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菲傭聯合會

中國菲傭聯合會

菲傭聯合會(簡稱“菲聯會”)於2015年8月28日成立於廣州,中國菲傭聯合會是一個自發性的民間組織,首次參加會議的有來自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福州、杭州等地城市的代表。會議經過兩天兩夜激烈的討論,大家一致認為:目前菲傭市場需求龐大,各種隱形中介五花八門,中介市場十分混亂,黑牛頭、逃跑菲傭無處不在;網路騙子肆意猖獗,發布虛假廣告,矇騙廣大消費者以謀取暴利,許多客戶因此上當受騙而選擇不敢報警,鑒於這種無監管狀態,特此成立“中國菲傭聯合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菲傭聯合會
宗旨,章程,

宗旨

整頓行業惡習,規範行業行為,清理不良菲傭,打擊網路騙子,曝光黑中介,堅決維護廣大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菲傭聯合會,簡稱:“菲聯會”,英文:Filipinomaidfederation.英文縮寫:
第二條:本聯合會是由全國各家政公司、勞務服務公司、人力資源公司、信息諮詢公司、信息科技公司等中介結構、以及熱心於外傭事業人士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全國性、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聯合會的宗旨是:圍繞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士、中國的中產階級,富裕階層提供高學歷、高技能、高素質的菲傭、月嫂和管家。圍繞實現國家勞動部門制定的再就業 目標,發揮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人力資源利用型、家庭和諧型社會建設,推動中國勞動力就業的進步與發展。
本聯合會的主要任務是:組織和協調各方面的社會資源,共同參與家政事業,加強社會監督,維護公眾權益,協助和監督各中介機構,規範行業道德行為,積極配合國家職能部門開展打擊黑中介利用網路牟取暴利,騙人錢財違法犯罪的整治行動。促進中國家政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聯合會接受社會各界、廣大用戶、各中介機構投訴、舉報以及建議和指導。
第五條:本聯合會的地址:上海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圍繞中國高端家庭需求的目標和任務,充分發揮“聯合會”與各中介服務機構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所有用戶及其外傭提供指導和建議。
(二)組織各中介機構積極做好外傭的培訓、管理工作,並做好對客戶的售後服務。
(三)堅持維護客戶的權益不受侵犯,經濟不蒙受損失,規範經營,誠信服務。
(四)積極開展崗前培訓、重視職業道德,清理整頓“老油條”以及有前科的不良記錄的外傭人員。
(五)堅決曝光和打擊網路騙子、黑中介、逃跑女傭。
(六)歡迎投訴、舉報不誠信公司,不誠信女傭,對投訴、舉報屬實的,本聯合會應及時公示,處理。
(七)建立本“聯合會”的公眾信用平台,並公示誠信商家,推薦誠信外傭。
(八)及時宣傳和公示菲傭行業動態、新聞,告知聘請外傭的知識事項。多形式、多渠道地讓公眾參與監督,促使本“聯合會”成為一個社會放心的公眾服務平台。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聯合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1、單位會員為熱心家政行業的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
2、個人會員為熱心於家政事業的人士。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願;
(三)在本“聯合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自願從事或參與本“聯合會”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理事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聯合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聯合會”服務的優先權;免費入駐“聯合會”網站,發布信息,直接找到客戶。
(四)對本“聯合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聯合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聯合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聯合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合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大公無私,秉公辦事,為人正直。
(二)在本“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聯合會”會長為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受會長委託,經理事會同意,可由秘書長擔任法人。
第二十八條:本“聯合會”設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辦公會成員,會長辦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審議議題須經出席會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生效。根據工作需要,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予主席辦公會議以下權利:
1、決定召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的相關事宜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4、決定會員的吸收;
5、提出對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的建議;
6、聽取和審議本聯合會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工作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聯合會”按照商定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聯合會”配備具有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理事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理事單位的監督下,按照本“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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