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果(金)議會

剛果(金)議會

政府向國民議會負責,國民議會有權通過不信任案的方式制裁政府。此外,國民議會同樣有權通過投不信任票的方式對政府成員的個人職責提出指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剛果(金)議會
  • 過度時間:2000年8月
  • 宣布者:老卡比拉
  • 正式成立:2006年
簡史,地位,選舉與產生,職權,組織結構,會議制度,立法程式,議員制度,黨團,辦事機構,對外交往,

簡史

2000年8月,剛果(金)總統老卡比拉宣布成立剛果(金)制憲立法議會,即過渡議會,剛果(金)開始進入議會時代。過渡議會由300名議員組成,其中240名由政府任命,60名由總統任命,絕大多數來自政府控制區。議會辦公地點設在加丹加省首府盧本巴希。2006年剛果(金)在西方支持下舉行了首次民主選舉,剛果(金)國民議會和參議院均正式成立。

地位

國民議會及參議院有權以召開全會的方式,在制憲委員會面前對國家總統及總理提起訴訟,特別是對於嚴重叛國罪和知情投機罪。當議會和政府之間產生持續矛盾危機,總統有權解散國民議會。
司法權獨立於立法權和行政權,故最高司法機構與議會不產生相互制約關係。
憲法監督機構為制憲委員會,在眾議長、參議長或議會十分之一成員的要求下,有權對憲法作出解釋。當立法權與行政權產生糾紛時,由制憲委員會作出裁決。

選舉與產生

(一)國民議會成員享有國民議員頭銜,由直接秘密投票選舉產生。候選人代表各自政黨或政治組織,也可代表個人。國民議員數目及選舉和被選舉權由選舉法制定。
候選人條件:原籍剛果人,至少25歲,享有完整公民權利,不存在違反選舉法的行為。每名國民議員都有兩名替補人選。
任期5年,可連任。議員代表國家。強制任命無效。任期自國民議院成立開始,到新國民議院產生結束。
(二)參議院成員享有參議員頭銜。參議員代表本省,由省議院第二級選舉產生,但其權責是國家性質的。參議院代表各自政黨或政治組織,也可代表個人。參議員數目及選舉和被選舉權由選舉法制定。
候選人條件:原籍剛果人,至少30歲,享有完整公民權利,不存在違反選舉法的行為。每名參議員都有2名替補人選。
任期5年,可連任。任期自參議院成立開始,到新參議院產生結束。國家前總統為終生參議員。

職權

立法權:立法權同時屬於政府和每名國民議員及參議員,此項權利若由國民議員或參議員行使時稱作法律提案,若由政府行使則稱作法律草案。
預算審批權:兩院在建製法律認可的情況下投票通過經濟法草案。年度經濟法,包括預算,由政府於每年9月15日提交國民議會。
監督權;在現有憲法其他條款未提及的情況下,國民議會或參議院行使其對政府、國有企業、國家機關的監督權的手段為以下幾種:1.口頭或書面不經投票的詢問;2.關於現狀的詢問;3.質詢;4.調查委員會;5.由委員會舉行的聽證。
上述手段須在兩院內部規章確定的條件下進行,且在必要時可提出不信任案或投不信任票。

