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險

養老險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所謂養老保險(或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簡單說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保證勞動者在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養老保險
  • 外文名:Endowment Insurance
  • 主要特點:強制性,互濟性,普遍性
  • 作用:有利保證勞動力再生產
  • 分類:社會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
含義,特點,計算方法,企業繳費額,個體勞動者,繳費比例,基數確定,如何選擇,保費要合理,保額要足夠,保障要全面,主要類別,個人養老保險,社會養老保險,基本養老保險,內容,覆蓋範圍,繳費基數和費率,社會統籌,養老金待遇,管理服務社會化,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等,

含義

概念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養老保險是在法定範圍內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會勞動生活後才自動發生作用的。這裡所說的“完全”,是以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脫離為特徵的;所謂“基本”,指的是參加生產活動已不成為主要社會生活內容。需強調說明的是,法定的年齡界限(各國有不同的標準)才是切實可行的衡量標準;
2、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3、養老保險是以社會保險為手段來達到保障的目的。養老保險是各國較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之一。

特點

1、強制性特徵;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
2、社會互濟性特徵;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
3、社會性特徵;養老保險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定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計算方法

企業繳費額

=核定的企業職工工資總額×20%;職工個人繳費額=核定工資繳費基數×8%。

個體勞動者

(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費額=核定繳費基數×20%。比如:青島2011年公布的2010年度的社平工資為每月2379元,繳納基數為60%到300%。這樣每年的最低繳費基數為:社平工資2379元*60%=1427元;最高基數:社平工資2379元*3=7137元。個人繳費額度在分別乘以20%。

繳費比例

繳費比例分作以企業參保和以個體勞動者參保兩類:(一)各類企業按職工繳費工資總額的20%繳費,職工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費。職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二)個體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按繳費基數的20%繳費,全部由自己負擔。

基數確定

核定繳費基數以所在區域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
(一)企業職工凡工資收入低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高於省社平工資60%的,按實際工資收入核定繳費基數,但是最高不得高於省社平工資的300%。
(二)個體勞動者可以在省社平工資以上至300%的範圍內,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如何選擇

如何規劃我們的養老保險方案,就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保費要合理

(不會造成負擔)
年繳保費控制在年收入(工資、獎金、利息或投資收入等)的15~20%。

保額要足夠

壽險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意外險是年收入的5倍左右。
通常,年齡在30~55歲的人最需要足夠的保障,這是為了在自己喪失工作能力的時候,家庭依然能夠保證在未來5年內的原有的生活水準。

保障要全面

保險一定要全面,包括人壽險意外險、醫療險、重大疾病險等,讓您真正做到無後顧之憂。
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
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
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
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後辦理參保
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按月領取:
A。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
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B。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C。以上兩項A+B之和為每月領取額。
3、基本養老金每年7月根據全省統一公布的方案實施年度調整。

主要類別

個人養老保險

以城鄉居民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人身保險。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額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並交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止。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契約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期內,可獲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險人在固定年金期間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至10年,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領滿10年固定年金後仍健在,則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繳費期內身故,可按規定領取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個人養老保險費繳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時一次性繳清,每個被保險人月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元,年交保險費不得低於200元。開始領取養老金的年齡分別為50、55、60、65等四檔,投保人可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檔次。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滿2年,如有急需,可憑單證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借款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現金價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過7個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時一併歸還,逾期不還,借款本息達到退保金額時,保險效力終止。個人養老保險為中國多層次、多形式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社會養老保險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人民的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規定一個年齡界限,當勞動者達到這個年齡界限時作為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解除勞動義務,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養老保險是世界各國較為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
全國養老保險暨社會保險局座談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由於其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所以必設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並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內容

中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中國現行的統一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內容框架,是《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國發[1997]26號)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及勞動保障部發布的規章、檔案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覆蓋範圍

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是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範圍。一些地方將自由職業者也納入了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

繳費基數和費率

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繳費全部由自己承擔,繳費比例一般為18%,其繳費基數可以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一個繳費基數檔次。

社會統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企業繳費除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外,其餘均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養老金待遇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

管理服務社會化

將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養老金,積極創造條件將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等

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徵收,具體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實行省級統籌和屬地化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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