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傳承和弘揚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 批准時間:2017年11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月1日
  • 檔案類別:保護條例
條例全文,解讀,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2017年10月31日亳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以下簡稱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
涉及文物保護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合理利用的原則,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的日常巡查、報告等工作。
第五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的申報、保護規劃的編制與實施、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文化旅遊、城市管理、房產、住建、國土資源、環保、發展改革、民政、公安、交通、民族宗教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提出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意見和建議,舉報破壞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街區、建築物、構築物,應當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以捐贈、資助、開展志願者活動等形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
第八條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表揚和獎勵。
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保護意識。
第二章 保護範圍
第十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包括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為核心保護區。
(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是指東至新華北路、南至和平路、西至寺西街和柴家溝、北至渦河南岸以內圍合的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為:花戲樓、南京巷錢莊、北京寺等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區域;白布大街、筢子巷、帽鋪街、南京巷、洪濟橋、打銅巷、老磚街、里仁街、大有街等街巷兩側古民居和老商鋪集中的區域;
(二)歷史城區是指東至蒙城路、南至利辛路、西至渦陽路、北至和平路以內圍合的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為:古地道、華祖庵、道德中宮、城裡清真古寺等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區域;人民北路、半截樓、曹巷口、夏侯巷、問禮巷、轆轤彎、黌學巷口、薛家巷、柳湖街等古街巷;古城牆遺址;文物古蹟、歷史建築、老商鋪、古民居、名人故居、重要歷史事件舊址等;
(三)歷史文化風貌區是指主城區內除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區域外以文物古蹟為依託,體現文物景觀、環境風貌和其所在歷史時期文化特色的一定範圍的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為:曹氏宗族墓群、湯王陵等歷史風景區;曹操、華佗、花木蘭、陳摶等名人故里環境風貌;薛閣塔、江寧會館、八角台等文物景觀風貌;渦河景觀帶等河湖水系的人文景觀。
第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
保護名錄的範圍包括:
(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
(二)歷史建築;
(三)地下文物埋藏區、古遺址、會館、錢莊、古民居、老字號、古樹名木、古井、古酒窖池;
(四)傳統地名;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
(六)經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七)市人民政府確定應當列入保護名錄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一)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
(二)具有建築藝術價值的;
(三)體現科學技術價值的;
(四)具有其他價值特色的。
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歷史文化資源普查工作。對具有保護價值且未列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街區、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採取措施實施預先保護。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和歷史風貌保護區保護規劃應當依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單獨編制,依法批准後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編制或者修改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相銜接。
第十六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不得建設損害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損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不得損毀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第十七條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建設的,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控制建築高度,不得破壞主要觀景點與主要景觀對象之間的視線通廊,保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範圍內建築高度的分區控制要求。
第十八條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采砂、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二)禁止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禁止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四)在核心保護區範圍內,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批准;
(五)對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環衛、消防等基礎設施進行改建的,應當制定專項措施,延續傳統格局;
(六)設定戶外廣告不得破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外觀風格;
(七)在核心保護區範圍內,除因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外,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
(八)禁止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第十九條北關歷史文化街區街道、建築物的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修區域內古街巷時應當保持街道、巷道原有的線型、空間結構及外觀、石板地面裝飾等特有的建築風格;
(二)規範住戶門牌、街巷路牌和街巷歷史文化宣傳標牌;商鋪應當安裝仿古風格的門額招牌;
(三)居民維修、改建、翻建沿街傳統建築物、構築物和古民居、老商鋪的,應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其建築形式、建築裝飾應當採用民居形式的硬山、坡頂、灰瓦、青磚清水牆。維修時應當保持原貌。建築立面禁止使用與傳統風格不相適應的裝飾材料;
(四)對瀕於損毀的沿街國有的商鋪房、古民居房應當及時進行翻修或重建。屬於非國有的商鋪房、古民居房的,應當督促責任人限期修復;
(五)在建築物、古民居修繕時,不得挖坑取土,壘牆築院,不得破壞體現古亳州商貿風格特色的黑門白封板、磚雕、石雕、木雕、彩繪、瓦當、木門插板、柱礎、牛角彎梁等建築構件。
第二十條歷史城區的保護,應當體現歷史風貌,保持原有路格線局、街巷特色和名稱。
第二十一條在歷史城區保護區域內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活動的,應當符合保護規劃要求,按照批准的規劃許可要求施工,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高度、體量、立面、色彩等方面與重點保護範圍內的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相協調;
(二)不得破壞歷史環境和人文景觀特徵;
(三)不得危及重點保護範圍內的建築安全。
第二十二條歷史文化風貌區域應當保持文物古蹟所在地的自然地貌、整體格局和空間形態。
歷史文化風貌區的改造、建設,以開闢與歷史風貌相協調的綠地、廣場為主。根據保護規劃需要建設文化旅遊設施和管理用房的,其建築物的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應當與文物古蹟相協調。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歷史建築的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存續年限、完好程度等實行分類保護,制定分類保護技術規範,並予公布。
第二十四條建立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制度。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國有歷史建築,其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其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代管人、使用權人均不明確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房產主管部門指定保護責任人,並予以公示;
