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在先原則

商標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同一申請最先申請者取得註冊的原則。同一申請存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誰取得商標註冊,不同制度的國家,所作結論是不同的。在依使用取得商標權的國家中,同一申請的商標註冊給予最先使用者,而不問申請先後。在依註冊取得商標權的國家中,則最先申請者取得商標註冊,而不問使用先後。中國商標註冊制度屬於後一種。依中國法律規定,凡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誰先提出申請,誰便取得萌標註冊。

申請先後依商標局編定的申請號為依據,而申請號的編定又以商標局收到的,申請手續齊備並按照規定填寫的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對於申請手續不齊備或未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件的,應予退回,申請日期不予保留。商標申請在先原則並不排斥商標使用在先原則,若同一申請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於同日申請註冊的,適用商標使用在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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