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簡化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審批程式的通知

為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交通部於2000年發布了《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該辦法第八條規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或明確項目法人,在初步設計批准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精簡行政審批的要求,交通部決定簡化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審批程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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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交通部
【發布文號】交公路發[2003]291號
【發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2003-07-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交通部關於簡化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審批程式的通知
(交公路發[2003]291號)
各省、自治區交通廳,北京、重慶市交通委員會,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局:
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公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為加強對項目法人的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交通部於2000年發布了《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該辦法第八條規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應正式成立或明確項目法人,在初步設計批准前,按項目管理許可權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精簡行政審批的要求,部決定簡化項目法人的審批程式。有關要求如下:
一、公路建設項目必須按《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的要求,實行項目法人審批制度。其中原規定由交通部進行項目法人審批的,現調整為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審批,審批結果報交通部備案。
二、《關於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審查實施意見的通知》(廳公路字[2001]615號)中規定的《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申報表》中“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意見”一欄取消。
三、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重視項目法人審查工作,嚴格執行《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標準》(試行),切實保證項目法人的機構設定、人員素質和管理水平滿足工程建設的需要。凡因審查不嚴,造成項目法人不符合資格標準,並導致質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問題的,要追究審批單位的責任。由交通部下放的項目法人審批許可權,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不得再下放。
四、交通部發布的《公路建設四項制度實施辦法》、《關於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資格審查實施意見的通知》中有關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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