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羈縻府州制度

唐朝羈縻府州制度是唐朝統治者為歸附和被征服的少數民族設立的“以夷治夷”的政策。

1.羈縻府州制度
早在隋代統一之初,其統治者就認識到少數民族地區的情況的特殊性,對於歸附和被征服的少數民族,一般都實行“以夷治夷”的政策,讓他們自己管理自己本民族的事物。
唐朝初期的統治者就更加清醒地認識到必須尊重少數民族的社會經濟特點,若是試圖用武力或者外部的行政手段強行改變少數民族的社會經濟特點,實行與漢族一樣的政治制度,不僅難以奏效,而且還會激起反抗和叛亂。於是唐朝在總結了秦漢在少數民族地區設邊郡縣,南北朝置左郡右縣的歷史經驗,首創了統治少數民族地區的主要方式———羈縻府、州。唐朝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先後設立羈縻府、州、縣共有八百多個。
羈縻府州制度既保留少數民族傳統的行政管理制度又將少數民族地區納入國家統一行政設定之中,加授各族首領擔任唐朝地方政府———羈縻州的都督、刺史等官,並且世襲其職,讓他們繼續統轄本族人民。但這些都督、刺史都必須由中央政府任命,同時大部分民族地區還取消了少數民族上層分子原有的“可汗”稱號,從而保證了中央政府統治和行政管理的統一,避免了民族地區的獨立與分裂。這種民族管理制度,既保證了國家的統一和領土的完整,又加強了中央王朝對少數民族地區的領導和扶持。密切了各民族之間的聯繫,使他們仍按照原來的方式安居樂業,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是一種進步的民族管理制度。
羈縻府州在機構與管轄方面,其特點大致有以下幾點:
1保留原有的統治機構和政治制度,從長官到僚佐均由本族人擔任,並允許在本族內部稱“國”。這種依靠原有統治機構進行統治的辦法,避免了因傳統制度的驟變而可能出現的動亂。唐朝在大多數民族地區採用了這種辦法。
2 派遣漢官充當羈縻府州的部分官員,組成聯合統治機構,共同治理。同時也由中央派遣代表進行“監視督導”。
3 羈縻府州的區劃以少數民族的活動範圍為基礎。
4羈縻府州的賦稅仍由當地首領按原來的規定徵收,但不上交唐朝財政。唐朝皇帝還時常賜給少數民族首領大量財物。賑濟遭災的當地民眾。由於羈縻府州屬於唐朝地方政府領導,所以唐朝的“聲威”和“教化”能夠傳播到這些地區,促進了當地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5 羈縻府州的居民戶口不呈送戶部。
6羈縻府州可以保留兵卒。守疆衛士,受都護府的節制,服從朝廷的調遣。從唐朝開始中央對少數民族地區採取羈縻府州政策,統治者一改以往“貴中華、賤夷狄”的民族偏見,以較為公平的態度對待少數民族,從而收到了“中華既安、四夷自服”的統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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