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募集

公司債募集是股份公司(企業)發行和募集公司債。募集公司債,首先需經發起人或公司董事會決議,決定發行總額、每張債券金額、利率、發行價格、償還期限和方式等內容。然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董事會應於批准通知到達30日內,準備好公司債募集書,附載各項條款,加記批准的主管機關與年月日文號,以公告形式公開募集。

募集方法有三種,一是直接募集,即公司直接與應募公眾訂立公司債契約;二是代銷募集,即公司委託指定人代為募集,對代募人支付一定的手續費;三是承銷募集,即債券由特定人全部承銷,承銷人可以從出售公司債中獲取利益,若債券全部或部分無人購買時,承銷人要自行負責。募集公司債時,由應募人在公司債募集書上填寫所認購金額及住所,簽名蓋章,公司債契約即告成立。應募人應照所應募金額負繳款義務。如當場以現金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則免填應募書。公司債經應募人認足後催收前,董事會應將全部應募人的姓名、住所及所認購金額,以及發行無記名債券的張數、號碼和金額,開列清冊,連同有關檔案,一併送交公司債權人的受託人。該受託人代表應募人的利益,有權查核和監督公司履行公司債發行事項。公司債募足時,董事會應向未繳款的應募人請求繳足其所認金額。繳款須一次繳足。公司債招募結束後,董事會應在十五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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