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為了鼓勵社會力量辦學,維護舉辦者、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力量辦學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法
  • 時間:1989年7月23日
  • 文號:第12號
  • 頒布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
內容,時間,

內容

(1989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布 根據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號令修正並重新發布)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加強管理,促進本市社會力量辦學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力量系指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辦學者。
本市社會力量單獨或者與非社會力量聯合舉辦的向社會招生的各類學校(包括班,下同)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幫助解決辦學中存在的困難。
第四條 社會力量辦學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教學質量。
第五條 社會力量辦學可根據各自的辦學力量和條件,開辦各種類型的職業技術培訓、基礎教育、中等專業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大學後的繼續教育以及社會文化和生活教育等。
第六條 社會力量辦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學有專長並熟悉教學業務和學校管理的人員主持學校的日常工作;
(二)有明確的辦學宗旨、培養目標、辦學方案和教學計畫;
(三)有一定數量的能勝任教學工作的專職和兼職教師;
(四)有必要的教學場所和教學設備;
(五)有辦學和教學的管理制度;
(六)有正當可靠的經費來源。
第七條 單位申請辦學須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城鎮待業人員申請辦學須經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同意。離、退休人員申請辦學須經原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 社會力量辦學在取得有關單位同意辦學的檔案後,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凡舉辦需國家承認學歷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市的學校設定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凡舉辦需國家承認技術等級的學校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市或者區、縣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後,應當抄送市或者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舉辦不需國家承認學歷、技術等級的學校,應當向學校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其中舉辦職業技術、法律、藝術、衛生、體育、旅遊等內容(包括崗位培訓)的學校,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區、縣以上勞動、司法、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凡舉辦符合前項規定的各類函授、刊授、廣播電視學校或者已設立的學校開辦符合前項規定的各類函授、刊授、廣播電視班,必須向市教育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前款第(三)、(四)項規定舉辦的學校,經批准後,由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
第九條 外省市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在本市招生或者設立教學點的,應當持學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辦學的證明檔案,向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需國家承認技術等級的學校,應當持學校所在省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辦學的證明檔案,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在本市招生或者辦學。
第十條 未取得頒發國家學歷證書、技工技術等級證書資格的學校,不得自行頒發上列各類證書。學生學習結束,成績合格,可由學校發給市教育行政部門印製的《結業證明》,註明所學專業、課程、學習時數和考試成績,並由學校校長在《結業證明》上籤章。
第十一條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其名稱應當體現學校的類別、層次、性質,不得採用行政區劃名稱命名。
第十二條 凡在本市跨區、縣設立分校、教學點的學校,應當向其分校、教學點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變更校名、類別、層次、專業、舉辦單位、舉辦人或者改變隸屬關係,均須向原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學校的招生廣告,須報經原審批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刊登、播放、張貼、郵寄。招生廣告的內容必須以核准的辦學範圍為限。
第十四條 學校可以聘請在職人員任兼課教師。應聘人員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學校聘任教師或者學校管理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契約。教師的兼課報酬應當按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學校辦學的經費自行籌集。學校可按市有關規定向學員收取合理金額的學雜費,不得以辦學為名非法牟利。
第十六條 學校必須建立和健全財務制度,收費均須使用全市統一印製的專用收據。學校應當定期向審批部門上報收支情況報表,接受教育、勞動、財政、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 學校停辦時應當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並應當在原審批部門監督下及時進行財產清理,妥善處理各項善後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接受市、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司法、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管理和業務指導。學校應當於每期招生開學後1個月內將開班情況、師生名冊報審批部門備查。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向審批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市物價局制定。對為老年人、殘疾人教育舉辦的學校,不收取管理費。
收取的管理費必須全部用於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辦學接受外資或者與外國組織聯合在國內或者國外辦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國家舉辦的各類高等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中學、國小等在完成規定的教育計畫外,兼辦各種非學歷教育的培訓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不同情況,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銷《社會力量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其中屬勞動行政部門審批的學校,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3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招生等處罰。
未經教育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舉辦的學校,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由教育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退回非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時間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1985年7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社會力量辦學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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