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決

緩決是清代訴訟制度。清代秋審或朝審後,如案情屬實但危害較小,或有應予考慮的問題應暫緩處決,即將其留待來年秋審或朝審時處理。秋審和朝審覆核的皆為斬監侯與絞監候案件。緩決案件經刑部會同大理寺等機關集中審核後,奏請皇帝裁決。被緩決者,大多可免死。

死刑案件經清代會審制度秋審後朝審複審程式後,分四種情況處理:一情實、二、緩決,三、可矝,四、留養承嗣。
緩決,指案情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3000里,或發煙瘴極邊充軍,或再押監候,是一種慎刑的思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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