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鐵路建設土地綜合開發的實施意見

2015年8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川辦發〔2015〕79號印發《關於支持鐵路建設土地綜合開發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支持新建鐵路站場用地、盤活現有鐵路用地、支持市場主體參與土地綜合開發、加強土地綜合開發的協調和監管4部分1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鐵路建設土地綜合開發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川辦發〔2015〕7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8月27日
簡述,意見,

簡述

2015年8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鐵路建設土地綜合開發的實施意見》。

意見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支持鐵路建設土地綜合開發的實施意見
川辦發〔2015〕79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革鐵路投融資體制加快推進鐵路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支持鐵路建設實施土地綜合開發的意見》(國辦發〔2014〕37號)精神,按照支持鐵路建設與新型城鎮化相結合、政府引導與市場自主開發相結合、盤活存量鐵路用地與綜合開發新老站場用地相結合的基本原則,以構建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為目標,做好鐵路站場及毗鄰地區土地綜合開發(以下簡稱“土地綜合開發”)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支持新建鐵路站場用地
(一)科學編制土地綜合開發規劃。充分考慮鐵路站場及毗鄰地區土地綜合開發需求,切實做好鐵路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的銜接,統籌土地綜合開發規劃編制工作。土地綜合開發規劃要堅持“多式銜接、立體開發、功能融合、節約集約”的原則,重點對投資規模、開發方式、用地規模、融資方式、項目盈虧等內容進行研究。由成都鐵路局或省鐵投集團牽頭,會同鐵路沿線市、縣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綜合開發規劃。規劃完成後,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等有關單位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二)科學劃定土地綜合開發邊界和規模。各地要按照新建鐵路站場土地綜合開發的功能定位和基本需求,綜合考慮站場周邊土地已有規劃和建設開發實際情況及建設用地供給能力、市場容納能力、綜合交通便利程度、周邊市縣城鎮化進程、鐵路建設投融資規模等因素,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鎮規劃,合理劃定綜合開發用地邊界,杜絕土地綜合開發用地的粗放利用和無序擴張。原則上鐵路站場毗鄰區域的開發半徑不超過800米,扣除站場用地後,同一鐵路建設項目的綜合開發用地總量按單個站場平均規模不超過50公頃控制,少數站場綜合開發用地規模不超過100公頃。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土地綜合開發規劃中已明確站場選址的,要預留鐵路建設用地通道,防止在預留通道搶栽搶種、亂搭亂建。對規劃後開發半徑範圍內的土地實行嚴格控制,暫停範圍內其他項目建設規劃審批、土地出讓、劃撥等工作。屬於國家、省重點項目及重大民生、環境保護項目,確有必要在暫停範圍內實施的,可專題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三)落實綜合開發用地指標。鐵路建設項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綜合開發所需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經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後,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土資源部予以計畫單列。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需報國務院批准的批次用地內的城市鐵路綜合開發用地,可直接在申請用地請示材料中註明或按單獨選址項目上報;屬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國土資源廳依據經批准的土地綜合開發規劃、項目核准情況,在國家下達計畫中先行安排,報國土資源部審核後專項安排使用預留國家計畫指標。〔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
(四)切實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土地綜合開發要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少占或避免占用耕地,嚴格限制占用基本農田。項目業主要嚴格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依法依規繳納耕地開墾費。單獨選址報批的鐵路綜合開發占用耕地的,項目業主依法向國土資源廳繳納耕地開墾費,國土資源廳優先安排項目區內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及時補充耕地;城市、鎮(鄉)分批次建設用地的鐵路綜合開發占用耕地的,項目業主依法依規向市(縣)國土資源局繳納耕地開墾費。〔責任單位: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及項目業主,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財政廳〕
(五)最佳化土地供應方式。新建鐵路項目未確定投資主體的,可在項目招標時,將土地綜合開發權一併招標,供地公告時間不得少於60個工作日;已確定投資主體未確定土地綜合開發權的,應將統一聯建的鐵路站場、線路工程及相關規劃條件、鐵路建設要求作為取得土地的前提條件,採用招拍掛方式供應。取得土地綜合開發權的主體必須按照約定條件參與投資鐵路建設。〔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二、盤活現有鐵路用地
(六)鼓勵利用既有土地實施綜合開發。支持鐵路運輸企業下屬具有開發資質企業利用鐵路自有土地平等協商收購相鄰土地、依法取得政府供應土地或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對既有鐵路站場地區進行綜合開發。鐵路既有土地綜合開發項目如符合省內各棚戶區、舊城改造條件的,也可享受棚戶區、舊城改造的相關優惠政策。〔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國土資源廳〕
