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推進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

上海市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動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有關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31號)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滬府發〔2006〕10號)的精神,提出的推進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實施意見。

內容,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目標任務,組織架構,培養實施,經費保障,

內容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6〕15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推動高級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加快培養高技能人才有關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6〕31號)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滬府發〔2006〕10號)的精神,現就本市推進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根據本市產業發展對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整合社會各方面教育培訓資源,發揮政府的引導和扶持作用,構建院校與企業之間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平台,通過校企合作、產學結合、半工半讀、定向培養,探索建立職業教育、產業發展、促進就業緊密結合的高技能人才培養制度,加快培養適應本市產業發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則
1、整合資源,創新機制。利用現有各類套用類高校、高職和中職院校等教育培訓資源,調動行業和企業的積極性,發揮政府構建的多層次公共實訓體系的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機制。
2、適應需求,強化實訓。適應產業技術不斷發展的要求,強化實訓環節,突出對動手能力的培養,解決技能人才培養與企業生產實際需求不相適應的問題。
3、政府扶持,政策聚焦。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加大投入力度,積極扶持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制定並落實各項配套政策,切實做好指導、協調和服務工作。
4、統籌規劃,分步實施。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和教育資源配置情況,通過深入調研,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分步實施,逐步推進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工作。

目標任務

通過建立和實施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制度,培養、造就一批具備較強實際動手能力和較高綜合職業素質的青年高技能人才,實現“明確一個培養機制(定單式培養),取得兩張證書(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獲得政府、企業、家庭三方滿意”的社會效應。
2007年,啟動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試點,確定一批符合條件的院校與有技能人才需求的重點企業建立合作關係。在試點的基礎上,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擴大實施範圍,在汽車、裝備製造、電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進制造業和物流商貿、文化創意、會展旅遊等現代服務業領域,全面推進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工作,將其作為落實“十一五”期間新一輪“技能振興計畫”的重要抓手,到2010年,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勞動者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

組織架構

(一)設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協調指導委員會本市設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協調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協調指導委員會”),具體按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市級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審批辦法》(滬委辦發〔2003〕159號)的規定程式報批。
各區縣政府和有關行業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養協調指導委員會,統籌協調本區縣、本行業內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工作。
(二)成立專業理事會
在市協調指導委員會的統籌協調下,成立若干專業理事會,作為推進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的技術支撐。專業理事會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牽頭,行業協會、集團公司和企業、教育培訓機構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
專業理事會根據市協調指導委員會的委託,負責指導、協調相關專業校企合作培養的方案制定、指導服務等工作。
(三)建立技師學院(校)
按照“面向市場、體制不變、功能提升、特色鮮明、布局合理”
的原則,確定一批本市套用類高校、高職院校和國家級重點中職學校,並在其符合市場需求的骨幹專業中,開展校企合作培養高技能人才。
對開展校企合作的院校,經市協調指導委員會認定,可加掛“技師學院(校)”的牌子。

培養實施

(一)培養方向
培養對象主要是青年群體,根據具體對象不同,其培養目標可包括:
1、預備技師。主要適用於各類套用類高校或高職院校的全日制學生,這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培養目標。
2、技師或高級技師。主要適用在企業一線崗位上有技能提升要求的在職職工,培養目標是取得技師或高級技師的國家職業資格。
3、中高級技工。主要適用於中職學校的全日制學生,培養目標是取得中級技工或高級技工的國家職業資格。
(二)培養方式
按照“校企合作、產學結合、半工半讀、定向培養”的方針,技師學院(校)可根據定向企業需求和培養對象的實際情況,結合培養目標定位,實行多元的培養方式。
1、“一年制”培養方式。各類套用類高校或高職院校全日制學生在前兩年(或三年)學習基礎課和專業課的基礎上,在畢業學年實施定向培養(即“2+1”模式或“3+1”模式)。學員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整個培養課程的三分之一。
2、“三年制”培養方式。根據企業定向需求,實行從招生到畢業的三年期間半工半讀的培養方式。學員到企業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少於1年。同時,探索吸納困難家庭學員的辦法,通過“三年制”校企合作培養來提高他們的技能素質。
3、其他培養方式。對於企業生產服務崗位上需提升技能的在職人員,可採取全日制、工學結合、分階段完成培訓等更為靈活的培養方式。
(三)實施要求
1、聯合制定培養計畫。院校和企業要依據國家職業標準和有關國家專業教學要求,結合企業崗位的實際需求,聯合制定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開發調整課程設定。
2、共享師資資源。院校可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企業高技能人才擔任兼職專業課教師或實訓指導教師,也可選派教師到企業生產實踐和掛職,及時了解企業生產現狀。
3、強化實訓環節。可採取邊學習、邊實訓的“半工半讀”方式,強化技能實訓和生產實踐。

經費保障

校企合作經費來源,原則上按照“政府經費補貼一點、定向企業支付一點、院校學費承擔一點”的方式加以解決。
(一)政府對院校開展校企合作給予一定經費補貼該補貼從市失業保險基金中用於職業培訓的部分和財政用於職業教育的專項資金中列支。定向企業用於校企合作的經費,可從1.5%—2.5%的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中列支;院校從收取的學費中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校企合作的課程和教學改革,院校學費應按照物價部門核准收費標準執行。
(二)市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安排使用推進校企合作的經費市失業保險基金主要用於補貼校企合作在提高學員動手能力上增加的培訓費用(原則上按照本市政府補貼職業培訓個人帳戶的操作辦法執行)、定向企業接納校企合作學員實訓發生的企業場地設備物耗和能耗等實訓運作費用,以及開展相關評估、評審等費用。
(三)財政職業教育專項資金按規定安排使用推進校企合作的經費財政職業教育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雙師型教師的培養費用、校企合作課程的開發調整費用、開放實訓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費用等。
對政府補貼經費,開展校企合作的院校應做到專款專用,建立健全經費使用和管理的內控監督制度,確保資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由市協調指導委員會制定具體的校企合作經費保障實施辦法,並定期對校企合作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