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南昌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於2016年10月14日南昌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 批准日期:2016年12月1日
  • 實施日期:2017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解讀,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東至昌東大道,南至祥雲大道、生米大橋、昌南大道,西至楓生高速,北至一環線、英雄大橋、富大有路合圍的區域(揚子洲鎮除外);
(二)新建區長堎鎮。
確需對前款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進行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一款規定的區域之外,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公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高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紅谷灘新區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擬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報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公布。
第三條 在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區域之外,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公園;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軌道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氣站及糧、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場所;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和架空通訊線路附近;
(五)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幼稚園、學校、敬老院;
(六)工廠、礦山內嚴禁菸火的場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及周邊具體範圍,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定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誌,並負責管護。
第四條 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銷售煙花爆竹。由此給已經取得許可銷售煙花爆竹的經營者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之外,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布點,應當遵循合理布局、總量控制、逐步減少的原則。
本市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本市關於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規格、品種的規定。本市準予經營的煙花爆竹種類、規格應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煙花爆竹零售點的設定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實行專店或者專櫃銷售,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縣(區)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在本轄區的實施。
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市場和質量監督、交通運輸、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投訴電話和其他聯繫方式;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舉報、投訴人。
公安機關、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對舉報的違法燃放、銷售煙花爆竹行為核查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九條 逢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並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審查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監督、檢查、指導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十一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可以組織屬地管理或者責任範圍內的居民、單位以及賓館、酒店等服務企業,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公約,並監督實施;對在屬地管理或者責任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賓館、酒店等服務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對拒不聽從勸阻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企業被處罰的,處罰記錄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解讀

1、為什麼要制定《規定》?
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是城市建設管理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市政府早在1995年就發布了《南昌市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的通告》,對減少因燃放煙花引發火災事故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市民當時傾向於尊重傳統習俗,且通告的主要內容被國務院2006年出台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所涵蓋,市政府於2010年廢止了該通告。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市規模日益擴大、城市人口密度不斷上升,煙花爆竹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也日益顯現:從公共安全形度,近年來,由煙花爆竹引發的火災和傷人事故頻頻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我市每年春節期間發生的火災事故中60%以上是由於燃放煙花爆竹不當所造成的,已嚴重危及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從環境保護角度,燃放煙花爆竹嚴重影響空氣品質和人們的正常生活秩序,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正為越來越多的市民了解、認識,通過對7000名市民的問卷調查顯示,約有78%以上的市民支持出台法規禁止城區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為此,在總結我市經營性墓園禁止燃放爆竹管理工作中取得經驗的基礎上,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防止大氣污染,早日還全市清朗天空,制定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法規很有必要。
2、《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授權縣級以上政府可以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考慮到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應當集中在城市人口密集、建築物密集的區域,且根據相關城區及開發區(新區)反饋的意見,《規定》明確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此外,考慮到從源頭上控制煙花爆竹的銷售是做好後續禁止燃放管理的前提和基礎,且參考其他城市的立法經驗,《規定》明確了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同時禁止銷售煙花爆竹。
3、《規定》明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止銷售煙花爆竹,有何法律依據?
答:《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煙花爆竹有別於一般商品,是一種特殊商品,實行特殊許可,生產銷售均有上位法的嚴格規定,因此禁燃工作既要考慮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忽視城市的環境問題和廣大市民的人身安全問題。我們前期做了大量調研,普遍認為如果在禁燃區不禁售,不僅會造成一般老百姓的誤解,更會給公安機關的執法帶來巨大的難度。而且,其他城市的法規普遍都採取了在“禁燃區禁售”的做法,比如上海、南京、杭州、武漢等。因此,法規中規定“在禁燃區禁售”是合法、合理的,市政府會為此制定具體補償辦法。
4、《規定》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一是東至昌東大道,南至祥雲大道、生米大橋、昌南大道,西至楓生高速,北至一環線、英雄大橋、富大有路合圍的區域(揚子洲鎮除外);二是新建區長堎鎮。如果要對該區域進行調整,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此外,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並公布。經開區、高新區和紅谷灘新區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擬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報市人民政府同意並公布。
5、《規定》規定了哪些監督管理措施?
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是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執法難度較大,要解決好這些問題,需要政府組織協調全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齊抓共管。一是各級政府要建立禁燃工作協調機制,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組織本轄區內的禁燃工作。二是公安機關作為禁燃工作的主管部門,將依法嚴格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安監部門將停止審批禁燃區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並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規定》和相關方案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三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也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相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還可以組織屬地管理或者責任範圍內的居民、單位以及賓館、酒店等服務企業,制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公約,並監督實施。
6、在法律責任方面,《規定》主要有哪些規定?
答:一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妨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予以處罰。二是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依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罰。三是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是企業被處罰的,處罰記錄錄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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