(七)盤活鐵路運輸企業各類現有土地資源。鐵路運輸企業依法取得的劃撥用地,因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依法採取協定方式辦理用地手續。經國家授權經營的土地,鐵路運輸企業在使用年限內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公司、參股企業之間轉讓。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為鐵路運輸企業利用自有土地進行土地產權整合和宗地合併、分拆等提供優質服務。〔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三、支持市場主體參與土地綜合開發
(八)允許不同市場主體參與開發利用。按照“誰修路、誰開發”的原則,探索採取PPP(公私合作)模式,允許不同市場主體投資鐵路建設、參與土地綜合開發利用,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合理分享投資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各地要建立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協商機制和土地增值收益均衡分配機制,提高鐵路建設項目的資金籌集能力和參與者收益水平,實現權責統一、收益共享。對既有鐵路站場及毗鄰區域取得的劃撥用地,或者已經依法改變用途的存量鐵路沿線建設用地,支持鐵路運輸企業、合資鐵路公司單獨或聯合其他市場主體合作開發;對在建、改(擴)建鐵路站場及毗鄰區域擬開發的沿線土地,由相關主體共同協商,確定聯合開發主體;城際鐵路、市域(郊)鐵路、資源開發性鐵路等由地方主導建設的鐵路,其站場及沿線的土地由相關投資權益主體共同協商,確定聯合開發事宜。已列入國家中長期鐵路規劃的鐵路建設項目,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按照鐵路建設投融資機制和政策,根據項目建設規劃逐步實施。〔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財政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九)提升土地綜合開發強度。綜合開發用地應依據項目進度,按照規劃預留、分期實施的原則供應。有條件的地方,鼓勵使用地下地上空間,擴展土地立體開發空間。使用地下空間的,可按分層利用、區別用途的原則供地,也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實行整體出讓供應,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分層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按協定方式辦理有償用地手續。〔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財政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四、加強土地綜合開發的協調和監管
(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等相關單位為成員的鐵路建設土地綜合開發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協調推動鐵路站場及毗鄰地區土地綜合開發相關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每年10月底前將本年度實施計畫及上一年度工作推進情況報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十一)最佳化鐵路建設服務環境。各地、各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強化服務意識,落實並聯審批制度和清單式報批方式,最佳化審批程式,加快辦理綜合開發項目的立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及用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等審批事項以及土地供應、確權頒證等相關手續。〔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成都鐵路局〕
(十二)落實用地備案制度。供應與新建鐵路站場統一聯建的綜合開發用地前,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將土地綜合開發的位置、規模、用地需求、規劃條件及擬安排的供應分期等向國土資源廳備案,並抄送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十三)嚴格土地利用開發管理。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範用地行為,加強土地供後的實施監管,嚴格土地用途管制。相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與取得綜合開發用地使用權的主體簽訂土地綜合開發利用協定,明確約定鐵路站場、線路工程應先於土地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取得綜合開發用地的主體未按約定優先建設鐵路站場、線路工程的,不得為其辦理土地、房產等手續。〔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十四)依法開展征地拆遷工作。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要求,認真審核征地拆遷及補償安置概算,依法落實征地有關程式。組織實施征地拆遷,既要確保鐵路項目順利建設,又要嚴格執行補償標準,落實被征地農民社保資金,切實維護民眾合法權益。〔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及項目業主〕
(十五)加強項目建設管理。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項目資本金、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質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取得綜合開發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應嚴格遵守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管理有關規定,杜絕土地閒置。〔責任單位: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廳,成都鐵路局,省鐵投集團〕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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