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使用管理辦法

關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專用標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使用管理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簡介,管理辦法,

簡介

【發布單位】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海關總署令第64號
【發布日期】1997-05-27
【生效日期】1997-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64號)
現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使用管理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實施。
署長 錢冠林
1997年5月27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以下簡稱關徽)的正確使用,維護關徽的尊嚴,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關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的專用標誌。
關徽由商神手杖與金色鑰匙叉組成。商神手杖代表國際貿易,鑰匙象徵海關為祖國把關。關徽寓意著中國海關依法實施進出境監督管理,維護國家的主權和利益,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三條海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愛護並依本辦法正確使用關徽及其圖案。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不得使用本辦法所指之關徽。
第四條下列場所可以懸掛關徽:
(一)各級海關的辦公場所;
(二)進出境口岸的海關監管場所;
(三)海關舉行重要會議和活動的場所;
(四)海關院校;
(五)海關總署認為應當懸掛關徽的其他場所。
第五條關徽應當端正懸掛在海關辦公地點正門上方的正中處、會場主席台上方的正中處或者其他顯著位置,其背景應為莊重的純色。
不得懸掛破損、污損或者不符合規格的關徽。
關徽懸掛後應予以適當的維護。
第六條下列物品可以使用關徽圖案:
(一)海關制發的業務單證、封志、標記;
(二)海關人員的執法或者身份證件,如調查證、稽查證、工作證等;
(三)海關制服上的標誌和佩飾;
(四)海關車輛、船艇和專用設備;
(五)海關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的物品,如證書、獎狀、獎品、信封、信箋、圖片、名片、禮品等;
(六)以海關的名義出版、拍攝、印刷的書籍、報紙、雜誌、音像製品等作品;
(七)海關總署認為可以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
第七條關徽及其圖案不得用於:
(一)商標、廣告、商品的裝飾和標識;
(二)日常生活陳設、用品和裝飾(海關在公務活動中製作的禮品除外)及其他非海關用品;
(三)以個人名義出版、印刷或製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製品等作品;
(四)海關總署規定不得使用關徽圖案的其他物品。
第八條經海關總署決定或批准,海關可使用關徽圖案與其他圖案組合而成的徽記、標誌或圖案。
第九條關徽及其圖案由海關指定的單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徽製作說明》規定的標準製作。
第十條海關對關徽的使用有權利和義務實施監督檢查。
海關或海關工作人員不按本規定使用關徽及其圖案的,由上級海關或本級海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
非海關單位和非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本規定所稱之海關關徽的,由該單位所在地海關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關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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