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南昌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是一則地方法規,為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09]2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
  • 批准號:[2009]32號
  • 目的:老有所養
  • 實行時間:2010年10月1日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統籌城鄉社會發展,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居民年老後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09]26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具有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業戶籍的,年滿16周歲以上(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可按本辦法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
第三條 新農保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使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家庭)、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激勵與約束相一致,實行個人帳戶和基礎養老金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新型農村社會保險制度。
第四條 縣政府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入對各鄉鎮、開發區(新區)、銀三角、各有關部門年度績效考核內容,實行年度考核。各鄉鎮、開發區、新區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列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本地區新農保工作的宣傳動員和參保的組織實施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考核。
各鄉鎮、開發區(新區)、銀三角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辦理新農保的具體業務。各村(居)級協管員,負責組織本村(居)委會參保人員繳費,並協助做好政策宣傳、信息採集等工作。
第五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主管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負責政策的制訂、宣傳、監督指導和組織落實。
第六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縣農保局)負責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的籌集、養老金的支付、個人帳戶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年檢等工作。
第七條 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委農工部、縣財政局、縣編辦、縣發改委、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殘聯、縣人口和計生委、縣統計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新農保工作。
第二章 養老保險費繳納
第八條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納、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第九條 個人繳納。新農保保險費採取按年繳費的方式繳納。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元、400元、500元五個基本檔次,並增設一個浮動檔,每年繳費最高不超過2000元,(浮動檔繳費以百元的倍數增加)。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政府將依據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基本繳費檔次。
第十條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原則上補助每名參保人員每年不超過2000元,對每名參保人的累計補助不超過4萬元。
第十一條 政府補貼。省、縣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選擇100元繳費標準的,政府補貼30元;選擇200元繳費標準的政府補貼35元;選擇300元繳費標準的政府補貼40元,選擇400元繳費標準的政府補貼45元,選擇500元以上繳費標準的政府補貼50元。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負擔24元,補貼資金差額部分由縣財政負擔。
對農村1-2級重度殘疾人,由省、縣政府為其代繳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100元,代繳資金省財政負擔80%,縣財政負擔20%。
第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即1950年10月1日之前出生的農村居民不繳費。
第十三條 1950年10月1日以後出生的人員,應按年繳費。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補繳部分按照新農保制度實施時的標準享受政府補貼;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累計繳費不少於15年。應按年繳費而中斷的,允許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補繳中斷的年限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參保而未參保人員,在其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即年滿60周歲),應足額補繳保險費(含利息),在其繳清的次月起享受新農保養老金。中斷繳費後又不補繳的,不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一次性退回個人帳戶餘額(不含政府補貼),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第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後,已參加新農保人員距領取養老金年齡超過15年以上的,中斷繳費後又不補繳,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一次性退回個人帳戶餘額(不含政府補貼),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應參保而未參保,在達到60周歲前又自願參保的人員,在補繳養老保險費時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十六條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繳納。保險費申報和繳費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繳費時間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參保人員應於繳費截止日前繳納當年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年度內未及時繳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可以在下一個繳費年度的第一個季度(即1月1日-3月20日)內進行補繳(補繳費的不享受政府補貼)。
第三章 個人帳戶管理
第十八條 縣農保局對參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核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建立養老保險檔案。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資金由下列部分組成:
(一)個人繳費總額和利息;
(二)集體補貼總額和利息;
(三)政府補貼總額和利息;
(四)其他收入和利息。
個人帳戶資金只能用於參保人員年老時的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其個人帳戶予以保留,不間斷計息。以後繼續繳費的,中斷前後的個人帳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個人帳戶中個人繳費儲存額全部轉移,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享受相關待遇。轉入地尚未開展新農保試點的,可將其保險關係暫存於參保地,待條件具備時再轉移。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其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員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定期發布。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算年度。
第四章 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帳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組成(即參保人領取養老金標準=個人帳戶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月享受,支付終身。
第二十五條 新農保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辦法為:個人帳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個人帳戶積累總額÷139(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計發係數相同)
