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內基高等院校分類標準

卡內基高等院校分類標準是1970年美國卡內基高等教育委員會制定。1975年新英格蘭地區高等教育委員會對其略加修改後採用。以後逐漸為美國其他地區所接受。將高等學校分為五類。(1)博士授予大學:1.研究型大學Ⅰ, 1968-1970年兩次都排在獲聯邦科研資助最多的50所大學之內,並在 1970-1971學年至少頒發50個博士學位的大學;2.研究型大學Ⅱ,在上述時間內排在獲聯邦資助最多的100所大學之內,且一年至少頒發 50 個博士學位的大學或排在頒發博士學位最多的前50名大學之內的院校;3.博士授予大學Ⅰ,1969-1970學年頒發了40個以上博士學位的大學,或在1969—1970學年或1970—1971學年接受了300 萬美元以上聯邦資助,且一年至少頒發20個博士學位的大學;4.博士授予大學Ⅱ,1969—1970學年至少頒發10個博士學位的大學或即將大量增加博士授予數量的新博士授予院校。

(2)綜合大學和學院:1.綜合大學和學院Ⅰ,既開設文理科,又開設工程或工商管理等科的院校,一般不授或極少授博士學位,1970 年至少有 2000 名在校生和兩個專業或職業課程計畫;2.綜合大學和學院Ⅱ,1970 年至少開設一個文理課程計畫和一個專業或職業課程計畫的院校,規模在 1000 名學生(公立院校)或 1500 名學生(私立院校)以上。(3)文理學院:1.文理學院Ⅰ,有悠久的文理教育傳統,排在全國最好的 200 所學士授予院校中的學院;2.文理學院Ⅱ,除文理學院Ⅰ以外的所有其他文理學院。(4)兩年制院校。(5)專業學院和其他單科院校,主要指醫、法、工、商、音樂、藝術和師範等院校。這一分類標準於 1976 年和 1987 年修訂,但基本分類沒有變化,只是根據新的情況重新制定了量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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