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實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若干規定

2011年4月18日,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溫委辦發〔2011〕48號印發《溫州市實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若干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責任內容、檢查考核、責任追究、附則5章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實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若干規定
  • 印發機關:溫州市委辦公室 市政府辦公室
  • 文號:溫委辦發〔2011〕4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4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1年4月18日
通知,規定,

通知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實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若干規定》的通知
溫委辦發〔2011〕48 號
各縣(市、區)委、人民政府,市直屬各單位:
《溫州市實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若干規定》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溫州市委辦公室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4月18日

規定

溫州市實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明確項目法人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負的責任,保證我市“十二五”期間大投入、大建設、大發展戰略部署的順利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使用下列資金進行投資建設的項目:
(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專項資金;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四)國有資產的收益金;
(五)政府或國有公司融資籌措的資金;
(六)國際金融組織的貸款、贈款;
(七)國債及其它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以下簡稱項目法人),是指經政府批准設立或認定,具有法人資格,負責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企事業單位。
行政單位直接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應當視同項目法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是指項目法人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策劃、資金籌措、建設實施、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負責的項目管理制度。
第五條 項目法人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遵守規劃、環保、土地、勞動、安全、消防、建築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實行招投標制、監理制、契約制和總承包管理制。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外,項目法人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實施應當分事前、事中、事後三個環節向社會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七條 項目法人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前期工作中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區域規劃和發展建設規劃,及時研究策劃具體的政府投資項目,並對投資的規模和內容提出初步構想。
(二)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勘測、設計及諮詢機構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功能、規模、工程技術方案等進行研究、比較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必須組織有關專家充分論證。
(三)按照節約投資、提高效益的原則,依法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經濟指標評估分析)、初步設計和概算總投資,並負責組織審核,切實最佳化項目設計方案。
(四)按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及時申報辦理髮改、建設、規劃、土地、環保和其他必需的行政許可手續,負責落實項目開工的各項條件。
(五)明確項目建設資金來源,認真落實項目自籌資金,對符合資本金制度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資本金制度的要求,全額落實項目的資本金。
(六)依法組織並支持、配合屬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項目征地、拆遷、安置工作。
第八條 項目法人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中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整體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主要設備材料採購等,達到招標規模(限額)的,必須進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依法實行招標,嚴禁規避招投標。
1、認真落實招標前期工作,及時提交招標申請,防止招標前期不充分、申請不及時影響項目實施。
2、認真編制招標檔案,不具備自行編制條件的,應當及時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在委託招標代理過程中,不得對招標代理機構提出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嚴禁與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嚴格審查招標檔案,對招標檔案中存在的違規內容或不公平條款,應及時修訂,避免在契約實施時出現爭端。
4、嚴格把握招標方式。公開招標的,應當及時在國家及本市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應當及時傳送邀請函。招標公告和邀請函應按規定載明有關事項。
5、嚴格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投標承諾檔案的內容簽訂施工契約和監理契約,明確契約履約責任,並報財政部門備案。對違反契約約定應當追究違約責任的,應當及時履行追責義務;對違法、違規行為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提請監察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招投標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二)履行監督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加強對施工組織的監督檢查,堅決防止中標人將工程項目進行轉包或以分包名義進行轉包。
2、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重點對項目經理、施工管理人員、監理人員履職情況,施工設備到位情況、施工材料、構配件進場情況以及施工進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驗收。對施工單位存在的問題,應及時督促整改;問題嚴重的,應及時提請相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3、加強對建設內容的監督檢查,嚴格按項目設計批准檔案進行施工建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方案。在建設實施過程中,確需變更設計並需要增加政府投資超過規定範圍的,必須報原設計審批部門審核批准。
(三)建立投資、進度、質量三大控制體系,切實有效地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效益。
1、嚴格執行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控制等有關規定,切實完善管理機制,防止項目工程超概算。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做到項目建設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分賬核算、規範歸集。認真編制財務計畫,合理分配和使用資金,防止和杜絕各種不合理開支。對其他出資人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項目,應當督促出資人嚴格按照政府投資計畫要求或契約約定,按比例及時、足額撥付到位,並與政府資金實行同一帳戶管理。
2、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當制定工程進度計畫和進度控制計畫,並嚴格按計畫組織實施,確保項目按期完工。
3、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工程質量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現場質量自檢體系,對工程的重要結構部位和隱蔽工程應當建立質量預檢和復檢制度,確保工程質量。
第九條 項目法人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使用管理中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項目按批准的設計建成後,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竣工驗收。
1、對施工、監理、設計、勘察單位提供的竣工驗收資料和竣工報告要嚴格把關,做到資料完整、手續齊全、程式到位。
2、及時組織施工、監理、設計等單位對項目進行初步驗收,並在初步驗收合格後,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報請審管辦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進行聯合竣工驗收。對竣工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作出整改決定,落實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3、認真編制工程結算和整體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並報財政部門審核、審批。
4、及時配合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二)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及時移交投入使用,不得因辦理移交不及時影響政府投資項目的使用或運營。
(三)依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四)加強項目竣工後的使用管理,對融資建設或經營性的項目,應制定相應的債務償還計畫和生產經營計畫,做到債務按期償還、經營正常運轉、資產保值增值。
(五)組織並支持有關機構和專家對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後評價。
第三章 檢查考核 
第十條 市委、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的考核工作。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項目法人責任制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具體負責考核方案的制定和日常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等,並負責向黨委、政府報告考核情況。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考核方案要求,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工程計量、工程質量、建設資金使用、投資效益以及項目法定代表人廉潔自律等情況分別進行檢查考核,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項目法人進行整改,並負責向項目法人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檢查考核情況。
第十二條 責任制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各有關職能部門檢查考核的基礎上,對項目法人履行職責情況作出綜合考核評定,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違反本規定,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應當實施責任追究。對情節輕微的,給予誡勉談話或通報批評;對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對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或行政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應當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領導小組提出初步建議,經黨委、政府主管領導同意後,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十八條 市本級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製定相關監管辦法。
第十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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