第二十六條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為鼓勵中青年農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參保人員繳費年限超過15年,在規定的基礎養老金的基礎上,繳費時間每超過一年,每月增加1元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可按月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
(一)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及以上,即1950年10月1日之前出生的農村戶籍人員,其符合參保條件的農村戶籍的家庭人員(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後,其本人不用繳費,可直接享受每月55元基礎養老金。
(二)本辦法實施前已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參保人員,按規定參保繳費,在其年滿60周歲時可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此補繳部分按新農保制度實施時的標準享受政府補貼。
(三)本辦法實施時45周歲以下,按規定參保且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滿60周歲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未按規定全額繳足養老保險費者,達到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應從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足額補繳保險費(含利息),從繳清的次月起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不補繳的,不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含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個人帳戶的資金餘額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參保人在領取養老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從其死亡的次月停發養老金,將個人帳戶本息餘額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同時支付喪葬補助金待遇。
第三十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未參保繳費直接領取基礎養老金的,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農村老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喪葬補助金;參加了新農保繳費的參保人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繳費年限在1-5年的,一次性支付500元喪葬補助金;繳費年限在6-10年的,一次性支付800元喪葬補助金;繳費年限在11-15年的,一次性支付1000元喪葬補助金;繳費年限在15年以上的,支付1200元喪葬補助金。
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當在參保人或領取人死亡之日起30日內到縣農保局辦理相關手續。冒領已死亡人員養老金的,一經發現,依法追究冒領的養老金,同時取消喪葬補助金待遇。
第三十一條 參保人員養老金待遇發放實行社會化發放,縣農保局為符合條件的參保人核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領取證》,按月發放養老金。領取養老金的人員每年應進行生存資格認證,未參加生存資格認證的,暫停發放養老金,待其通過資格認證後再續發養老金。
第三十二條 領取養老金人員在被通緝、看押、服刑、勞動教養期間,停發養老金。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後,可繼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章 制度銜接
第三十三條 原已開展以個人繳費為主、完全個人賬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做好與新農保制度銜接。凡參加了老農保、年滿 60 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在原有的基礎上,可直接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 60 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參保人,應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待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新農保待遇。
第三十四條 妥善做好新農保與其他社會保障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原已規定的政策繼續執行,待上級部門出台新規定後,按新規定執行。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建立健全新農保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新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統籌,實行預決算制度。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編制新農保基金年度收支預算,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並將年度決算表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縣財政局按標準編制新農保財政補助年度預算,並及時將資金劃撥到基金賬戶,確保參保人員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十六條 縣農保局要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制度,按年度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接受社會保險基金部門監督,並建立健全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路,努力為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三十七條 新農保基金積累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認購國家債券,確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其性質和用途。
第三十八條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等部門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對新農保基金的收支及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有效,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轉借、挪用和侵占。
第三十九條 新農保基金的支付範圍:
(一)符合享受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領取的養老金;
(二)已參保達到領取年齡不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人員個人帳戶儲存額的支付;
(三)參保人員繳費期間或領取養老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繼承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四)其他按規定應由新農保基金支付的費用。
第四十條 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要在行政村範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本級農保經辦機構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每年年初按全縣應參保人數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納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各鄉鎮、開發區(新區)、銀三角按每年本地區應參保人數每人每年1元的標準列入財政預算,並由縣財政局直接劃入縣農保局工作經費專戶,實行全縣統一管理,由縣農保局根據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按一定比例撥付到鄉鎮勞保所。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農保經辦機構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通過偽造有關證件或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追回多領、冒領的養老保險待遇,取消喪葬補助金待遇。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對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製作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拒不執行行政處理決定、既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的,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試行辦法實施中,如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由南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開始起試行。

所屬地區

南昌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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