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屬高校基建管理辦法

2015年4月30日,四川省教育廳以川教〔2015〕37號印發《四川省省屬高校基建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管理職責,校園規劃編制,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管理,年度基建投資計畫編制,招標與契約管理,建設項目實施管理,投資與審計管理,監督與責任追究,附則10章52條,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四川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川教〔2005〕249號)停止執行。檔案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四川省教育廳
  • 文號:川教〔2015〕3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5年5月30日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四川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四川省省屬高校基建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教〔2015〕37號
全省各高等院校:
按照《四川省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開展“四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實施方案》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我們制定了《四川省省屬高校基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四川省教育廳
2015年4月30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省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高校基本建設管理,促進四川省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規定》、《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校基本建設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學校發展規劃,編制和實施校園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校園規劃)、中長期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基建投資計畫;負責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質量、進度、成本和安全管理,對建設項目實施全過程管理,保證投資效益;加強基本建設管理隊伍建設,提高基本建設管理水平。
第三條 高校基本建設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規章;堅持按規劃執行原則,學校基建項目應納入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基建投資計畫,加強投資計畫管理,嚴格按計畫實施建設項目;堅持按程式辦事的原則,嚴格執行“三重一大”議事決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先規劃論證、後設計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堅持以師生為中心,以學校發展為根本的原則,為學校持續健康發展提供物質條件保障。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四川省教育廳是教育廳屬高校基本建設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高校編制校園規劃、審核建設項目、申請國家投資和監督項目實施。其他省屬高校按隸屬關係,由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第五條 高校是基本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校園規劃的編制及報審,建設項目的申請報批、資金籌措和組織實施,並對整個過程負有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高校的校(院)長作為法定代表人,對基本建設負總責,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領導負領導責任。基建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實施工作,負責人和項目管理人員根據職責分工對分管工作負具體責任。財務、審計、資產等相關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審計監督、資產管理等工作。基建、財務、審計、資產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既要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
第七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2014年10月印發的《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和四川省委印發的《四川省省屬高等學校黨委常委會決定重大事項議事規則(試行)的通知》(川委發〔2005〕4號)精神,高校黨委(常委)會是學校基本建設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負責審定校園規劃、中長期建設規劃、年度基建投資計畫、項目立項、重大項目招標等重大事項。高校校(院)長辦公會是學校基本建設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校園規劃、中長期建設規劃等重大事項須經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教代會、工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執委會或工會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決定。依照法律法規建立重大決策終生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公開徵求意見。
第八條 高校黨委書記、校(院)長要加強對基本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原則上不直接分管基建工作,不得參與具體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校園規劃編制
第九條 校園規劃是學校開展基本建設、確定建設項目的重要依據,應當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嚴肅性和前瞻性,未經法定程式由有關部門批准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條 校園規劃的編制和修訂,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專業規範、標準執行,並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經濟適用原則,貫徹保護環境、節能減排、自然和資源可循環的基本方針,構建資源節約型校園,建設規模、裝修標準、污染防治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充分考慮規劃實施的經濟性和合理性,避免奢華浪費和超標準超投資建設;
(二)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尊重自然,創建環境友好型校園,最佳化功能分區和建築布局,注重保留歷史文脈和原有重點建築的風格風貌,提高建築文化品味,提升建築文化的薰陶、教育和傳承功能;
(三)堅持科學規劃的原則,在總體布局和使用功能上,應適應現代教育發展的新趨勢,有利於資源共享和可持續發展;
(四)堅持統籌兼顧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係,新建、改(擴)建校園和既有校園的關係,傳統繼承和改革創新的關係。統籌兼顧,適度把握建設節奏和投資強度。
第十一條 高校應當委託具備資質的單位編制校園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公開規劃建設信息,充分吸收師生和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高校編制校園規劃應當組織以註冊城市規劃師、註冊建築師和高校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諮詢論證。校園規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報批,並送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高校應當按照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周期,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校園規劃,編制中、長期基本建設規劃。在此基礎上,有序安排年度基建投資方案。中、長期基本建設規劃應當報主管部門備案。主管部門要根據學校布局規劃和校園建設規劃,建立項目儲備庫,列出項目建設優先順序。
第十四條 中、長期規劃原則上要進行中期評估。根據中期評估情況可對已實施規划進行修訂。規劃修訂必須要有充分理由和依據,必須經過專家評估和科學論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導向。
第四章 建設項目審批、核准管理
