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辦法

南寧市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是由南寧市政府辦公廳引發的,就家長關心的國小、國中入學問題做出明示。該辦法與2003年的老辦法相比較,有幾處新變化。新辦法除刪除了有關借讀費的過時內容,還刪除了學生戶口單獨在本地,可申請借讀的內容。新辦法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辦法
  • 地區:南寧市
  • 主要內容:九年義務教育
  • 主要對象:適齡兒童少年
  • 類別:辦法
  • 施行時間: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
基本簡介,辦法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入學規定與辦法,第三章 罰 則,第四章 附 則,實施說明,

基本簡介

南寧市九年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是由南寧市政府辦公廳引發的,就家長關心的國小、國中入學問題做出明示。該辦法與2003年的老辦法相比較,有幾處新變化。新辦法除刪除了有關借讀費的過時內容,還刪除了學生戶口單獨在本地,可申請借讀的內容。新辦法自2011年6月16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義務教育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辦、企事業單位辦及接受政府安排學生入學的民辦全日制國小、國中、九年制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是指對殘疾兒童實施教育的學校,包括盲童學校、聾啞學校和弱智兒童輔讀學校。
第三條、國小適齡兒童起止年齡為六至十一周歲,國中適齡少年起止年齡為十二至十四周歲。執行七周歲入學的縣,國小、國中適齡兒童少年起止年齡依次遞增一周歲。
第四條、凡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包括殘疾兒童),應入學接受國小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縣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適當延緩。國小畢業的國中適齡少年,應入學接受國中義務教育。
第五條、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市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城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國小適齡兒童入學及鄉(鎮)國中適齡少年入學工作。縣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

第二章 入學規定與辦法

第六條、國小每班學生數額(簡稱班額,下同)一般不超過45人,國中班額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七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服務地段,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生源情況統籌劃分。服務地段內生源過多的學校,超量的生源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相對就近分配到生源較少的學校就讀。
第八條、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應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戶口所在地以家庭住址為依據就近免試入學。
(一)適齡兒童少年本人戶口與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家庭住址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家庭住址為依據就近入學。
(二)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的企事業單位(鐵路系統另外)辦有子弟學校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所在的企事業單位子弟學校招收入學。如果家庭住址距單位辦的學校三站公共汽車以上(不含三站)路程而要求到其他學校就近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單位簽署意見,並持家庭住址的有效證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可到家庭住址所屬地段的中國小校就讀。
(三)鐵路職工子女由鐵路部門安排到鐵路中國小校就讀。如果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其中一方不在鐵路部門工作、住房不在鐵路區域、且家庭住址距鐵路學校三站公共汽車以上(不含三站)路程而要求到其他學校就近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按本條第(二)款辦理。
第九條、國小入學辦法:
(一)凡於當年八月三十一日年滿六周歲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於當年七月份的第一周雙休日,持戶口簿及家庭住址的有效證件到所屬地段的學校報名。學校經審核並將新生名單報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由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於開學前15天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組織適齡兒童的入學工作。
(二)如果年滿六周歲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主動到學校報名的,由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負責向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入學,並於開學前15天將入學通知書發給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第十條、國中入學辦法:
(一)學生國小畢業時,畢業學校負責組織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實填寫《南寧市國中新生入學報名登記表》,經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簽章 ,並提供家庭住址的有效證件,經學生國小畢業時所在學校審核無誤後交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學生家庭住址就近分配入學.並將入學通知書於開學前15天發給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組織適齡少年的入學工作。
(二)符合條件在我市學校入學、但在外地借讀的國小畢業生,要求回本市就讀國中的,於當年的六月份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戶口簿、家庭住址的有效證件及借讀所在地的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證明(註明是否當年國小畢業),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家庭住址就近安排人學。
第十一條、凡需要到外地借讀的本市適齡兒童少年,應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戶口簿到家庭住址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同意到外地借讀的證明,方可到外地申請借讀。
第十二條、隨父母工作調動進入我市的學生人學,按第七條和第八條 的規定辦理。戶口還未遷入我市有關縣(區)的學生,按借讀生處理。
第十三條、全日制公辦國小、國中或九年制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個別有特殊困難確需跨地段借讀的學生,必須由學生父母或其他臨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提出錄取意見,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經批准後方可跨地段借讀。
第十四條、學生戶口未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單獨遷入我市,屬於《南寧市外來投資興辦實業、經商、購買商品房、受聘人員申辦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暫行辦法》(南府發[1999]56號)和《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於進一步改革我市戶籍管理制度意見的通知》(南府發[2003]44號)規定之列的,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須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戶口遷移的資質證明材料,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 辦理。否則,學生須回父母戶口所在地就讀。如確有特殊困難需要在我市就讀的,可提出申請,在附近學校班額許可的情況下,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作借讀生處理。
第十五條、全日制公辦學校應努力接收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接收農民工子女人學的民辦學校和困難的公辦學校,政府給予扶持。
(一)凡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暫住手續的農民工適齡子女,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安排入學。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接申請後,根據轄區內學校的生源情況,給予安排到相對就近的學校借讀。
(二)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人學的農民工子女,接收學校免收三分之一的借讀費。
(三)不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入學的農民工子女,可以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直接向學校申請借讀,學校提出錄取意見。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入學借讀,但不能減交借讀費。
第十六條、在我市中國小校就讀的農民工子女,同其他學生一樣享有同等權利,有正式學籍,同樣參與各種活動和評優評先,考核合格後發給義務教育證書。
第十七條、對享受低保和有特殊困難家庭的學生入學。學校可酌情減免人學費用;對盲、聾啞、弱智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一律免收課本費,費用由政府財政負擔。
第十八條、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收新生工作(包括借讀生)一律在當年八月五日結束。