組織結構

國民議會、參議院領導機構均為由7人組成的常委會,由議長、第一副議長、第二副議長、書記、書記助理、辦公廳主任、辦公廳主任助理組成。兩院議長必須為剛果血統,該常委會成員在各自議院內部章程制定的條件下選舉產生。
(一)國民議會還包括:各常備委員會、特殊委員會與臨時委員會、委員會協調辦公室、議會黨團、聯席會議及議會顧問委員會。
國民議會議長的職權為對國民議會的總體領導,代表國民議會。其中包括:
1.確保國民議會的正常運行,在全會上作情況匯報;
2.確保國民議會各種活動的協調性;
3.保持國民議會的紀律性;
4.保證國民議會所管轄機構的組織性,包括國家警察的選拔機制;
5.督促內部規章及其他憲法條例或法律法規在國民議會得到遵守;
6.在議會常委會、半數議會成員、總統或政府的要求下,召開日程確立的特別會議;
7.召集議員與會;
8.主持議會全會;
9.宣布議會開幕、中止、復會及閉幕;
10.介入議會討論,闡述問題並防止離題;
11.保證會議的安保;
12.保證議員表達意見的自由權;
13.授予及收回發言權;
14.提議處於討論的問題;
15.公布投票結果;
16.召開並主持聯席會議;
17.以預算撥款審核者身份使議會預算得到起草並執行;
18.在3月份召開的議會全會上提出議會預算情況;
19.每周及在有必要時召集常委會;
20.保證國民議會與其他國家機構的聯繫;
21.保證國民議會議員及工作人員的權利得到尊重;
22.就由國家總統要求的國民議會解散令發表意見;
23.就由國家總統下達的緊急狀態或戒嚴令發表意見;
24.保證國民議會行政運行良好;
25.向總統遞交以供頒布,由議會投票通過的法律;
26.履行議會工作義務,並在議會全會上作報告;
27.向議會轉達有關訊息、信件及其他寄送物,除匿名信外;
28.任命或在必要情況下復職議會常委會委員。
(二)參議院還包括:各常備委員會、議會黨團、各省團體、聯席會議、調解和裁決委員會。
參議院議長的職權為對參議院的總體領導,代表參議院。其中包括:
1.確保參議院的正常運行,經常在全會上作情況匯報;
2.確保參議院各種活動的協調性;
3.保持參議院所管轄機構的組織紀律性,包括國家警察的選拔機制;
4.使內部規章及其他憲法條例或法律法規在參議院得到遵守;
5.召集參議員與會;
6.在必要情況下召開日程確立的特別會議;
7.主持參議院全會;
8.宣布會議開幕、中止、復會及閉幕;
9.保證會議的安保,給予及收回話語權;
10.召集各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11.公布投票結果;
12.在全會上提出參議院預算情況;
13.以預算撥款審核者身份執行預算,並在每年度匯報預算情況;
14.保證參議院議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得到尊重;
15.轉達所有關於參議院及所有議員的訊息;
16.監督和協調參議院常委會其他成員的職權;
17.介入議會討論,闡述問題並防止離題;
18.召集並主持聯席會議;
19.簽署參議院檔案並作出裁決;
20.向全會通報休會期間參議院活動情況;
21.每周至少一次召集參議院常委會;
22.保證參議院與其他國家機構的聯繫;
23.就由國家總統要求的國民議會解散令發表意見;
24.就由國家總統下達的緊急狀態或戒嚴令發表意見;參議院議長有權將其部分職權授權給常委會其他成員。
議會兩院協調機制: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需經兩院依次審閱。若由於兩院的意見不一致,導致法律草案或提案在經兩院審閱後不能通過,則由兩院常委會負責建立一個混合對等委員會,用來就尚在討論中的條款提出成文。成文需呈兩院審議通過。如兩院在接受該文本時仍不能達成一致,或此文本在先前條款下不能被批准,則由國民議會作出最終裁決。在此情況下,國民議會可重新審議或由混合對等委員會起草的文本,或由其自己起草的,同時經參議院通過的一項或多項修正案修訂過的文本。

會議制度

(一)國民議會聯席會議:由國民議會議長主持,與會人員由議會不同機構負責人組成,分別有國民議會常委會成員、各委員會主任、議會顧問委員會主任和議會黨團負責人。同時在所有與會者提議下確定年度議會常務會議的日程。
(二)常務會議:兩院每年召開兩次常務會議(第一次3月15日至6月15日、第二次9月15日至12月15日)。如當年3月15日或9月15日恰逢節日或周日,會議將於節後第一個開放日開幕。每次常務會議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三)特別會議:兩議院可在其常委會、半數議員、總統或政府的要求下,由議長召開日程確立的特別會議。兩議院在被要求下召開的特別會議,如已到既定日程結尾,可自行閉會;或最晚在會議開幕之日起第30天自行閉會。

