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綱領(英文譯稿)

一九二一年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的檔案的英譯版本。

一 、我黨定名為“中國共產黨”。
二、我黨綱領如下:
1 . 以無產階級革命軍隊推翻資產階級,由勞動階級重建國家,直至消滅階級差別;
2 . 採用無產階級專政,以達到階級鬥爭的目的――消滅階級。
3 . 廢除資本私有制,沒收一切生產資料,如機器、土地、廠房、半成品等,歸社會所有;
4 . 聯合第三國際。
三、我黨採取蘇維埃的形式,把工農勞動者和士兵組織起來,宣傳共產主義,承認社會革命為我黨的首要政策;堅決同黃色知識分子階層及其他類似黨派斷絕一切聯繫。
四、凡接受我黨的綱領和政策,願意忠於黨,不分性別、國籍,經過一名黨員介紹,均可成為我們的同志;但在加入我黨之前,必須斷絕同反對我黨綱領之任何黨派的關係。
五、介紹黨員的手續如下:被介紹人應由當地委員會審查;審查期限至多兩個月。審查後經多數黨員同意,方可承認申請人為黨員,如該地區已成立執行委員會,應由該委員會批准。
六、在公開時機未成熟前,黨的主張以至黨員身分都應保守秘密。
七、有五名黨員的地方可建立地方委員會。
八、一個地方的委員會成員,經當地書記介紹,可轉至另一個地方的委員會。
九、不到十人的地方委員會,只設書記一人管理事務;超過十人者,應設財務委員一人,組織委員一人,宣傳委員一人;超過三十人者,應組織執行委員會。該委員會的章程另訂。
十、各地在黨員增加的情況下,應根據職業的不同,利用工人、農民、兵士和學生組織,在黨外進行活動。這些組織必須受黨的地方執行委員會指導。
十一、(英文版原注)②
十二、地方委員會的財政、出版和政策都應受中央執行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十三、在黨員人數超過五百,或已成立五個以上地方執行委員會時,應選擇一適當地點成立由全國代表會議選出之十名委員組成之中央執行委員會。如果上述條件尚不具備,應組織臨時中央執行委員會,以應需要。有關中央執行委員會的詳細規章另訂。
十四、除為現行法律所迫或徵得黨的同意外,任何黨員不得擔任政府官員或國會議員,但士兵、警察、文職雇員不受此限。④
十五、本綱領需經全國代表大會三分之二的代表通過修正案時方可修改。
②英文版原註:陳的稿本上沒有第十一條,可能是他在打次頁時遺漏了,也可能是由於他把第十條以後的號碼排錯了。
④英文版原註:此條款引起激烈爭論,最後留至一九二二年第二次會議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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