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縣公安局

清河縣公安局

清河縣公安局既是對全縣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進行管理、組織和協調的領導機關,又是直接指揮偵破危害國家安全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防範、打擊恐怖活動,剷除黑社會勢力,查處治安案件,處置突發事件,管理社會治安的實戰部門。

基本介紹

機構職責,部門設定,警務教育處,紀委監察室,辦公室,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治安支隊,特警支隊,金融護衛管理支隊,刑事偵查支隊,司法鑑定中心,出入境管理處,監管支隊,交通警察支隊,

機構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和方法,經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按照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部門的指示及工作部署,研究安排和組織實施全縣公安工作,並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三)規劃全縣公安工作,研究全縣公安工作重大情況和重大問題,推進全縣公安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四)蒐集、掌握影響政治穩定、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有關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適時組織實施。
(五)負責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刑事案件、經濟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六)負責依法查處治安案件,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治安事故;承擔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等管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重點建設工程、重要油、氣管(線)及其他重點部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和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加強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
(八)組織實施消防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九)負責警衛工作,負責對來我縣的黨和國家領導人以及重要外賓和重要會議的安全警衛工作。
(十)負責網路安全保衛工作,監督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立案偵辦涉及網路安全的案件。
(十一)負責監督場所及監控設備的建設和管理;對收押人員進行監管、教育。
(十二)指導監督公安執法活動,擬訂有關公安工作規範性檔案;辦理勞教、收教案件及聽證、行政複議、國家賠償、刑事訴訟案件工作。
(十三)負責維護城鄉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及對機動車輛駕駛人的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出入境管理工作,管理全縣公民非公務活動出境和來清境外人員,依法組織偵辦和查處涉外案(事)件。
(十五)規劃全縣公安科學技術和公安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科學技術建設。
(十六)組織實施全縣公安隊伍正規化、職業化建設以及公安宣傳、教育、訓練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公安幹部。
(十七)組織實施警務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公安民警違法、違紀案件;維護公安民警正當執法權益。
(十八)執行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標準並負責管理工作;指導公安財務、經費等保障工作。
(十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警務教育處

制定全縣公安隊伍政治工作規劃,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政治工作;負責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的貫徹實施;負責全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表彰獎勵和評優創模工作以及立功集體和個人的考核、審核工作;負責公安系統先進典型培育管理、公安系統青年文明號創建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縣級公安機關及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年度工作綜合考評;制定全縣公安教育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在職民警的學歷教育和訓練工作;配合浙江警察學院在全市招生政審工作;指導全縣人民警察訓練學校和訓練基地建設;組織開展公安業務培訓教材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警察體育工作;組織、指導公安民警心理健康服務。

紀委監察室

監督、檢查指定監察對象執行法律、法規、政策和紀律、命令的情況,並組織、協調查處重大的民警違紀案件。

辦公室

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調查、收集、分析、研究、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重要檔案、局領導講話稿及其他綜合材料;負責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和決定事項的辦理;督查督辦縣委、縣政府和公安廳以及局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案件、災害事故;負責全市公安統計歸口管理數據匯總和工作指導;承擔局機關檔案收發、印刷、運轉、公文審核和會議管理;負責局機關檔案管理,指導全縣公安檔案工作;組織公安史志的編纂;負責公安外事工作。

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掌握全縣經濟犯罪的動態,收集、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情況,擬訂預防、打擊對策和措施;負責本市重特大、涉外經濟犯罪和上級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組織、指揮、協助和協調跨區域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督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防範工作。

治安支隊

指導全縣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行為;負責指導全縣公安機關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管理,維護公共場所和大型民眾性活動的治安秩序;組織、協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排查不安定因素和預防處置群體性事件工作;負責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等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公共場所及內河水域的治安管理;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辦理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指導全市公安派出所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和居民身份證;負責人口統計工作;負責指導徵兵、招收飛行員的政審工作;負責指導全市治安信息系統建設套用工作;指導治保會、保全服務公司和協警等治安保衛組織的建設。

特警支隊

負責組織、指導全縣公安特警隊的處突防暴、教育培訓和預案制訂及演練工作;承擔在處置暴亂、騷亂事件中的攻堅、突擊任務;依法實施在群體性事件中的現場管制和強制措施;依法處置劫持人質、飛機、輪船、汽車和持槍作案、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動,緝捕嚴重暴力犯罪分子,並承擔緊急情況下的設卡堵截任務;承擔大型活動和重大政治任務的安全保衛工作;承擔城區社會面加強性機動巡邏任務,打擊街面犯罪活動。  治安行動支隊  負責預防、處置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發生的各類群體性事件;負責查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發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負責調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中發生的治安糾紛。

金融護衛管理支隊

負責全縣武裝守護押運行業的管理;負責受理全市武裝守護押運企業資格的審核;負責受理武裝守護押運企業守護押運業務的申請、備案;負責全市守護押運隊員的上崗培訓及從業資格的審驗;負責全市武裝守護押運企業武器裝備的驗收工作。

刑事偵查支隊

承擔對全縣刑事偵查工作的組織、規劃、指導、協調、服務和部分實戰職能;掌握刑事犯罪動態,收集、研判、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制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偵查破案、打擊刑事犯罪;組織開展全市相關專項鬥爭;組織、參與嚴重暴力犯罪案件、重大有組織犯罪案件、涉外案件和跨縣(市、區)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指導全市刑偵部門執法辦案工作;負責與外地公安機關刑偵協作工作,協調跨縣(市、區)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司法鑑定中心

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刑事技術總體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物證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部分重特大案(事)件的現場勘查和複查,為全市各類重大、疑難刑事案件現場勘查提供技術支援;承擔物證鑑定、覆核鑑定和重新鑑定工作。

出入境管理處

組織、指導和監督持普通護照的外國和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及其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依法辦理部分出入境人員的審核、審批、簽證和國籍認定等事宜;指導、管理不準出國境人員的控制工作;指導和承辦公民因私出國、赴港澳台探親、旅遊、留學、定居等審核審批等工作;承辦全市赴港澳台及境外人員簽證(注)的制發工作;承辦駐外使領館要求核查的任務。(部分需要前往邢台市或省會機構辦理)

監管支隊

指導全縣公安監管場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安康醫院和公安機關管理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及羈押場所和人員的監管、教育、生活保障工作;掌握羈押情況,制定有關工作制度;檢查督促監管工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檢查督促監管羈押場所的安全防範工作。

交通警察支隊

制定全縣道路交通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負責全市道路交通管理管轄範圍的協調,組織指導跨地區道路交通分流、管制等工作;參與、協調全市性重大活動的交通安全保衛等工作;指導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協調、參與重特大交通事故調查、處置工作;負責交通事故分析和預防工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與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覆核;指導、參與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設及安全設施的規劃;指導機動車輛牌證發放、駕駛人考核發證及安全檢驗;審核、指導全市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發放管理;組織、指導全市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的科技、裝備建設工作;指導、檢查全市交警執法規範工作;負責制定、指導處置各類涉及交通突發性事件的有關政策及預案;負責組織交警系統崗位資質培訓工作;直接負責市本級道路交通管理、事故處理和機動車、非機動車與機動車駕駛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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