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違約責任

出資違約責任

股東違反其出資義務,自應承擔民事責任,即出資違約責任。股東出資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方式理應比照民法有關債的不履行的一般原則處理。但是,由於違反出資義務的民事責任畢竟屬於公司法領域中的問題,由於公司的組織體和公司法的社團法特點所決定,它有自身特殊的處理規則,並非民法的有關規定的簡單照搬。

1.歸責原則。,2.違約救濟。,

1.歸責原則。

過錯責任是契約法的主要歸責原則。“整個大陸法系都奉行把某程度的過錯作為契約責任條件的一般原則。”雖然“在普通法國家,過錯並不是構成契約責任的必要因素”,但隨著履行不能理論的新發展和《美國統一商法典》的制定,履約不能成為當事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義務的重要免責事由。因此,當事人主觀上存有過錯仍是多數國家契約責任的構成要件。我國有關的契約立法是否採納了過錯原則,在理論界雖有爭論,但通說認為,從我國現行立法和司法實踐來看,過錯責任原則也同樣是我國契約法中的一項重要歸責原則。然而,就股東出資違約責任而言,各國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卻多採用嚴格責任原則,即無論股東是主觀上不願履行或是客觀上履行不能,只要存在著出資義務不履行或不當履行的客觀事實,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就須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可以通過追繳出資權的行使,強制股東繳納出資,也可通過失權程式向他人募集股份,以使公司被認繳的出資得以落實,這是公司資本充實原則的特殊要求。

2.違約救濟。

各國立法都賦予公司人特定的救濟手段,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1)行使失權程式,使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認股人喪失其權利。
大多數國家的公司立法都規定,對於怠於履行出資義務的認股人,公司(或發起人)可以催告其於一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仍不繳納者即喪失其認股人權利,所認股份可另行募集。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21條規定:“在拖延支付的情形下,可以對拖延支付的股東再次頒發一項儆戒性催告,催促其在一個待定的寬限期限內履行支付,否則即將其連同應當支付的股份一併除名”。《股份法》第64條第(1)款規定:“對沒有及時支付所要求款項的股東,可以確定一個有警告的延長期限,期滿後將宣布他們不再擁有其股票或支付款。”日本商法第179條規定:“股份認購人不按第177條之規定繳納時,發起人可規定日期,到期仍未進行繳納時,可向股份認購人通知其權利的喪失。”“發起人發出前項的通知後,股份認購人仍未進行繳納時,其權利喪失。在此場合,發起人可對該認購人認購的股份,重新募集股東。”我國台灣地區“公司法”也規定,“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失其權利。發起人已為前項之催告,認股人不照繳者,即失其權利,所認股份得另行募集。”失權程式具有便捷的優點,其宗旨是為了防範因認股人延欠應繳股款而妨礙公司資本的籌集或使公司設立歸於失敗的風險,避免了社會資源的浪費,因而蘊含著效益理念。同時,此種失權系當然失權,已失權之認股人嗣後縱為繳款,亦不能回復其地位,因而也有督促認股人及時履行出資義務之功效。
(2)行使追繳出資權。
失權程式相當於立法賦予公司(或發起人)的一種單方面的認股契約解除權。當然,公司也可以不行使失權手續,而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東繼續履行其出資義務,此即為公司對股東的追繳出資權。經公司追繳,股東仍不履行繳納義務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約之債的性質,請求法院強制契約之履行,即強制認股人繳款。此種救濟手段在股東以現物出資的情形下更為常用。不過,不少國家對公司追繳出資權行使的時效作出了要求,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規定,公司請求權的時效為5年,自公司登記人為商業登記時起算。
(3)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契約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契約規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這是契約責任中最常見的形式,也是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的一種補救方式。既然股東出資義務是一種契約義務,那么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給公司和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自然應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應向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因股東違反出資義務而導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銷、解散的情況下,違約股東應向其他足額繳納股款的股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約損害賠償應堅持完全賠償的原則,即違約方的違約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賠償責任。絕大多數國家公司法都規定了其救濟手段的行使,並不妨礙公司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即損害賠償是可以和其他救濟手段並用的一種救濟方式,當其他救濟手段不足彌補其所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公司仍可主張違約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利息罰則。
如德國法規定“沒有及時支付所要求款項的股東,應自期滿之日起支付應交款的5%的年息”,並允許章程規定契約罰款。
(5)定金罰則。
英國法有申購股份時應付款額(theamountpayableonapplication)的規定。申購時應付數額不應少於每股價值的5%,其性質被學者認為就是股票款的定金(deposit)。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現,股東出資違約責任是公司法對違反出資義務的股東(或認股人)所規定的一種較為特殊的民事責任制度,也是公司和其他出資人利益的一種有效救濟制度。它對於確保公司資本及時到位和公司迅速成立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股東違約責任制度也就成為當代公司立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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