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兌付

剛性兌付

剛性兌付是信託產品到期後,信託公司必須分配給投資者本金以及收益,當信託計畫出現不能如期兌付或兌付困難時,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

事實上,我國並沒有哪項法律條文規定信託公司進行剛性兌付,這只是信託業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剛性兌付
  • 類別:行業約定
  • 解釋:到期後信託公司需要兜底處理
  • 範圍:集合資金信託計畫
執行範圍,行業利弊,市場前景,違約首例,

執行範圍

剛性兌付在房地產信託、政府融資類信託等集合資金信託計畫,以及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中被執行,而證券投資類信託並不受此約束。
監管層要求確保兌付的初衷是為了推動新業務,讓投資者消除疑慮,也是為了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防止因信託投資虧損誘發群體性事件。

行業利弊

據外媒報導,銀監會信託公司的監管思路正在發生轉變,允許信託公司暴露風險,並且希望利用市場機制化解兌付危機,不要總是無論對錯“剛性兌付”。
業內人士表示,由於信託資產很難轉讓,如果不剛性兌付,很多投資者將不敢購買信託產品,這將對信託業造成沉重打擊。該分析人士稱,大部分信託產品都不能像股票、基金一樣能很容易地進行轉讓。信託資產流動性差、投資起點高,如果沒有剛性兌付這一防線,投資者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
“這就是為什麼儘管媒體對信託行業兌付能力的關心從未放鬆,但是作為直接利益相關方的信託產品投資者卻從沒有著急過。”一分析人士表示,即使吉林信託騙貸案和中誠信託曝出融資方捲入民間借貸這樣惡劣的事件發生,在受託人履行受託責任受到嚴重質疑的時候,似乎也沒有發生一起委託人出面投訴受託人的事件。
該分析人士認為,造成這種“局外急局內不急”現象的原因在於信託行業怪異的“剛性兌付”文化。它背離了“風險與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隱含高風險”這一資本市場永恆的規律,創造了一個“零風險、高收益”的神話。
用益信託首席分析師李暘認為,信託行業在這一個10年的快速發展,得益於“剛性兌付”原則的保證。“因為對投資者來說,也沒有什麼投資品種,而信託又沒有什麼風險,收益也不錯,這樣的話,大家都會來買信託產品。”
中國信託業協會日前發布的《2012年二季度末信託公司主要業務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信託資產規模在一季度突破5萬億元的基礎上再增長2300億元至5.5萬億元。而在2007年,這一數字僅為9491.53億元,在6年之中,信託行業資產規模增長近6倍。
信託業盈利情況也十分理想。數據顯示,二季度,信託行業經營收入259億元,同比增長50%;利潤總額189.96億元,同比增59.5%。

市場前景

進入2012年以來,國內外經濟景氣度明顯下跌,作為依賴於實體經濟的金融行業,信託業真的能獨善其身么?現在看來答案是否定的。分析人士表示,如果信託產品真的脫下“剛性兌付”這個護身符,那么未來進入下滑通道難以避免。
儘管信託業一直很紅火,相關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也水漲船高,但業內人士卻仍然感覺如履薄冰。事實上,他們並不看好信託產品的“剛性兌付”。大多業內人士表示,信託公司打造的“剛性兌付”光環可能拖垮來之不易的信託業大好局面。因為如果信託產品到期不能兌付,則部分信託公司及相關人員可能會為自己之前的種種“包裝”付出法律上的代價。
“信託業的剛性兌付如果長期持續下去肯定是沒有前途的,但要終結還必須伴隨著軟硬體等相應配套設施的完善,包括監管層、信託公司的人員配置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環境等。”一信託公司分析師如此表示。
華寶信託董事長鄭安國此前曾表示,信託業應該早做準備,建立起風險緩釋和化解機制,並在投資者中深入普及“買者自負”的風險理念。他認為,隨著市場的成熟,潛在風險及風險溢價水平將趨於一致。若要維持收益水平,這種回歸將體現為投資風險的增大,屆時“高收益、零風險”的神話必將終結。
此外,由於“剛性兌付”的承諾,信託公司事實上對融資方進行了連帶擔保,這也反過來推高了融資方的融資成本。由於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信託公司作為唯一可以同時投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業市場金融機構的制度優勢不復存在,對融資方而言,有更多融資途徑可供選擇,可以接受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降低。

違約首例

2014年3月4日晚間,*ST超日(全名:上海超日太陽(2.59, 0.00, 0.00%)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發布公告稱,“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將無法於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僅能夠按期支付總計人民幣400萬元。至此,“11超日債”正式宣告違約,並成為國內首例違約債券。而對應的公司股票將繼續停牌。
超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本次違約的債券編號為“11 超日債”第二期,由於公司流動性危機尚未化解,通過公司自身生產經營未能獲得足夠的付息資金;同時,公司亦通過各種外部渠道籌集付息資金,但由於各種不可控的因素,截至目前公司付息資金僅落實人民幣400萬元,公司擬於3月5日將付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用於本次債券付息,剩餘付息資金尚未落實。而公司理應的支付利息8980萬元難以全額兌付,公司只能支付400萬元。也就是說,付息比例僅為4.5%。
此前,“11超日債”債權人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深交所和保薦機構中信建投“違規發行”。
這是國內第一例違約的公司債券,結束了以往債券全部剛性兌付的歷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