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寧夏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寧夏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是國務院辦公廳於2001年07月27日發布,自2001年07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1年07月27日
  • 實施日期:2001年07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經濟技術開發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你區《關於申報在銀川建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請示》(寧政發〔2000〕22號)及補充說明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以銀川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基礎建設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行現行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政策。
二、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分為兩個區塊,規劃範圍總面積7.5平方公里。區塊一北起銀新北路,南至銀新南路,東起唐徠渠,西至氣象局路,面積2.26平方公里;區塊二北起銀西鐵路專用線,南至2010年城市規劃用地界線,東至自治區果品公司倉庫專用線,西至規劃的西外環路,面積5.24平方公里。
三、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銀川市經濟技術發展的總體規劃,建設發展資金由你區自籌解決。
四、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要堅持以工業項目為主、吸收外資為主、出口為主和致力於發展同新技術的方針,積極改善投資環境,逐步完善綜合服務功能。
五、要加強領導和管理,促進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b4384--011206w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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