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永居權

韓國永居權

韓國永居權是指在韓國永久居留的權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韓國永居權
  • 外文名:F-5
  • :韓國永久居留權
  • 申請對象:五年以上在大韓民國居留的人
韓國永居權(F-5)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1.五年以上在大韓民國居留的人(F-5-A)
○在駐(D-7),企業投資(D-8),貿易經營(D-9),教授(E-1),會話指導(E-2),研究(E-3),技術指導(E-4),專業職業(E-5),特定活動(E-7)居留資格者或5年以上在韓國國內居留的居住(F-2)資格者
○根據大韓民國民法是成年的人
○本人或同伴的家人擁有維持生活的能力並要品行端正
○要具備繼續在韓國居留時需要的基本素養
○要充足個別居留資格需要的條件
2.韓國公民的配偶或永住居留者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F-5-B)
○擁有居住(F-2)居留資格並在國內居留2年以上的國民之配偶當中有下述情況時
- 和韓國人繼續保持婚姻關係時
- 韓國方配偶死亡或有法院之失蹤判決時
- 和韓國方配偶離婚或分居的人當中可證明離婚或分居的原因在韓國方配偶上時
- 婚姻關係中斷後要養育和韓國方配偶的婚姻關係之中出生的未成年子女時
○擁有居住(F-2)居留資格在國內居留2年以上並和永住居留者保持婚姻關係的永住(F-5)居留者之配偶
○身為在韓國國內居留2年以上的永住(F-5)居留資格者之未滿20歲的子女,被認定為有理由在韓國國內永住的人(保留大韓民國國籍的兩重國籍者除外)
○永住(F-5)居留者之韓國國內出生子女
3.50萬美金以上投資者(F-5-C)
4.在外同胞(F-4)居留資格具備者(F-5-D)
○具有在外同胞(F-4)且在大韓民國居留期間超過2年並符合下條件的人
- 申請永住(F-5)資格時年收入達到韓國銀行告示的前年度一個國民總收入(GNI)之2倍的人
- 60歲以上並從海外領到的一年年金金額達到韓國銀行告示的前年度一個國民總收入(GNI)以上的人
- 前年度納的財產稅達到50萬韓元以上的人或沒有財產納稅實績但有包租押金等,擁有和此項相等(財產稅50萬韓元以上)的本人名義(或同居家人)之財產的人
5.具備國籍取得條件的人(F-5-E)
6.大韓民國出生的在韓華僑(F-5-F)
7.具備高科技範圍博士學位的人(F-5-G)
8.具備高科技範圍學士學位及資格證的人(F-5-H)
9.具有特定範圍能力的人(F-5-I)
10.特別功勞者(F-5-J)
11.訪問就業(H-2)滯留資格(F-5-L)
○訪問就業(H-2)資格,須符合以下所有的條件。
- 除了首爾以外,在其他地方從事製造業、農、畜產業或漁業並在同樣的公司繼續工作4年以上
※ 由於所屬機關的欠薪,休廢業等不可避免的理由變更工作地點而在同一行業繼續工作的情況除外
- 本人或在韓國一起謀生的家人須有3千萬韓元以上的財產來維持生計的能力
- 通過韓國產業人力公團實行的檢驗取得所定的技術、技能資格或年平均收入須在韓國銀行公布的前一年的韓國個人年平均收入(GNI)以上
※ 技術、技能資格:國家技術資格法第2條第1號及第9條第1項第1號所定的技術、技能方面的資格
※ '08年度1名韓國國民收得(GNI): 2,120萬韓元(19,231美元),韓國銀行經濟統制局國民收得單位(02-759-4450)
※ 永住(F-5)資格的配偶及未滿20歲的子女→賦以居住(F-2)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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