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簽發

票據簽發是指票據的簽名和發出(交付)。建立票據關係的最後步驟、票據行為得以完成的最後環節。票據在依法記載完成後,須由票據行為人在票據上籤名蓋章並交付與持票人,票據關係才得建立、票據行為始為完成。通過票據的簽發,審査票據內容,決定票據行為是否最終生效。簽發行為當事人是自然人時,應由其親自為之。如是法人,在中國,一般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受權人證明其職銜簽名再加蓋單位公章。

假設有兩個企業(企業A和企業B)之間發生了貿易往來,比如企業A買了企業B的產品或服務,並約定以匯票作為支付手段,那么企業A就可以按照交易金額,日期,交易對方(企業B)等信息,自己開立或者到自己的開戶銀行(銀行A)申請開立一張商業匯票,這個過程就叫票據簽發。
如果票據是企業A自己簽發的,這張票據就是商業承兌匯票,此時的企業A既是出票人,也是票面承兌人,票據到期時,由企業A負責兌付(收到票據托收人寄來的票據後,按照票面金額將款項劃給托收人)。如果票據是企業A的開戶行(即銀行A)簽發的,這張票據就是銀行承兌匯票,企業A就是出票人,銀行A就是承兌行,票據到期時,由銀行A負責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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