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為市人民政府組成單位,正縣級建制,歸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 外文名:Nanchang affairs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 機構職能:承辦統籌審查擬訂
  • 內設機構:綜合處立法處執法監督處等
單位簡介,歷史沿革,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單位簡介

市政府法制辦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縣級建制,內設綜合處、立法處、執法監督處、複議應訴處、依法行政指導處五個職能處室和機關黨支部、紀檢監察室,機關行政編制28名,工勤事業編制3名。

歷史沿革

1993年3月8日,市政府下發《關於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的通知》(洪政字[1993]28號),明確市依法治市辦與市政府辦公廳法制科合併,成立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保留市依法治市辦的牌子,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歸口市政府辦公廳領導,暫定行政編制15人,經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全面負責市政府的法制行政工作。同時,《通知》還規定了法制局的主要職責。
1995年2月21日市委辦公廳印發抄告單(洪辦抄字[1995]9號)、26日市編委印發《關於市人民政府法制局等單位職級規格的通知》(洪編髮[1995]4號),分別明確法制局為副縣級行政機構。
1996年12月16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洪政廳[1996]118號),明確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辦事機構,內設辦公室、法規規章科、執法監督科、複議應訴科四個職能科室,機關行政編制20名。法制局為正縣級建制。

機構職能

(一)承辦市政府推進依法行政的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協助市長辦理法制工作事項。
(二)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進行督促、指導。
(三)審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送審稿;起草或組織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負責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四)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向市政府徵求意見的法律、法規、規章稿件的論證工作,並受市政府委託提出意見或建議。
(五)承辦市政府規章報送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承辦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審查修改及報送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承辦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
六)承辦授權市政府解釋的地方性法規解釋和市政府規章解釋的具體工作;組織清理市政府規章,編輯規章彙編的正式版本。
(七)擬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案,組織或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參與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組織市政府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協調部門之間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矛盾和爭議;核發、管理和監督使用行政執法證件;指導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八)研究行政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賠償、行政收費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章、檔案和答覆意見。
(九)承辦市政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受市政府委託代理行政應訴;承辦由市政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賠償事務;指導全市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
(十)組織開展、指導政府法制宣傳和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與交流;提供政府法制信息、諮詢服務;組織、指導政府法制培訓工作。
(十一)負責推進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綜合處
負責文秘、機要、會務、檔案、組織、人事、勞動工資、財務、安全、保衛、保密、信訪、計畫生育、學習宣傳等工作;負責機關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各處之間的業務協調工作;組織開展、指導政府法制宣傳和政府法制理論、政府法制工作研究與交流;組織、提供政府法制信息、諮詢服務;負責與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和南昌仲裁委的聯絡。負責推進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立法處
統籌規劃市政府立法工作,擬訂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畫,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進行督促、指導;審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送審稿;起草或組織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承辦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承辦授權市政府解釋的地方性法規解釋和市政府規章解釋的具體工作;組織清理市政府規章,編輯規章彙編的正式版本;承辦市政府規章報送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承辦市政府規範性檔案審查修改及報送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工作;負責與市政府法律顧問的聯絡工作。
(三)執法監督處
擬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方案,組織或參與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參與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檢查;組織市政府規章實施情況的檢查;協調部門之間在實施法律、法規、規章中的爭議;核發管理和監督使用行政執法證件;指導行政執法及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研究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涉及政府行為共同規範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以及行政執法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決問題的建議,擬訂有關配套的規章、檔案和答覆意見;負責對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決定的審查;承辦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備案審查工作;承辦市政府各部門和縣、區政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審查工作。
(四)複議應訴處
承辦市政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市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提出完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制度的建議;承辦涉及行政爭議方面信訪事項的協調處理工作。
(五)依法行政指導處
承擔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的草擬工作;調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設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具體措施和工作建議;承擔全市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的工作;承擔全市依法行政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承辦市政府及市政府辦公廳有關政策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向市政府徵求意見稿件的論證工作。
機關黨支部。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為市紀委(市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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