證明”和“代理出口產品證明”。
六、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執行。1993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捲菸,出口後按原規定退稅。過去的規定與本通知有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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