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2012年10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發改氣候〔2012〕3406號印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方式和對象、組織和實施、管理和監控、報告、附則6章3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 發文時間:2012年10月30日
  •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 性質:政府檔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方式和對象,第三章 組織和實施,第四章 管理和監控,第五章 報 告,第六章 附 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2〕3406號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
為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活動,進一步發揮其支持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作用,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特制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2012年10月30日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有償使用活動,保證基金安全,實現基金保值增值,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有償使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有利於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並為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提供可持續的資金支持。
第三條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審核理事會(以下簡稱“基金審核理事會”)負責審核基金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以下簡稱“預算”)和重大有償使用項目,監督、指導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中心”)開展基金有償使用活動。
第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作為基金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開展基金有償使用活動,並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向基金審核理事會提交有關基金資金使用年度計畫和基金有償使用重大項目申請以及基金有償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章 方式和對象

第五條 基金有償使用活動可採取股權投資、委託貸款和融資性擔保等方式。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是指基金通過設立、增資擴股和受讓股權等權益性投資形式,依法開展有利於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活動的行為。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基金委託我國境內的商業銀行、具有貸款業務資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財政系統,依法開展有利於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債權性投資的行為。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性擔保,是指基金以擔保人身份依法為能夠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融資活動提供本息擔保的行為。
第九條 基金不得從事股票、股票類投資基金、房地產以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第十條 基金有償使用支持的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我國境內的中資企業或中資控股企業;
(二)從事應對氣候變化相關領域業務;
(三)組織結構完善,管理制度完備;
(四)經營狀況良好,市場競爭力較強;
(五)所處行業成熟度較高或發展潛力較大;
(六)具備相關項目實施和管理經驗;
(七)資信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能夠為基金投入的資金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十一條 為確保基金的安全性,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以股權投資、融資性擔保等方式所支持項目投資期限可適當延長。
第十二條 基金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項目的,不得對投資對象控股,基金所持股份一般不得超過企業總股本的25%。如需增持並使所持股份超過25%的,應當事先報請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
投資所形成股權的退出,應按照《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所規定的重大項目和非重大項目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分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或基金管理中心遵循公開、公平和市場化原則,確定退出方式及退出價格。
第十三條 對於能夠產生重大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企業,基金可視地區和項目情況在預算所確定的委託貸款利率優惠幅度內,提供適當低於同期市場貸款利率水平的委託貸款。

第三章 組織和實施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預算所確定的各類有償使用比例和擔保限額內,開展有償使用項目。
第十五條 預算由基金管理中心編制,經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後,報請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批准。
第十六條 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的組織與實施活動應涵蓋項目篩選、立項、盡職調查、風險評估、投資評審、項目決策以及法律檔案簽署等事項。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開闢多元化的項目源渠道,形成豐富的項目儲備,根據預算和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項目篩選和立項。
基金審核理事會成員單位可提供項目建議。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綜合考慮有償使用項目收益和風險的基礎上,採用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對項目的質量和政策合規性、項目企業的基本狀況和經營能力、有償資金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方面開展盡職調查,為項目遴選及風險監控提供全面、真實、準確的信息。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依照風險管理制度,從金融、財務、法律及行業等角度開展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的風險識別和評估工作,應當採用謹慎的風險評價標準評價項目風險,並將形成的風險評估報告提交基金管理中心風險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
風險管理委員會由外聘的金融、財務、法律及行業風險管理專家,與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基金風險管理和有償使用業務的人員共同組成。
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應當作為基金有償使用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中心投資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投資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預算、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實施方案和盡職調查報告,獨立開展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的技術和經濟評價工作。
投資評審委員會的審議結果應當作為基金有償使用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對於申請基金資金在7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7000萬元)的項目,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項目實施方案、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投資評審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等一併報送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
基金審核理事會對報送檔案存在疑義的,可聘請中介機構或專家就有關問題獨立做出判斷、調查和評價。聘請中介機構或專家的費用由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列支。必要時,中介機構或專家可依據調查和評價結果獨立撰寫報告提交基金審核理事會,作為基金有償使用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
基金審核理事會審核通過的有償使用項目應當報請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聯合批准。
第二十二條 對於申請基金資金在7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項目,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審批,並於批准後的15個工作日內,在簽署契約前,將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項目實施方案、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審議結果、投資評審委員會的審議結果和項目批准檔案等一併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嚴格依據項目批准檔案與項目相關方簽訂契約,開展基金有償使用項目。

第四章 管理和監控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國家政策、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在基金審核理事會的指導和監督下,規範基金的有償使用活動,加強項目管理和風險監控。
第二十五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健全的項目監管體系,使有償使用活動資金在可控的風險程度內高效運作,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一)制定完備的業務管理辦法,根據各類有償使用方式的特點,有針對性地設定業務流程和工作要求,並按照《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規範有償使用活動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二)設立專門的風險內控機構,獨立行使風險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等職能,保證風險管理工作的客觀性、有效性和權威性;
(三)健全合理的崗位責任制度,強化項目管理和風險控制理念,明晰部門分工和崗位職責。基金有償使用活動採用雙崗管理模式,由兩名工作人員共同開展項目管理工作,並承擔各自的崗位職責,以確保基金有償使用活動有序進行;
(四)構建科學的風險評估模式,全面評估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基金有償使用活動的安全;
(五) 採用穩健的資金運作模式,按照資產與負債相匹配的管理要求,完善有償使用資金配置計畫,合理安排資金使用期限和投入進度,並對資金的運行狀況進行全程監控;
(六)建立有效的項目監控系統,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有償使用項目的合規性、資金風險狀況、項目相關方的管理能力及項目運行績效等進行評價。必要時,基金管理中心可聘請中介機構或專家就項目的財務、法律事務、內部控制、技術、風險等內容開展獨立評價;
(七)完善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機制,應對重大突發性風險。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中心發現項目相關方違反契約或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書面責令項目相關方限期改正,並採取暫緩資金撥付等措施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應當終止項目並追回已投入款項。必要時,可啟動法律程式維護基金合法權益。

第五章 報 告

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將基金有償使用活動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和突發性事項,及時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八條 在每年4月底前,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將上年度的基金有償使用情況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基金審核理事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基金管理中心報告有償使用活動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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