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衛生和醫學科學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衛生和醫學科學合作協定

中國與保加利亞為了促進兩國之間在衛生和醫學科學領域的合作,於2000年6月28日在索非亞簽訂的衛生和醫學合作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衛生和醫學科學合作協定
  • 締約方:中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
  • 目的:促進兩國間衛生和醫學領域的合作
  • 基礎:平等互利
協定簡介,協定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協定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為促進兩國間衛生和醫學科學領域的合作,增強兩國人民身體健康而達成的協定。簽署時間:2000年6月28日,簽署地點:索非亞。

協定條文

第一條

雙方根據兩國的法律規定,在對等與互利的基礎上鼓勵和發展在衛生和醫學科學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

一、 雙方優先在以下領域開展衛生合作:
(一) 居民的醫療服務
(二) 公共衛生和疾病預防
(三) 食品衛生和與健康相關的產品的衛生監督
(四) 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流行病學監測
(五) 環境與健康
(六) 藥政
(七) 傳統醫學和生物學
(八) 針灸
二、雙方在上述領域的合作不排除在其它共同感興趣的領域進行合作。

第三條

雙方通過如下方式實現合作:
一、 交換信息
二、互派專家
三、交流兩國在重點問題的經驗
四、派遣學者參加對方全國性醫學科學活動
五、共同開展衛生保健項目

第四條

雙方在藥政領域的合作如下:
一、 促進在藥品法規和管理方面交流經驗
二、為藥品進入對方市場提供方便

第五條

雙方協助在醫學科研機構、醫科大學、國家醫學中心之間建立直接合作,以便彼此交流雙方在醫學科學、技術成果和新型醫療設備等領域的信息與經驗。

第六條

雙方促進兩國傳染病、非傳染病預防和國家衛生監督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
雙方相互通報各自國內發生的重大疫情和出現的重大傳染病。

第七條

一、雙方將互派專家和其他衛生工作者,以便交流經驗提高業務水平,在重點領域共同開展活動,條件如下:
(一)在非外匯支付和對等的基礎上,每年交換30人日。派遣方承擔國際往返旅費和醫療保險費。接待方承擔住宿、國內交通和膳食費。
(二)在外匯支付的基礎上,派遣方承擔住宿、國內交通和膳食費。
二、根據各自國家的規定提供住宿、國內交通和膳食費。
三、雙方應在專家出發前兩個月提供在外匯支付或非外匯支付基礎上派出專家的工作計畫。

第八條

雙方在邀請專家參加學術會議活動時,應在邀請信中註明經費情況。

第九條

一、雙方將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保加利亞共和國衛生部為負責協調與執行本協定有關活動的主管部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保加利亞共和國衛生部的代表將輪流舉辦工作會議,就協定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三、工作會議將在兩國輪流舉行。

第十條

一、本協定自雙方完成各自國內法律程式並通過外交途徑書面通知對方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定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五年。
三、本協定於2000年6月28日在索非亞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保加利亞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保加利亞共和國政府
代表 代表
唐家璇 ILKO SEMERDJIEV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