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

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

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CHINA CULTURE & OFFICE EQUIPMENT ASSOCIATION ,CCOEA),簡稱“中國文辦協會”,是以文化辦公設備製造企業為主體,包括從事文化辦公設備科研、教育、服務等有關的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公司和企業自願組成,是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於1990年10月經民政部批准成立,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現有團體會員200多家。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領導,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代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CULTURE & OFFICE EQUIPMENT ASSOCIATION,CCOE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登記證號:3344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0728R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用戶、政府服務,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全行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在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組織機構

照相機械與器材分會
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照相機械與器材分會是由從事與照相機械有關的生產製造、商業銷售、科研教學、技術服務,宣傳廣告等各界企事業及團體組成,旨在推進中國照相機械行業的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 維護企業成員合法權益, 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是中國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本分會是在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理事長:杭州照相機研究所所長 張仕卿
秘書長:金丹
秘書處掛靠單位:杭州照相機研究所
地點:杭州市西溪路 560號
郵編:310013
複印設備與器材分會
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複印設備與器材分會是由複印機與器材製造企業以及從事複印技術、複印設備及器材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行銷公司、培訓諮詢機構以及服務維修自願組成的全國性專業行業組織。
理事長:天津複印技術研究所所長 劉和 秘書長: 張昕
秘書處掛靠單位:天津複印技術研究所
地點:天津市紅橋區本溪路昌圖道七號
郵編:300131
電影電教設備專業分會
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電影電教設備專業分會是由從事電影機械、教育機械、辦公機械、電教設備的企事業單位組成。旨在推進中國電影電教行業的技術進步和行業發展,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
理事長:秦皇島視聽機械研究所所長:於國輝
秘書長:鄧榮武
秘書處掛靠單位:秦皇島視聽機械研究所
地點:河北秦皇島市河北大街中段165號
郵編:066000
文獻影像設備分會
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文獻影像設備分會是以從事文獻保管設備、文獻縮微設備和數字影像設備製造、文獻影像管理軟體開發、文獻影像設備代理、系統集成和文獻管理一體化套用與解決方案服務、文獻縮微數字掃描加工和文獻倉儲管理等外包信息處理服務、數字與縮微文獻出版及行銷等的企業或公司為主體,包括與其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和從事文獻影像管理和設備使用的單位等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限制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理事長:北京電影機械研究所 董建偉
秘書長:張蔭松
秘書處掛靠單位:北京電影機械研究所
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團結湖北路2號 郵編:100026
辦公耗材及配件專業委員會
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辦公耗材及配件專業委員會是由各種辦公消耗材料及各種配件製造企業和經營企業為主體,包括與其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和公司等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組織,是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旨在推進辦公設備耗材及配件行業現代化建設開展各項活動,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本專業委員會是在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領導下開展各項工作。
理事長:天津複印設備公司總經理 焦延和
秘書長:王利群
秘書處掛靠單位: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秘書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26號
郵編:100825

組織章程

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是:中國文化辦公設備製造行業協會(簡稱“中國文辦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ULTURE & OFFICE EQUIPMENT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COEA。
第二條本協會是以文化辦公設備製造企業為主體以及從事與文化辦公設備有關的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銷售、服務、維修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努力為會員、用戶、政府服務,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全行業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在政府部門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本協會具有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組織協調、行業自律、信息引導、諮詢服務、國際交流等基本職能。業務範圍及工作是:
(一)開展文辦行業綜合發展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關經濟技術政策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經政府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整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三)出版發行刊物,建立運行行業網站,開展諮詢服務;
(四)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內外展銷會、展覽會;
(六)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與監督工作;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組織科學技術成果評審、科技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有關工作;
(八)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九)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活動,組織與國際對口行業組織、企業的交往與合作;
(十)參與制定行業規劃,接受委託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
(十一)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標準貫徹實施、協調和監督;
(十二)參與行業產品的培育等有關工作;
(十三)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協助政府建立正常的市場秩序,協助企業協調、解決反傾銷等國際貿易摩擦,支持企業更好開展國際化經營,維護會員和消費者合法權利;
(十四)發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積極推進執行循環經濟、綠色製造,貫徹發展低碳經濟方針政策;
(十五)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等。承擔代管單位安排的各項任務等。
第三章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以單位為主;在全國範圍內,凡依法登記,從事文化辦公設備及其元件、材料、工藝協作等製造企業以及有關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公司、團體、事業單位等,均可向本協會提出入會申請。
推薦或提名為本協會理事長、專職副理事長,正、副秘書長人選可以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支持行業發展;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入會單位填寫入會登記表,由本協會秘書處辦理有關手續,由理事會或委託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協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和經濟技術資料、信息資料和刊物等;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單位會員經須派一名現職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協會活動,並指派一名聯絡員與本協會聯繫;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以上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協會有關工作條例;
(六)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得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單位理事由理事單位的法人或法人委託的單位主要領導出任,如理事單位的理事代表發生變化,由該理事單位提出調整理事的申請,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名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聘任特別顧問;
(八)領導本協會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和財務決算。
(十一)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有關人選;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協調和決策能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且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文辦行業社團工作,辦事公正。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並報理事會審議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工作。
第五章分支機構
第三十條本協會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無權對外簽署任何協定。
第三十一條分支機構必須嚴格遵守本協會章程,接受本協會領導,執行本協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協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訂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獲半數以上通過並報國資委、民政部、財政部備案後生效。各分支機構不單獨收會費,其活動補貼費由協會按各專業會員單位所交會費的一定比例分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10年 12月27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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