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在2014.06.03由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
  • 頒布單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6.03
  • 實施時間:2014.06.03
關於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決定》已經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4年5月29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對《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將第(七)項修改為:“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二、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應有四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但二十八周歲以上者除外。”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九條。
將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移到第三十九條作為第一款,並將其修改為:“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和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患者,符合國家有關特別扶助條件的,在國家扶助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別扶助金。國家對獨生子女殘疾、死亡的夫妻特別扶助標準城鄉不相同時,按較高標準執行。”
第二款內容為:“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省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
第三款內容為:“對獨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參照城鎮三無老人或者農村五保老人管理體制、供養辦法和標準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四、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三條中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第三十一條中的“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將第十條第一款中的“計畫生育、衛生”合併為:“衛生和計畫生育”;將四十七條中的“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五、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做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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