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應對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以下簡稱“重大突發事件”),維護社會安定,確保保險業正常運行,及時履行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職能,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規定
  • 行業:保險業
  • 目的:預防應對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
  • 主管機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突發事件,是指與保險業相關的、突然發生的,可能嚴重影響或者危及保險業正常運行、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社會安定的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應當採取應急處理機制的重大事件。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為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指導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建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和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報告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監督、檢查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四條 中國保監會、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所屬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到位、加強合作的原則,結合本單位或者當地實際情況,依法、科學、合理地建立報告制度和制定應急預案。
第五條 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轄區實際情況,負責指導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建立報告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監督、檢查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做好應對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指導其所屬分支機構建立報告制度和制定應急預案,管理和協調其所屬分支機構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和監測工作。
中國保監會支持保險公司和保監會派出機構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預警和監測反應處理系統,開展重大突發事件處理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報告和信息發布
第八條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是中國保監會處理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的常設機構,負責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重大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接收和處理工作。
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報告制度中,明確其辦公室或者綜合管理部門為負責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工作的專門機構。
第九條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主動實施報告制度。
第十條 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重大突發事件,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保監會辦公廳報告:
(一)發生洪水、颱風、地震等嚴重的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火災、生產、交通安全等嚴重事故,造成保險財產損失5000萬元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3000萬元以上的;
(二)發生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可能引發大面積保險索賠的;
(三)保險公司現金流出現支付危機,或者償付能力突然惡化可能導致破產的;
(四)保險公司計算機系統發生系統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戶數據資料丟失;
(五)100名以上的投保人或者保險行銷員集體上訪、靜坐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或者雖然不足100人但影響惡劣的;
(六)100名以上投保人集體退保或者起訴保險公司的;
(七)保險公司在承保或者資金運用過程中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新聞媒體和公眾廣泛關注的;
(八)外資保險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現嚴重危機,嚴重影響其在中國境內業務開展的;
(九)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突然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危及保險業,或者與保險業相關的、對社會影響大、危害程度高的重大突發事件。
區域性重大突發事件的範圍和標準,由保監會派出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一條 重大突發事件以外的一般重大事故的報告,按照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對重大突發事件的報告有規定的,報告單位應當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重大突發事件的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重大突發事件發生時間、性質和波及範圍;
(二)對保險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失或者影響;
(三)已經或者擬採取的緊急應對措施;
(四)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公司應當在第一時間向中國保監會辦公廳報告重大突發事件的情況,並隨時補充報告事態發展和核實情況。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的報告要求,及時向總公司報告,並同時報告所在地保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五條 保監會派出機構收到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報告後,應當及時與相關部門進行信息溝通,對重大突發事件作進一步了解,匯總事件情況後,立即報告中國保監會辦公廳,並隨時補充報告重大突發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及事態發展情況。
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向當地省(市)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發展勢態,要求部分或者全部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實施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 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是報告制度的責任人。
第十八條 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實事求是地報告重大突發事件,不得瞞報、緩報、謊報。
第十九條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中國保監會、相關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對重大突發事件實行信息發布制度。
信息發布應當指定專門的新聞發言人,統一對外發布信息。其他相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準確、全面。
第二十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和事態發展情況,決定是否向國務院報告。

第三章

應急預案和應急準備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成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指揮機構應當實行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重大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制定嚴密的應急預案,確保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將應急預案報所屬總公司,同時報當地的保監會派出機構;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應當將應急預案報中國保監會。
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中國保險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對外發布。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應急工作機制和應急預案是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內容,中國保監會、保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的組成和相關部門職責;
(二)重大突發事件的監測和預警;
(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
(四)重大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析、報告制度;
(五)重大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其他應當包括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充實應急預案內容,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監測和預警信息網路,確保重大突發事件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理,儘量避免或者減少重大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應當進行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演練,加強應急人員培訓,提高應急能力,查找應急處理工作中的不足和漏洞,確保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各項應急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啟動、終止和應急處理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收到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重大突發事件進行核實、確認,向有關單位了解、諮詢重大突發事件情況,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和綜合評估,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中國保監會分管主席。
第三十條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認為必要時,應當向中國保監會主席建議啟動中國保監會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國保監會主席決定是否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主席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決定是否成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第三十二條 指揮中心是負責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領導機構,接受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協調。
第三十三條 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包括相關保險公司、保監會派出機構和保監會相關部門。
指揮中心成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指揮中心組成人員,按照指揮中心的命令開展工作。
指揮中心組成人員在處理重大突發事件期間出差、出國必須向指揮中心請假,無正當理由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三十四條 指揮中心總指揮由中國保監會主席擔任。總指揮在必要時可以指定若干名副總指揮。特殊情況下,中國保監會主席可以指定一名副主席擔任指揮中心總指揮。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是指揮中心的工作機構,負責處理指揮中心的具體事務。
第三十五條 指揮中心的職責是:
(一)收集、分析、發布重大突發事件有關信息;
(二)調查、核實、分析重大突發事件;
(三)領導、指揮、協調重大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四)提出防災、減災,促進保險業穩定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五)必要時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調動資金、物資和調配相關工作人員;
(六)制定重大突發事件應急行動方案、啟用保險保障基金、巨災風險基金或者其他特別融資方案。
第三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決定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後,中國保監會辦公廳應當及時對外發布相關信息,包括:
(一)啟動中國保監會應急預案;
(二)指揮中心總指揮、副總指揮;
(三)指揮中心成員單位及組成人員;
(四)指揮中心主要職責;
(五)其他相關應急處理工作事項。
第三十七條 指揮中心總指揮根據重大突發事件性質,指定中國保監會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組成應急處理工作小組,並根據需要調集有關單位人員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指揮中心可以要求相關保監會派出機構、保險公司實施報告制度和啟動應急預案。
第三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情況決定調整指揮中心職責,終止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解散指揮中心。
第四十條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形勢向中國保監會或者指揮中心提出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或者應中國保監會、指揮中心要求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一條 保監會派出機構在啟動應急預案的同時,成立所轄地區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並根據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開展工作。
保監會派出機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統一領導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可以要求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啟動報告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四十二條 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發展形勢,向中國保監會或者指揮中心提出並經批准後,終止應急預案、解散保監會派出機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第四十三條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保險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重大突發事件發展形勢,決定是否啟動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應其上級公司、保監會派出機構、中國保監會或者指揮中心要求,啟動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 保險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啟動應急預案後,應當嚴格按照應急預案要求做好各項應急處理工作,隨時向中國保監會、指揮中心、保監會派出機構或者保監會派出機構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報告工作情況。
第四十五條 保險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可以視重大突發事件發展形勢,報經中國保監會、指揮中心或者當地保監會派出機構同意後,終止應急預案,解散應急指揮機構。
第四十六條 實施報告制度和啟動應急預案的單位應當實行重大突發事件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信息暢通,保證上情下達、下情上達。
第四十七條 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各單位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加強與媒體的溝通,及時、統一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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