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規範檢查核查工作規定

《國家林業局規範檢查核查工作規定》是2013年12月3日國家林業局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規範檢查核查工作規定
  • 外文名:Provisions of the State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on standardized inspection and verification
  • 頒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 發文字號:林策發〔2015〕159號
  • 頒布時間:2015-12-3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林業局檢查核查工作,提高檢查核查成效,減輕基層負擔,推進林業重點工作有序開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檢查核查,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確定的,並且列入《國家林業局檢查核查項目清單》(以下簡稱《項目清單》,見附)中的檢查核查工作。
第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提出《項目清單》建議方案,確定年度檢查核查計畫,並協調相關工作。
第四條 《項目清單》依據檢查核查設立依據的變化,以及林業重點工作的安排,實行項目總量控制。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檢查核查項目應當列入《項目清單》:
(一)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有明確規定的;
(二)中共中央、國務院、全國人大及其有關部門有明確要求的。
第六條 司局單位應當按照《項目清單》確定的檢查核查項目組織實施。對未列入《項目清單》的檢查核查項目,如確需開展的,司局單位應當專項請示局領導同意,並報請局務會議審定後公布實施。
應急處置突發事件以及屬於日常性工作必要環節的檢查核查除外。
第七條 司局單位應當按照從嚴控制的原則,對具體業務內容相似、檢查核查內容性質一致或者開展時間相近的,應當精簡合併。
第八條 司局單位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局辦公室提出下一年度檢查核查項目的書面計畫。書面計畫應當包括:項目名稱、設立依據、目的、內容、時間和範圍等。
局辦公室負責匯總檢查核查項目計畫,並根據項目總量、上一年度檢查核查情況,以及檢查核查計畫的內容、時間、地點等組織審查和協調,並公布實施。
第九條 司局單位在實施檢查核查項目前,應當通知有關受檢單位。對於確實需要採取暗訪、暗查等方式進行檢查核查的,可以事先不通知受檢單位。
第十條 司局單位應當按照年度檢查核查計畫的要求組織開展檢查核查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查核查內容,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檢查核查範圍,不得擅自改變檢查核查時限。
第十一條 司局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檢查核查活動。對有特殊要求的檢查核查項目可以委託國家林業局直屬單位承擔,或者邀請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和行業協會的專家參加。
檢查核查人員不應少於2人,對有技術或執法要求的,檢查核查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資格。
第十二條 實施檢查核查項目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制定專項檢查核查工作方案,並在實施前通知受檢單位;
(二)合理確定檢查核查範圍和周期,公平、公正地選擇被檢查核查單位;
(三)對同一單位、同一事項,不得重複進行檢查核查,對需要檢查核查事項無特殊情況的應當一次性完成;
(四)對同一省份,一般不同時進行不同的檢查核查;
(五)檢查核查費用(含差旅費)由組織實施檢查核查的單位承當。不得向基層和被檢查核查單位轉嫁和攤派任何費用,不得增加基層和受檢單位負擔。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檢查核查項目的單位應當根據工作特點和檢查核查需要,加強電訊、網路和衛星遙感等科技手段的套用,減少現地檢查核查次數和時間。
第十四條 被檢查核查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核查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拖延、隱瞞。
第十五條 檢查核查活動結束後,組織實施檢查核查單位要形成工作報告。具體內容包括:工作開展情況、檢查核查項目情況的全面評價,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改進工作的建議,以及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檢查核查報告應當報送主管局領導。經局領導同意後,需要報送上級有關部門的,應當及時報送。
除特殊的保密性檢查核查外,檢查核查報告應當通報有關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被檢查核查單位。
第十六條 檢查核查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國家林業局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民眾的實施意見》(林辦發〔2012〕335號)等相關的廉政要求,輕車簡從,廉潔自律,嚴禁接受超標準接待,嚴禁飲酒。
第十七條 駐局監察局負責受理與檢查核查工作相關的信訪舉報,調查處理在檢查核查中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和人員。
第十八條 涉外項目的檢查核查工作,可以按照相關項目協定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發布的《國家林業局規範檢查核查工作規定》(林策發〔2013〕22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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