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與州

刺史與州

漢武帝時設立的刺史為中央派到地方的監察官。刺史所在的監察區域稱為(部)。秦代曾設監郡御史,或稱郡監。漢高祖時不再設定。惠帝時派御史監三輔郡。武帝初年,也曾派遣監御史監郡,但沒有成為一種固定和完善的制度。為了適應加強專制皇權的需要,武帝於元封元年(前 110)正式廢止派監御史監郡,又於元封五年創立了刺史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刺史與州
  • 年代漢武帝
  • 意義:中央派到地方的監察官
  • 關係:刺史管理州
  • 類型:歷史類檔案
設定州制原因
一、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力,使得建立更完善的地方監察制度成為一種必要的措施。《史記·平準書》載:(元鼎四年)天子始巡郡國,東渡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辦自殺。行西逾隴,……隴西守自殺,……新秦中或千里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牧邊縣。”武帝巡視地方時,很多地方貪官畏罪自殺,這說明地方吏治腐敗情況是很嚴重的,但是丞相史和監御史都沒有向皇帝報告,可見他們的失職以及原來地方監察制度的不完善,這促使漢武帝尋求建立一種更完備的地方檢查制度來加強對地方郡國的控制。
二、中央集權加強的必然結果。漢武帝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來加強中央集權。他黜百家,獨尊儒術,頒布推恩令、設定左官律、附益法,徹底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西漢中央的王國問題。加強對地方的監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加強中央集權的必然要求。
州制職能
西漢中後期,雖然刺史的主要職權還是監察,但是在執行公務時,刺史作出了一些超出監察之外的事情。現列舉如下:
一、 鎮壓諸侯的謀反,昭帝時期,“齊孝王孫劉澤謀反,欲殺青州刺史雋不疑。發覺,皆伏誅。遷不疑為京兆尹,賜錢百萬。”
二、 鎮壓民眾的反抗。宣帝時期,冀州刺史張敞“既到部,而廣川王國群輩不道,賊連發,不得。敞以耳目發起賊名區處,謀誅渠帥。”孫寶做益州刺史時,“親入山谷,諭告群盜,本非造意,渠率皆得悔過自出,遣歸田裡。”
三、安置流民。在流民眾多的情況下,平當曾經奏請漢中央讓流民到幽州,讓“刺史二十石勞徠有意者。”
四、處理少數民族事務。王尊做益州刺史時,“懷來徼外,蠻夷歸附其威信。”
五、參與中央決策。有的時候,皇帝會和刺史商議國事,如京房曾經向皇帝奏報新的對官吏考核的方法,皇帝“召見諸刺史,令房曉以課事,刺史復以為不可。”
西漢末年刺史雖然在行使監察權的過程中逐漸異化,發生了不斷侵漁守相權力的事件,並且刺史一度改稱州牧,但無論是刺史還是州牧,其作為監察官的本質並沒有變。不過,這正是刺史開始由監察官向地方官轉化的一個重要階段。
州制由來
武帝對刺史的監察區域和督察範圍作了嚴格規定。他把全國劃分為 13 州(部),每州為一個監察區,設一刺史負責監察所在州(部)郡國。刺史的督察範圍是“以六條問事”(《漢書·百官公卿表》注引《漢官典職儀》),第一條是禁止豪強田宅逾制和以強凌弱,其他各條是禁郡國守相橫徵暴斂、濫用刑罰、選舉舞弊、勾結豪強。刺史俸秩僅六百石,權力卻很大,每年八月到所部郡國巡察,年終回京師匯報。刺史內隸於御史中丞,還受丞相司直的監督。其出巡期間,若不忠於職守,所察過詔條,便會受到舉奏和處分。可見武帝創立的刺史制度是一種比較嚴密和固定的地方監察制度,對於加強中央集權、穩定社會秩序曾發揮重要的作用。西漢後期,刺史權力逐漸擴大,有了固定的掾屬和幕僚機構,有了選官用人之責,督察範圍也由當初規定的二千石守相擴大到了六百石以上長吏。刺史有時改稱“州牧”,秩二千石,地位大為提高。東漢靈帝中平五年(188)採納太常劉焉建議,改置州牧,以重臣出任。他們內親民政,外領兵馬,勢大權重,獨霸一方。東漢政權已失去對州牧、刺史的控制,而州牧、刺史也完全失去了監察地方的職能,演變成為擁兵自重的地方割據勢力。東漢以後,州也逐漸成為居於郡縣之上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刺史亦由監察官轉變為地方行政長官
秦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察院御史(監察御史)。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武帝元封初,廢諸郡監察御史。繼之,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後通稱刺史。刺史巡行郡縣,以“六條”問事。刺史秩六百石。所察之對象則為二千石之太守。武帝之意,以為斷進之士勇於任事,故用低級官監察高官。刺史可乘傳奏事,總隸於御史中丞。成帝綏和元年(前8),罷部刺史,置州牧,秩亦二千石,哀帝一度復舊制,不久又為州牧。 魏、晉刺史有領兵、腳踏車之別,腳踏車即不領兵之意。領兵刺史四品,腳踏車同學史五品。領兵刺史多加將軍號。西晉統一初,曾停止刺史加將軍號。西晉末天下大亂,乃仍舊。南北朝沿襲,隋文帝撤銷郡,州長官除雍州牧外,均為刺名。煬帝改州為郡,改刺史為太守。又設司隸台,掌巡察,有刺史十四人,為司隸大夫屬員,正六品,任巡察各地之職,其地位品秩,均與漢武帝時的部刺史相同,旋罷,唐改良改郡為州,以太守為刺史。玄宗又改州為郡,以刺史為太守。肅宗再復舊制。隋、唐州郡相同;刺史太守亦同。宋以朝臣出知州事,所任即隋、唐刺史之職。宋官制另有刺史,作為虛銜,任者並不赴任。元以後刺史之名廢。清人用作知州的別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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