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育協會綱領

全國教育協會綱領( Platform of The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1931 年全美教育協會全國大會指定專門委員會起草,1932 年通過。以後每年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以決議形式作修改和補充。序言中指出,全國教育協會深信教育是每個美國人的權利,促進和保存民主理想對美國社會至關重要。為此,要求會員為實現綱領提出的目標而努力。綱領第一條規定,不分種族、信仰、經濟狀況、居住地或身體是否有缺陷, 每個兒童都有權在智力、道德、社會、身體健康上得到充分發展,並在民主制度下,在個人幸福和作為公民所必需的態度、知識、習慣和技能上得到充分發展。

對課程、社會環境、健康設施、禁止童工、自由教學、職業教育、娛樂活動等提出具體主張。第二條規定,不分地位、稱號,所有教師都是共同事業中的專業工作人員,具有責任和權利。要求教師具有高尚的品德、健康的身體、崇高的公民 理想,受過良好的專業訓練,在文化、專業上具有豐富知識並適應實際工作的要求,注意自我完善。教師享有憲法保護的言論、出版和集會的自由。教師的工資能吸引並穩定有能力的、受過良好訓練的人員參加教育工作,等等。還對聯邦和州政府對教育工作的職責提出若干主張。其他條款規定。需向各社區解釋教育的目的、方針和學校的成就,開展全國性的教師和家長的運動以保障兒童的福利,加強學校與家庭和社會的緊密合作;成立國際教育聯合會,教育兒童了解戰爭的真相,戰爭在生命、理想、物質財富上造成的耗費,和平的意義及保衛和平的必要性;歷史教學需陳述準確的歷史事實,強調各民族的優點和成就,增進國與國之間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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