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決定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決定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2.26
  • 實施時間:2014.02.26
(2014年2月26日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生態紅線對維護國家和區域生態安全及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戰略意義,劃設生態紅線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戰略舉措。為切實加強我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工作,預防和控制各種不合理的開發建設行為,構建生態安全格局,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確保我市經濟社會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一、嚴格責任,牢固樹立生態紅線意識。生態紅線是繼耕地紅線後,又一道被上升到國家安全層面的紅線,是全市生態功能保護的基線、環境質量安全的底線和自然資源保護的上線。各級政府和部門要深刻領會中央和省委的精神,牢固樹立生態政績觀,切實增強生態紅線保護責任意識;要站在對人民民眾負責、對子孫後代負責的高度,在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過程中,把嚴守生態紅線作為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堅決制止違反生態紅線的開發建設行為;要把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建立一把手負責的工作責任制,執行“不得越線一步”的鐵律,強化生態紅線的剛性約束力,使之成為一條不可逾越的高壓線。
二、嚴格執行,全面實施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嚴格保護生態紅線區域,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我市創建全國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的重要任務之一。在《江蘇省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基礎上進一步深化、細化的《南京市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已劃定了13類104塊生態紅線保護區域。要確立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的基礎性、強制性、約束性地位,把保護放在優先位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環境總體規劃及其他各類規劃的調整和實施,必須服從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的要求。市政府和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劃定生態紅線區域的邊界範圍,明確責任主體和監管要求,真正把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落在圖上,標在地上。
三、嚴格管控,切實加強對生態紅線區域的保護。要重點保護自然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源保護區、濕地、水體、山林等重要生態功能區和生態廊道,確保整體全面劃入生態紅線區域,並嚴格管控。要嚴格實行生態紅線區域分級分類管理,作為生態紅線區域核心的老山景區、牛首—祖堂風景名勝區、湯山國家地質公園、遊子山國家森林公園、固城湖水資源自然保護區、長江(江寧區)重要濕地和長江、金牛湖、固城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一級管控區內,嚴禁從事與保護無關的建設行為;以生態保護為重點的鐘山、牛首山、將軍山、石臼湖風景名勝區和七橋瓮、滁河濕地等二級管控區內,嚴禁從事影響其生態主導功能的不合理建設行為。對已有的一、二級管控區內的項目,必須進行清理整頓,確保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重要生態系統以及物種多樣性得到有效保護。
四、嚴格監督,依法查處逾越生態紅線的違法行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通過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人大代表視察調研等多種形式,加強對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工作的檢查和監督。要積極推進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立法進程,把生態紅線的剛性約束和生態紅線區域保護的制度上升到法律層面,成為全社會共同遵守的基本準則。各級政府要建立強有力、高效率的生態紅線區域保護體制機制,明確執法主體,落實執法責任,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任務,並出台相應的獎懲政策,嚴格責任追究。要強化執法手段,規範執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嚴肅查處逾越生態紅線、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按照“誰破壞、誰修復”的原則,由違法者承擔生態恢復和修復責任。
五、積極探索,加快構建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制度體系。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積極創新,大膽探索適應我市實際情況的自然資源產權制度、用途管理制度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要儘快制定並實施生態紅線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依法加強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要加快構建生態紅線區域保護問責制度、生態監察制度、生態補償制度和生態保護轉移支付制度等系統、完整的制度體系,從源頭上構築防止逾越紅線、破壞生態環境的制度屏障,切實保障生態紅線不被逾越。要加強對生態紅線保護的宣傳引導,自覺接受民眾監督,鼓勵廣大市民參與保護,積極舉報違法行為,在全社會形成保護生態環境人人有責、破壞生態環境人人譴責的社會氛圍。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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