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水質標識指數

綜合水質標識指數簡稱WQI。2006年開始實施的上海市第三輪環保三年行動計畫,以截污治污為根本措施,繼續深化中心城區市管河道和郊區骨幹河道的綜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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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根據《上海市內陸河流及水系水質常規評價技術規範(試行)》,以綜合水質標識指數作為考核指標。綜合水質標識指數法是在全面分析各類型水質指標污染狀況的基礎上,選取有代表性的重點污染因子,結合各水體的功能區標準,通過計算,用一個綜合係數即水質標識指數來反映河流水質狀況。

計算方法

綜合水質標識指數由整數位、小數點後三位或四位有效數字組成:
WQI = X1.X2X3X4
其中:
WQI — 綜合水質標識指數;
X1 —綜合水質級別;
X2 —綜合水質在該級別水質變化區間中所處的位置,根據公式按四捨五入的原則計算確定;
X3 — 參與綜合水質評價的單項水質指標中,劣於水環境功能區目標的指標個數;
X4 — 綜合水質類別與水體功能區類別的比較結果,視綜合水質的污染程度,X4為一位或兩位有效數字。
綜合水質標識指數總體上包括兩部分:
一,綜合水質指數,為綜合水質標識指數中的X1.X2,通過計算得出;
二,標識碼,為綜合水質標識指數中的X3和X4,在求得綜合水質指數的基礎上,通過判斷得出。

評價標準

級別評價判斷標準

見表1:
判斷依據綜合水質級別
1.0≤X1.X2≤2.0Ⅰ類
2.0<X1.X2≤3.0Ⅱ類
3.0<X1.X2≤4.0Ⅲ類
4.0<X1.X2≤5.0Ⅳ類
5.0<X1.X2≤6.0Ⅴ類
6.0<X1.X2≤7.0 劣類但不黑臭
X1.X2>7.0 劣類並黑臭
註:X1.X2為綜合水質指數。

水質定性評價標準

見表2:
判斷標準 定性評價結論
X2不為0 X2為0
f- X1≥1 f- X1-1≥1 優
X1=f X1-1=f 良好
X1-f=1 X1-f-1=1 輕度污染
X1-f=2 X1-f-1=2 中度污染
X1-f≥3 X1-f-1≥3 重度污染
注1:X1為綜合水質標識指數的整數位。
注2:X2為綜合水質標識指數的小數點後第一位。
注3:f為水體功能區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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