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

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ShenZh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Federation,縮寫ShenZhenNGO)(下稱“總會”),成立於1993年,其前身是“深圳市社會團體總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深圳市民政局,是以市本級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為主要服務對象的聯合性、樞紐型的社團組織。2008年9月更為現名並確立了“團結社會組織、服務社會建設、創新社會文化、豐富社會價值、促進社會和諧”的辦會理念。2008年底市委、市政府辦公廳頒布的《關於進一步發展和規範我市社會組織的意見》中,明確要求“充分發揮市社會組織總會在聯繫政府與各社會組織中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社會組織的規範發展”;在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社會組織發展規範實施方案(2010-2012年)》中也提出:“應發揮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的綜合平台作用,承接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委託的關於社會組織的法規起草、政策研究、專業評估等事項,開展社會組織孵化、培訓和能力提升等工作。”多年來,總會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相關檔案的精神,遵循辦會理念,踐行職責使命,以服務全市社會組織為宗旨,以團結社會組織為己任,以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持續發展為使命,堅持改革創新、務實勤奮的作風紮實工作,初步建立了社會組織服務的搭建平台、承接職能、提升能力、建言獻策、自律管理等服務體系,有效地促進了全市社會組織的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
  • 外文名:ShenZh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Federation
  • 成立時間:1993年
  • 總會性質:非盈利性機構
  • 現任會長:王石
總則,業務範圍,會員,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附則,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深圳市社會組織總會(英文名:ShenZhe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Federation)英文縮寫:ShenZhenNGO。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深圳市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及相關研究、支持等機構為主體,為加強交流合作、促進各自發展、實現共同目標而自願組成的聯合性、樞紐型、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服務對象:在深圳市、區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在國家和省民政部門登記,駐在深圳或設有分支機構的社會組織;在中國依法登記,在本市依法從事經貿、科技、公益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
第四條本團體的宗旨、使命和願景。宗旨:平等、開放、包容、分享、共贏,全心全意為社會組織服務;使命:團結社會組織,服務社會建設,提升社會價值,豐富社會文化,推動社會和諧。願景: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優質服務為基礎、以整合資源為手段,通過若干年的努力,將總會打造成為凝聚社會組織力量,深得市委、市政府信賴,深受社會各界歡迎,具有創新活力、社會公信力和可持續能力的綜合性、樞紐型品牌社團。
第五條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深圳市民政局,接受深圳市社會組織管理局監督管理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本團體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財務公開和年度報告披露的義務,自覺接受會員、社會公眾、新聞媒體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本團體的住所:深圳市福華一路國際商會大廈A座20樓。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的法規、政策;研究探討社會組織發展規律,開展社會組織改革創新、內部治理、發揮作用等方面的調研、研討和學術理論研究活動,為政府部門制定有關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的法規、政策提供決策的智力支持。
(二)承擔市委、市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委託或轉移的有關工作事項及工作任務;協調做好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過程中的相關工作;為市財政設立的相關專項經費的組織實施提供服務支持;做好市政府及相關部門向社會組織提供資助和獎勵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構建培育聚集、展示交流、創新研發、資源對接的社會組織公共服務平台,承辦或策劃有利於推動社會組織創新和發展的建設項目,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等方式提升社會組織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強社會組織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促進本市社會組織之間、本市社會組織與兄弟省市,以及與港、澳、台地區及國外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促進友好交流與合作,組織社會組織參與“一帶一路”國家發展戰略,形成社會組織的整體優勢、提升社會組織參與國際經濟活動和對外合作交流的水平和能力。
(五)依法設立社會組織發展基金,拓展籌資的來源渠道,扶持並資助社會組織發展,鼓勵引導社會組織積極開展有利於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福利的社會公益活動。
(六)創辦社會組織研究和人才培養機構,整合社會資源,按需求組織各類培訓,調動社會組織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拓展社會組織的發展空間。
(七)配合市委相關部門建立社會組織統戰工作平台,為黨委和政府推薦優秀的社會組織代表人士,為黨委和政府的對社會組織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和參政議政做好服務;探索建立社會組織協商工作機制;暢通社會組織與政府和各部門的聯繫及溝通的工作機制和渠道;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履行本團體作為社會組織自律管理的職能,承接政府部門轉移的社會組織的服務職能,搭建社會組織自治、自律平台,從依法登記和接受監管、內部治理、業務活動、財務管理、信息公開五個方面加強社會組織自律和自身建設,建立完善的社會組織誠信自律體系。
(九)承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任務,建立健全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機構,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創新黨組織工作內容和活動方式,切實發揮好社會組織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十)承擔業務主管部門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會員主要為單位會員,根據需要可吸收一定比例的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代表應由該社會組織或相關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個人會員為熱心並支持社會組織建設與發展、在我市社會組織領域有突出貢獻或在社會組織領域有較高威望的有關專家學者和相關人士。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單位會員應符合第七條規定範圍;個人會員除符合第八條規定外,須有2名以上理事推薦;
(四)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或填寫本團體制發的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根據業務範圍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提供的綜合服務平台,包括法律法規、諮詢服務、信息化建設、年檢提示、年報輔導、等級評估、培訓交流、項目合作、宣傳推廣和基地使用等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本團體出版刊物和資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完成本團體委託的任務;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團體根據業務範圍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提供有關社會組織發展、建設、管理的研究成果、意見建議和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違反會費管理規定或一年以上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相關規定的行為,並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本團體會費標準