立法程式

(一)議案種類:立法權同屬於政府和每一名國民議員或參議員,若由國民議員或參議員提出則稱之為法律提案,若由政府提出則稱之為法律草案。
(二)議案提出:法律提案或草案的提出須以書面的形式,包括標題和概要。當若干個議案涉及相同內容,則議會常委會將優先採納最先提出的,或起草的最好的文本。議會常委會在徵求議案起草人意見後,有權對不完整或不準確的議案作出補充或更正,或者將內容相近的議案合併。
(三)議案提交:政府內閣通過的草案由總理提交國民議會或參議院的常委會,法律提案直接提交兩院常委會。所有法律草案和提案均被整理並編入“藍皮書”,由議會司法行政部門保管,所有議員均有權在任何時刻參閱“藍皮書”。兩院議長須在議會全會上宣布由政府提交的草案或由另一議院審議通過的議案。
(四)議案審議:政府向議會提交草案後,議會須審查該草案;兩院向對方提交法律草案後,該議會只需審議草案提交的部分。對於草案或提案的審議包括大辯論和對議案的逐條審查。所有議員均有權對正在討論的議案提出修正和再修正;政府成員有權對正在討論的議案提出修正,但他們不享有投票權。
所有法律草案或提案須經兩院依次審閱。若由於兩院的意見不一致,導致法律草案或提案不能通過,則由兩院常委會負責建立一個混合對等委員會,用以就尚在討論中的條款提出意見文本,呈兩院審議通過。如兩院在接受該文本時仍不能達成一致,或該文本在先前條款下不能被批准,則由國民議會作出最終裁決。在此情況下,國民議會可重新審議或由混合對等委員會起草的,或由其自己起草的文本,同時經參議院通過的一項或多項修正案修訂過的文本。
(五)議案簽署:議案在通過後的10天內,須由最後一個審議的議院的議長;或當文本是由混合對等委員會磋商起草時,兩院議長同時;或當決議最終由國民議會議長作出時,由其本人,向總統遞交供其簽署。總理保留副本。
在遞交後的15天內,總統有權要求國民議會或參議院重新審議法律或其中某些條款,兩院不得拒絕。
總統須在議案遞交後的15天內簽署,並加蓋國璽印,兩院議長負責將已簽署的法律在官方報紙上發表。

議員制度

(一)議員權利:議員在議會全會,及在各種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中享有話語權,在其講話或投票時,議員的行動以其自身信念和意識為指導。
議員在國家領土內通行或進出國境不被約束或受阻礙。享受一種可保證其身份獨立及權威的公平津貼,此津貼受經濟法保護;享受相當於其6個月薪水的出行津貼;當被議會召集開會時,其自身及其配偶來往費用由議會承擔。
(二)議員義務:任何議員不得在金融、工業或商業型企業內任職,或從事自由行業,或者概括的說,不得以議員的身份從事與其職業無關的行業。
所有議員需主動參加議會會議及其他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的會議;議員在任何時候都有義務維護其自身作為議員的尊嚴及議會的尊嚴;議員需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及遵守2002年3月出台的公務員交通法規;議員之間需相互尊重、以禮相待、團結一致。
(三)議員待遇:議員享受的社會優待有安置費,醫療保障費,住房、交通補貼和安葬費。
1988年出台的社會保險特別制度規定,所有議員均享受醫療保險、人身保險、職業危險保險、養老保險及產假。
議員享有豁免權,規定如下:不可因其發表觀點或行使投票權,被起訴、調查、逮捕、拘留或審判。任期內,除犯有現行罪被抓,不可僅憑議院授權而被起訴或逮捕。任期外,除犯有現行罪被抓,不可憑議會授權而被起訴或判刑。只有當其所在議會要求,對其的拘留或訴訟方可被中止,中止期不可超過其任期。

黨團

按現行議會內部章程規定,議會黨團被定義為有相同政治理念的議員所組成的政治團體。
每個議會黨團至少包括25名議員;每名議員只能參加一個議會黨團;沒有參加任何黨團的議員被稱作未註冊;每名只能屬於其參選時所加入的議會黨團;議會黨團任期同議會任期。

辦事機構

議會兩院下設各委員會,日常工作由總務(辦公廳)主任、議長辦公室負責;各委員會主任有專職秘書。

對外交往

議會對外交往無明確章程規定。因剛果(金)長年戰亂,國家財政高度困難,議會人員出訪靠往訪國提供機票等費用,來訪團組一般費用均自理。因此,每年出訪及接待團組數和人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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