第三章 罰 則

第十九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在填寫義務教育階段新生報名登記表等有關入學檔案材料時,所填報的家庭住址不真實的,經學校核查屬於利用假住址取得某學校入學資格的,學校將給予清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給予安排到實際住址附近班額未滿的學校就讀或其他班額未滿的學校就讀。對出具假證明的單位,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縣(區)政府給予通報批評,並在文明單位評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評比中給予扣分。
第二十條、在填寫學生入學檔案材料時,班主任必須嚴格審核,確保材料真實。如發現班主任有幫助或默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弄虛作假,以獲得某學校人學資格為目的的行為,一經查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對班主任進行批評教育,並通報批評。取消該班主任當年各項評優、表彰、獎勵資格。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招收學生的學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對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糾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學校給予通報批評,並取消學校當年各項評優、表彰、獎勵資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實施說明

學生上學原則上須在父母戶籍地
按照2003年的老辦法,曾規定如果學生戶口未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單獨遷入南寧市,可按一定辦法申請借讀,但新辦法中刪除了該項內容。
在南寧市建政路集美新村居住的王女士,最近正為她侄子的入學問題發愁,原來她的侄子剛好到了上國小的年齡,但侄子的戶口未隨父母,而是隨王女士落在南寧。王女士不知道該讓侄子在附近國小報名入學,還是讓侄子回父母住地上學。
還有部分市民與王女士存在同樣困惑,按照2009年南寧市的購房優惠政策,在規定期限內在南寧市買房可帶一名非親屬入戶,有部分兒童隨親戚入戶南寧。這些兒童應該在南寧市入學,還是該隨父母在父母戶口所在地入學?按照新辦法,父母戶口不在南寧市的,例如王女士的侄子,應在父母戶籍所在地入學。
新辦法調整外來人口入學規定
近年來,有大量的外來人口因工作調動轉到南寧市居住,同時子女也隨之來到南寧,他們的入學問題在新辦法中有相應規定。新辦法規定,隨父母工作調動進入南寧市的學生,可以在父母戶籍所在地就近免試入學。與2003年的老辦法相比,新辦法刪除了“戶口還未遷入我市有關縣(區)的學生,按借讀生處理”的內容。
2003年的舊辦法規定,全日制公辦學校應努力接收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新辦法中改為:全日制公辦學校應努力接收進城務工人員隨遷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進城務工人員的範疇較農民工的範疇大,符合南寧市流動人口的實際。
外地借讀小學生可回南寧讀國中
有關家長關心的國小升國中問題,新辦法規定,學生國小畢業時,畢業學校負責組織學生及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如實填寫《南寧市國中新生入學報名登記表》,經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單位(或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簽章,並提供家庭住址的有效證件,經學生國小畢業時所在學校審核無誤後交到教育行政部門,由教育行政部門按學生家庭住址就近分配入學,並將入學通知書於開學前15天發給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
關於國小升國中,還有部分特殊情況。例如南寧市的李先生,他們一家剛落戶在南寧市的橘子郡小區,而李先生的兒子還在外地讀國小五年級。李先生想了解,既然戶口已經落在南寧市,明年兒子能否到南寧來讀國中。
按照新辦法第十條有關國中入學的規定,符合條件在南寧市學校入學,但在外地借讀的國小畢業生,要求回南寧市就讀國中的,於當年的六月份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戶口簿、家庭住址的有效證件,到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按家庭住址就近安排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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