(二)非國有歷史建築,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無代管人的,使用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代管人、使用人均不明確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房產主管部門指定保護責任人,並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建築物的養護和安全防範,保持建築的原有風貌,接受有關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歷史建築的維護和修繕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修繕應當按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文物主管部門審定的保護方案實施。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所有權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遷移、拆除歷史建築。
第二十六條在古地道及已探明但尚未發掘的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的,應當報請有權機關批准,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嚴格保護古城牆遺址,保留現有古城牆遺址上建設道路的原有位置、格局,保持其現狀道路空間尺度;不得在遺址上挖掘、取土,損壞城牆基礎。
第二十八條在文物普查中發現的古民居,尚有修復價值且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的,應當予以修復並依法列入文物保護單位。
對於具有亳州傳統建築風格且具有一定建築年代的古民居,由市城鄉規劃和文物主管部門予以認定、公布。
第二十九條研究整理體現亳州歷史文化內涵的傳統地名。需要恢復或者更名的,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第三十條歷史建築、古樹名木、不可移動文物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應當設定保護標誌牌。保護標誌牌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區位、存續時間、保護類別、文化信息等內容。
保護標誌由市人民政府統一式樣,區人民政府組織設定,在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後六個月內設定完成。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移動、塗改或者損毀保護標誌。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一條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促進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
(一)通過資金扶助、依法減免費用、開發權益獎勵等措施支持合理利用;
(二)依法設立管理運營企業或者組織,對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整合、挖掘和宣傳;
(三)採取收購、產權置換、租賃、託管等方式取得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非國有歷史建築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依法購買,或者在不變更產權的情況下收購、置換、租賃、託管等方法合理利用;
(四)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將符合條件的歷史建築作為公共開放場所;
(五)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人在歷史文化街區、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中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展示活動。
第三十二條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應當充分挖掘文化內涵,支持開展文化創意、休閒旅遊、文化研究、傳統手工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文化體驗、開辦展館和博物館等特色經營活動或者公益活動。
第三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鼓勵整理、挖掘、研究和利用歷史文化資源,打造區域品牌,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藝術產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的;
(二)未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三)未按照法定程式組織編制保護規劃的;
(四)擅自修改保護規劃的;
(五)未將批准的保護規劃予以公布的;
(六)未按照規定設定保護標誌的;
(七)未按照規定製定相關道路、供水、排水、供電、環衛、消防等專項措施的;
(八)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三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有關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等工作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補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經批准,拆除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對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築造成破壞性影響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八項規定,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五十元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恢復原狀或者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城市管理部門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單位代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采砂、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
(二)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
(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解讀

12月14日上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亳州首部地方性實體法規,快看你家在不在保護範圍內。
《條例》明確劃定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為3個區域,包括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為核心保護區。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是指東至新華北路、南至和平路、西至寺西街和柴家溝、北至渦河南岸以內圍合的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為:花戲樓、南京巷錢莊、北京寺等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區域;白布大街、爬子巷、帽鋪街、南京巷、洪濟橋、打銅巷、老磚街、里仁街、大有街等街巷兩側古民居和老商鋪集中的區域。
歷史城區是指東至蒙城路、南至利辛路、西至渦陽路、北至和平路以內圍合的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為:古地道、華祖庵、道德中宮、城裡清真古寺等重要文物保護單位及周邊區域;人民北路、半截樓、曹巷口、夏侯巷、問禮巷、轆轤灣、黌學巷口、薛家巷、柳湖街等古街巷;古城牆遺址;文物古蹟、歷史建築、老商鋪、古民居、名人故居、重要歷史事件舊址等。
歷史文化風貌區是指主城區內除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區域外以文物古蹟為依託,體現文物景觀、環境風貌和其所在歷史時期文化特色的一定範圍的區域。重點保護對象為:曹氏宗族墓群、湯王陵等歷史風景區;曹操、華佗、花木蘭、陳摶等名人故里環境風貌;薛閣塔、江寧會館、八角台等文物景觀風貌;渦河景觀帶等河湖水系的人文景觀。
《條例》明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包括北關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建築,地下文物埋藏區、古遺址、會館、錢莊、古民居、老字號、古樹名木、古井、古酒窖池,傳統地名,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經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條例》確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但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具有建築藝術價值的,體現科學技術價值的,具有其他價值特色的。建成三十年以上具有特殊歷史、科學、藝術價值或者紀念意義的,可以確定為歷史建築。
《條例》除對保護規劃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進行明確外,還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範圍內的建設活動以及開發利用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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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查同意,將於2018年1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這是亳州市取得地方立法權後制訂的第一部地方性實體法規。
亳州市為1986年國務院公布的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自2016年12月份以來,該市人大常委會於對《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草案進行了三次審議,並組織了多個等部門進行研究修改,通過多種途徑廣泛徵求意見,並邀請有關單位專家召開立法論證會。2017年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查和批准。
據介紹,《亳州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主要包括適用單位、部門職責、保護範圍、預先保護和保護對象的合理利用等方面內容,是一部具有鮮明特色,針對性、操作性較強的地方性法規,在法治亳州建設史上具有標誌性意義,將為亳州歷史文化遺產撐起“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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