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於1794年3月4日由聯邦國會正式提出,並於1795年2月7日得到了足夠數量州的批准而開始生效。這一修正案旨在給予各州主權豁免,防止一州被另一州公民在聯邦法院起訴。這推翻了之前聯邦最高法院在1793年的克斯霍姆訴喬治亞州案(2U.S.419(1793))中作出的判決,這也是歷史上首次以憲法修正案的形式推翻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十一條修正案
  • 外文名:The Eleven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頒布單位:美國國會
  • 實施目的:公民免受其餘他方起訴,主權豁免
  • 頒布時間:1795年2月7日
條款原文,簡介,提出和批准,

條款原文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United States shall not be construed to extend to any suit in law or equity,
commenced or prosecuted against one of the United States by Citizens of another State, or by Citizens or
Subjects of any Foreign State.
  • 譯文: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可以擴展到受理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臣民對合眾一州提出的或起訴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訴訟

簡介

第十一條修正案是繼美國權利法案通過後的第一條憲法修正案,這一修正案的提出主要是因為聯邦最高法院在1793年的奇澤姆訴喬治亞州案(2 U.S. 419 (1793))中判決聯邦法院有權審理由公民個人針對州所發起的法律或衡平法的訴訟,並且即使起訴公民並非該州公民州也不能享有主權豁免。因此,這一修正案中明確規定“合眾國的司法權,不得被解釋為可以擴展到受理由他州公民或任何外國公民或臣民對合眾一州提出的或起訴的任何普通法或衡平法的訴訟。”
在1798年的霍林沃斯訴維吉尼亞州案(英語:Hollingsworth v. Virginia)(3 U.S. 378 (1798))中,聯邦最高法院判定由於第十一條修正案的通過,任何與克斯霍姆案同類性質且尚未判決的案件均予駁回。
這條修正案中並沒有明確提及一州與其公民之間的訴訟。不過在漢斯訴路易斯安納州案(英語:Hans v. Louisiana)(134 U.S. 1 (1890))中聯邦最高法院裁定這條修正案中反映了更為廣泛的主權豁免原則。在艾爾登訴緬因州案(英語:Alden v. Maine)(527 U.S. 706 (1999))中,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尼·甘迺迪和其它4位大法官認為“州權豁免並不只來源於第十一條修正案,而是包含在憲法原本的意圖之中”。
聯邦第一巡迴抗訴法院已經裁定波多黎各同樣享有第十一條修正案所賦予的豁免權。

提出和批准

第十一條修正案與1794年3月4日由聯邦國會正式提出,並分別由以下州批准
  1. 紐約州(1794年3月27日)
  2. 羅德島州(1794年3月31日)
  3. 康乃狄克州(1794年5月8日)
  4. 新罕布夏州(1794年6月16日)
  5. 麻薩諸塞州(1794年6月26日)
  6. 佛蒙特州(1794年11月9日)
  7. 維吉尼亞州(1794年11月18日)
  8. 喬治亞州(1794年11月29日)
  9. 肯塔基州(1794年12月7日)
  10. 馬里蘭州(1794年12月26日)
  11. 德拉瓦州(1795年1月23日)
  12. 北卡羅萊納州(1795年2月7日)
北卡羅萊納是第12個批准修正案的州,至此批准的州達到憲法第五條中要求的四分之三多數(當時美國一共有16個州),修正案於1795年2月7日正式生效。
修正案之後還於1797年12月4日得到了南卡羅萊納州的批准。
以下兩個州沒有批准這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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