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寶龍(遼寧省撫順市前甸鎮原黨委書記)

劉寶龍,曾任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前甸鎮黨委書記。

2015年4月,劉寶龍因涉嫌受賄罪被羈押在撫順市第一看守所,不到一個月突然死在看守所里。家屬認為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撫順市公安局賠償235萬餘元。4月17日,撫順中院已正式對該案立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劉寶龍
  • 國籍:中國
  • 逝世日期:2014年2月9日
  • 職務撫順市順城區前甸鎮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帶走監視,拘留逮捕,因病死亡,初步診斷,屍檢情況,索賠巨款,正式立案,

人物事件

帶走監視

2013年11月13日上午9時,他在順城區政府辦公樓被新撫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帶走,當天晚上5點,劉寶龍妻子宋長芬接到紀委通知,說劉寶龍被檢察機關帶去詢問。3天后,劉寶龍被新撫檢察院監視居住。

拘留逮捕

2014年1月14日,劉寶龍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羈押在撫順市第一看守所,1月22日被批准逮捕。

因病死亡

2014年2月9日晚8點多,劉寶龍因病死在看守所。

初步診斷

撫順市第二醫院急診病歷顯示,劉寶龍就診時間是當日20時19分,該病歷“現病史”顯示:“發現神志不清近半小時,呼吸心跳逐漸停止。約今日下午5點余該患曾訴頭迷,噁心嘔吐胃內容物,抽搐史不明。”
該病歷還記載:當日20時40分,心電圖顯示直線。初步診斷結論為猝死。

屍檢情況

法晚記者看到落款為遼寧省檢察院出具的鑑定文書內寫明,劉寶龍“因小腦蛛網膜下腔血管畸形,引起小腦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血腫、第四腦室及雙側側腦室積血,最終導致腦功能障礙而死亡”。
鑑定文書分析論證部分寫道,劉“右側第5、6肋骨骨折,伴周圍肋間肌出血,以上損傷均符合鈍性外力作用所致”。

索賠巨款

2014年11月5日,宋長芬向撫順市公安局申請國家賠償,申請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合計913520元,生活費50000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理由是“賠償義務機關撫順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導致劉寶龍突發急病(且)未及時給予救治而致死亡”。
兩個月後,宋長芬收到“撫順市公安局撫公賠決字【2015】001號國家賠償決定書”,結論是:不予賠償。
這份“國家賠償決定書”記載,撫順市檢察院駐市看守所檢察室作出的《關於劉寶龍死亡情況調查報告》,認定“劉寶龍不是自殺,或者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他殺、體罰虐待、擊斃等外部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的死亡,屬於突發疾病導致死亡”。
於是,宋長芬向撫順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撫順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賠償的決定書,並判令撫順市公安局賠償劉寶龍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教育費、精神撫慰金等總計235萬餘元。

正式立案

法晚記者查閱相關法律規定發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患病未得到及時治療而死亡所引起的國家賠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根據《看守所條例》的規定,看守所是對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予以羈押的法定場所,並負有保護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人身安全的法定職責和義務。看守所履行上述職責的行為,是行政法規賦予的行政職責行為,不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國家偵查權的司法行為。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患病未得到及時治療而死亡所引起的國家賠償,應當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行政賠償程式處理。”
4月17日,宋長芬接到了撫順中院的“案件受理通知書”,通知書稱,宋長芬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立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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