第十五條 省屬高校的建設項目,原則上應是納入學校中、長期基本建設規劃和年度基建投資計畫的項目,未列入基本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基建投資計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啟動建設。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根據建設項目資金來源的不同,高校基本建設項目分別實行審批和核准兩種管理方式:
全部或主要使用政府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財政專項建設資金、統借國外貸款)的建設項目,實行審批管理。
審批項目由高校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組織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學校報行業主管部門,再由主管部門報省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主要使用單位自籌資金、銀行貸款、社會捐贈等資金的建設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核准項目按照省政府發布的政府核准投資項目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高校報主管部門轉報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核准的建設項目,均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
(一)學校請示檔案;
(二)決策程式檔案(如會議紀要等);
(三)校園規劃;
(四)具有符合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
(五)資金來源分析報告;
(六)國土證或國土部門用地預審意見;
(七)省城鄉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
(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環保部門批覆檔案;
(九)節能評估報告及節能審查部門審查意見;
(十)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八條 投資額度超過批准總投資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技術方案等發生重大變更的,以及超過批覆的建設年限而未開工的建設項目,須重新報批。
第十九條 未在投資主管部門立項審批範圍內的改擴建、維修改造項目必須按照當年公布的政府採購目錄進入規定的交易平台進行政府採購。
第五章 年度基建投資計畫編制
第二十條 編制年度基建投資計畫時,應當優先安排開展正常教育教學科研工作的建設項目,保障急需的基本辦學條件和校園基礎設施的建設項目,支持服務國家和省重大戰略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 年度基建投資計畫包括下一年度基本建設投資建議計畫(以下簡稱建議計畫)、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以下簡稱年度計畫)和本年度基本建設投資調整計畫(以下簡稱調整計畫)。
第二十二條 建議計畫是下一年度基本建設項目啟動建設和主管部門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申請方案的依據。建議計畫應當依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校園總體規劃編制,並於本年度10月底前報主管部門;申請政府投資的項目必須是經省投資主管部門批覆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
編制建議計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投資計畫總量應當根據學校財務狀況、資金籌措能力和建設需要,綜合平衡、相互銜接、統籌安排;
(二)投資計畫應當首先保證用於續建項目,續建項目應根據項目實際執行情況,合理安排下一年度投資額度,對於收尾項目,應足額安排資金,確保項目及時竣工並交付使用;
(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配套資金應當按計畫及時足額落實到位;
(四)新建項目應當是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已經核准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所需投資應依據項目審批或核准時確定的投資額度及籌資方案填報。
(六)項目所需投資必須列入學校下一年度年初部門預算。
第二十三條 年度計畫應當依據上一年度確認的建議計畫,結合上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及財政廳確認的當年預算進行編制,於本年度4月底前報主管部門。未列入部門預算的基建項目,原則上不予批准建設。
第二十四條 調整計畫應當依據年度計畫實際執行情況編制,於本年度9月底前報主管部門。
編制調整計畫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建設項目的項目名稱、建築面積、總投資及投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報主管部門審核,省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調整;
(二)原則上不得拆分或新增建設項目。
第六章 招標與契約管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招投標、公共資源交易及政府採購等法律法規。必須按照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進行招標。採取招標以外的方式採購的,應當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財政部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 高校應當設立招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和具體實施學校黨委(常委)會及校長辦公會相關決議,在決議內容範圍內對基建招標中的具體事項進行研究、決策及實施。研究決策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決策過程等應形成會議紀要,並依照相關規定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具備條件的高校,應將基建招標工作的組織、實施從基建管理部門分離出來,建立單獨的招標工作機構,對全校的招標、採購事項進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國家規定必須進行招標或比選的項目,不得以學校招標領導小組、建設指揮部、黨政聯席會或院長辦公會等組織研究或集體決定的名義,違規干預、插手和規避公開招標或比選活動。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項目拆分、化整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任何組織和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標活動。對於公開招標或比選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所涉及的委託任務,學校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採取公開競爭性方式確定委託單位。
第二十八條 依法實行契約管理制。嚴格執行國家和四川省招投標法律法規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簽訂書面契約。契約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進度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檔案和中標單位的投標檔案的內容一致,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二十九條 基本建設契約文本審查應實行會簽制,基建、財務和審計等相關部門會簽後,報分管基建的院(校)領導審簽,最後由校(院)長簽批。重要契約文本應經學院校法律顧問審查簽字。
第三十條 基本建設契約簽訂後,分送學校財務和審計等部門備案。要對建設項目的建築名稱、建築面積、總投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主要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學校幹部和職工監督。學校基建部門按照契約組織項目建設,財務部門負責按照契約和有關批准手續辦理資金支付、結算,審計部門按照契約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第七章 建設項目實施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在具備國家規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依法實行工程監理制度。項目建設監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相關檔案及契約實施。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建築材料管理制度。嚴格遵守進場檢驗制度,把好質量關,屬於法定工程質量檢測事項的,應當依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驗。需認質認價的材料應當實行認質認價制度。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項目進度管理制度。加強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參照定額工期,下同)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設目標,合理工期不得隨意壓縮或拖延。
