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立法院

台灣立法院是台灣當局的“最高立法機構”。國民黨政權逃台前“立法院”於1948年5月選出立法委員773人,1951年5月滿3年任期,其時國民黨政權已逃台。為維持其“法統”地位,蔣介石兩次延長“立法委員”任期後,於1953年1月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的名義決定:在第二屆“立法委員”未“依法選出與召集之前,自應由第一屆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

隨後,該院1969年補選11人,1972年增選51人。增選代表每3年改選1次。分別於1975年增選1人,1980年增選70人,1983年增譚71人^1986年增選73人。該院“院長”、“副院長”由1立法委員”互選。另設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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