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脅定

《何梅脅定》1935年5月,已通過兩年前簽訂的《塘沽停戰協定》將其侵略勢力滲透到華北的日本帝國主義,又向中國政府提出對華北統治權的無理要求。國民黨當局在日本的淫威面前又一次屈服。

1935年5月29日,華北軍分會代理委員長何應欽與日方代表開始秘密談判。6月9日,日本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向何應欽提出備忘錄﹝日文為“覺書”﹞,限三日答覆。何應欽經與日方秘密會商後,於7月6日正式復函梅津美治郎,表示對“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接受日方要求。何梅往來的備忘錄和復函被稱為“何梅協定”。
《何梅協定》的主要內容是:取消國民黨在河北及平津的黨部;撤退駐河北的東北軍、中央軍和憲兵第三團;撤換國民黨河北省主席及平津兩市市長;取締河北省的反日團體和反日活動等等。這個協定實際上放棄了華北主權,為兩年後日本發動全面侵華戰爭埋下了更大的隱患。
政府接二連三地與日本簽訂出賣主權的協定,激起了全國人民的極大義憤。張學良和楊虎城於1936年12月12日上午為西安事變向全國發出通電即說:“東北淪亡,時逾五載,國權凌夷、疆土日蹙,《淞滬協定》,屈辱於前,《塘沽協定》、《何梅協定》,繼之於後。凡屬國人,無不痛心。”
《何梅協定》全文如下: ﹝1﹞梅津致何應欽備忘錄﹝1935年6月9日﹞  一、中國方面對於日本軍曾經承認實行之事項如下:﹝一﹞于學忠及張廷諤一派之罷免;﹝二﹞蔣孝先、丁昌、曾擴情、何一飛之罷免;﹝三﹞憲兵第三團之撤去;﹝四﹞軍分會政治訓練處及北平軍事雜誌社之解散;﹝五﹞日本方面所謂藍衣社、復興社等有害於中、日兩國國交之秘密機關之取締,並不容許其存在;﹝六﹞河北省內一切黨部之撤退,勵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廢;﹝七﹞第五十一軍撤退河北省外;﹝八﹞第廿五師撤退河北省外,第廿五師學生訓練班之解散;﹝九﹞中國內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關於以上諸項之實行,並承認下記附帶事項:﹝一﹞與日本方面約定之事項,完全須在約定之期限內實行,更有使中、日關係不良之人員及機關,勿使重新進入。﹝二﹞任命盛市等職員時,希望容納日本方面之希望選用,不使中、日關係或為不良之人物。﹝三﹞關於約定事項之實施,日本方面採取監視及糾察之手段。  以上為備忘起見,特以筆記送達。  何應欽閣下:  華北駐屯軍司令官梅津美治郎  昭和十年六月九日  ﹝2﹞何應欽復函﹝1935年7月6日﹞  敬啟者,六月九日酒井參謀長所提各事項均承諾之。並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梅津司令官閣下  何應欽  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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