第三十五條 依法完善工程質量控制體系。按照《建築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建質[2014]124號)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
第三十六條 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堅持安全文明施工,確保施工現場和校園安全。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按照相關法規要求,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十七條 嚴格履行工程竣工驗收制度。學校基建部門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工程竣工驗收的各項制度,按相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通過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不得變相轉固或提前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實物移交制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學校基建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資產部門和使用單位等有關單位進行實物移交工作,協助做好固定資產登記和報備等相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基建檔案制度。加強基建信息與檔案管理工作,由專人負責檔案資料,包括建設項目立項決策、招標投標、工程竣工驗收等幾個主要環節的全過程資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關工作。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應及時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八章 投資與審計管理
第四十條 嚴格實行建設項目的預算管理,實行建設資金專款專用;應當依據年度投資計畫,嚴格按照契約約定和工程進度按程式申請支付工程款;未列入年度基建投資計畫和部門預算的一律不得撥付資金。
基本建設項目必須在建設資金落實後方可開工建設。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財務部門負責建設資金的核算撥付,基建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工程量及工程造價的核實,審計部門負責建設資金的審計監督。必要時,可以通過招標方式引入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過程監督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工程款支付管理辦法和審批程式,建設項目管理與財務管理應當分離,實行工程款支付會簽制度。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控制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變更和簽證,如確需變更的,應當實行分級會簽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高校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加強過程審計與監督,全程參與並開展基本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工作。對承擔結算審計任務的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監管。自覺接受審計機關或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的規定,對列入年度審計計畫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高校應按審計機關的要求,定期報送項目建設情況,在建設項目交工驗收或者試運行期滿三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或者工程結算審計,根據國家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由財務部門牽頭、基建部門配合原則上在項目竣工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審。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完成後,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交付。
第九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四十五條 高校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項目各個環節的監督管理。必須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認真貫徹一崗雙責制度,把廉政建設和風險防控工作納入基本建設各環節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六條 加強和規範建設項目監督。
(一)加強紀律監督。學校紀檢監察機構應加強對基本建設管理的監督工作,加強對基建部門和工作人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基建管理制度情況的監督,公布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依紀依規受理、檢查違紀問題,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二)加強財務監督。學校財務部門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加強建設項目的資金收支、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等工作。未按相關規定和程式決策審批的基建事項,不得編制年度預算,不得撥付工程款。
(三)加強民主監督。建設項目管理應作為校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基建等相關部門應自覺接受學校師生員工的監督。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在項目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七條 建設項目實行項目後評價制度。根據有關規定要求,結合實際情況,對項目建成後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績效評價,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項目管理,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第四十八條 高校各級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嚴禁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行為的若干規定》(教發〔2010〕2號)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嚴肅招標工作紀律和規則的意見》(川委辦〔2004〕7號)等相關檔案規定,不得干預和插手工程招標、工程分包等活動,不得違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銷建設材料及設備,嚴禁支持、夥同、默認其子女、親友利用職權影響謀取利益。
第四十九條 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所屬高校的基本建設管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與下年度的政府投資計畫安排掛鈎。對違反本辦法要求,造成建設項目質量問題、損失浪費或責任事故的學校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資金撥付或者不予批准新的建設項目。對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包括教育廳主管和省級其他部門主管的省屬高等學校。省屬高校校園規劃的編制,新建、擴建、改建、維修改造等建設項目,包括使用政府投資項目、學校自籌資金項目、接受捐款項目、銀行貸款項目、學校與社會資本合作(包括BOTPPP等)建設項目、學校開發部門或資產管理機構或資 產投資公司獨立或參與投資開發的本學校建設項目,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其他建設項目的管理適用本辦法。市(州)屬院校由市(州)政府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民辦高校的建設項目按照川府發〔2014〕29號通知之第六條和《目錄》中的第十條規定,執行屬地備案。
第五十一條 省屬高校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校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具體和細化的基本建設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由四川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四川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工作的意見》(川教〔2005〕249號)同時停止執行。檔案有效期5年。
本辦法實施後有效期內遇有國家、地方新頒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與本辦法不一致的,從其新法律、法規、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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