(一)會員單位會費標準為人民幣3000元/年,理事單位會費標準為人民幣10000元/年,副會長單位會費標準為人民幣30000元/年,會長單位會費標準為50000元/年;
(二)鼓勵有能力的理事以上單位以資助方式支持本團體開展用於為社會組織服務的公益事業;
(三)如會員繳交會費有困難,可申請減交或免交,批准減交或免交的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仍可享有會員資格,在一定範圍內享受本團體提供的會員服務。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團體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
(四)制定理事會理事以上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變更名稱、業務範圍;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根據本團體覆蓋面廣、門類較多的特點,會員代表分11個功能組別產生,包括:聯合類社團、行業協會類、異地商會類、學術類社團、公益類社團、綜合類社團、科技類民非、公益服務類民非、文教體類民非、綜合類民非和基金會類。
第十八條由上述11個功能組別產生會員代表,比例為5%左右;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不低於會員代表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為保證會員代表產生的廣泛性和代表性,本團體可以根據需要,按功能組別設立分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差額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實行差額選舉會長,會長候選人不少於2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名選舉或提議罷免執行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理事,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的吸收或除名並提請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六)決定分會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的設立和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負責本團體的日常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每次會議應形成紀要或決議。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設會長、執行會長各一名、專職副會長1-2名、副會長若干名。執行會長由會長提名,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團體可以根據會務需要設立若干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由德高望重,具有巨大社會影響力的人士擔任。名譽會長由會長或執行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名譽會長在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前,應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會長、執行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無犯罪記錄、無不良徵信記錄、無嚴重違反社會道德的行為;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任期四年,可連任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執行會長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在理事會領導下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為理事會的補充議事機制,會長辦公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副會長出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或執行會長負責召集。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提名執行會長、專職副會長以及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經會長授權,執行會長主持本團體日常工作並行使以上職權。
第三十條本團體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常務副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除符合第二十五條的(一)、(二)、(四)、(五)、(六)規定外,其任職時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0歲,並應具有本科學歷和豐富的社會組織執業經驗。秘書長實行任期聘任制。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團體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團體年度工作計畫;
(二)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協調會員單位組織實施本團體的決議、決定;
(三)加強內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向會長、執行會長、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報告工作情況;
(五)承辦會長、執行會長交辦的工作以及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5名,其中:監事長1名,監事4名,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方式產生。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機構,在閉會期間監督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參會人員資格確認、產生程式和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長、監事列席理事會,確認理事會決議事項的合法有效性,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六)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提出罷免建議,必要時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業務主管部門報告。
(七)提議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職責時,召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八)接受會員對懲戒措施的申訴,對作出懲戒的程式和內容進行審查監督,必要時有權建議理事會重新作出決議或者提交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將申訴處理結果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已經擔任理事會理事的,不能同時擔任監事。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資助及政府購買服務收入;
(三)企業、社會組織或個人的自願捐贈;
(四)在章程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機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法定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法組織財務審計並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第四十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核准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終止前,在深圳市民政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團體經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業務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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