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權利

企業權利是企業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企業的權利,包括人、財、物、供、產、銷六個方面。

即:企業有權在國家計畫指導下自行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者為社會提供服務;有權要求調整沒有必需的計畫供應物資或產品銷售安排的指令性計畫;有權接受或者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在指令性計畫外安排的生產任務;有權自行銷售本企業的產品、計畫外超產的產品和計畫內分成的產品;有權自行選擇供貨單位,購進生產需要的物資;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契約;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支配使用留用資金和使用提取分成的外匯收入;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者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有權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金分配辦法;有權依法錄用、辭退職工;有權決定機構設定及其人員編制;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有權與其他企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企業有權發行債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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