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快高速公路建設若干問題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快高速公路建設若干問題的通知》是一部福建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2月15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建省政府關於加快高速公路建設若干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81302
  • 發布文號:閩政[1996]10號
  • 發布日期:1996-02-15
  • 生效日期:1996-02-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302
【發布文號】閩政[1996]10號
【發布日期】1996-02-15
【生效日期】1996-0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高速公路建設若干問題的通知
(1996年2月15日閩政〔1996〕10號)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單位:
為調動各級政府和全省廣大人民民眾建設高速公路的積極性,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建設,特作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建設採取統一規劃、分級負責、分段實施、同步建設的辦法,沿線各地(市)分別為各路段的業主單位,承擔業主責任。
二、高速公路征地拆遷仍按照省政府閩政〔1992〕綜277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福廈漳高速公路泉廈段建設征地拆遷若干問題的通知》的檔案精神執行。
高速公路建設和料場使用國有荒山、荒地、灘涂等,一律實行劃撥,不補償。
在高速公路征地範圍內以及因高速公路建設影響動遷的電力、供水、通信、廣播電視、地下電纜等線路,各單位應自行負責遷移,並在工程開工前遷移完畢。各地(市)可根據工程開工需要,制定具體時間,限期遷移,確保工程建設需要。
工程用地在辦理放樣、清點、簽認後,由各地(市)高速公路業主向當地土地局申報後轉報省政府辦理預批手續。
三、為降低高速公路工程造價,確保地材供應,各地(市)必須根據工程需要,對所需砂石土料場統一徵用,組織開採,保質保量,確保需要。同時,應加強對地材市場的管理,規定合理價格,制定最高限價,嚴禁任何單位及個人壟斷市場、哄抬料價。
四、高速公路建設征地拆遷和開採砂石土材料所繳納的各種地方性稅費、基金,以及參加高速公路建設的施工單位所繳納的營業稅按收入級次由各級財政全部返回給高速公路建設的業主單位。若不予返回的,由省財政統一扣返。
五、從1996年3月1日起,調整省政府批准的烏龍江大橋、瀨溪大橋、泉州大橋、同安、江東大橋五個收費點的收費標準,調整後的平均收費標準為每噸次5元。具體標準另行公布。調價增加的收入,省、市各按50%分配,專項用於高速公路建設。
六、高速公路每座互通立交附近,應劃出2平方公里的控制區,由高速公路業主單位為主綜合開發,其收益用於高速公路建設及還本付息。具體經營辦法由省高速公路建設總指揮部會同省土地局制定。
七、鼓勵企業籌資投入高速公路建設,對於籌資投入高速公路建設的企業申請發行股票、債券,將給予優先考慮。
八、為保證工程質量與工程進度,各地(市)高速公路招標工作要嚴格按省政府1994年第16號省長令執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標原則和編制標底進行項目建設的招評標工作。
九、建立高速公路建設的激勵機制,各地(市)要組織參加高速公路建設的有關單位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對於在高速公路建設中最佳化設計、提出合理化建議、降低工程造價等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表彰。
十、省政府及各地市縣區對公路先行工程的各項優惠政策均適用於高速公路建設。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高速公路建設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層層落實責任制,把高速公路建設作為基礎設施建設“重中之重”的任務來抓,採取有效措施,克服建設中的一切困難,為我省高速公路早日建成作出貢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五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