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博物館學會

安徽省博物館學會(英文譯名:Society of Anhui Museum, 縮寫:S·A·M)成立於1981年,是由安徽省內博物館界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掛靠安徽省博物館,位於合肥市安慶路26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博物館學會
  • 外文名:Society of Anhui Museum
  • 成立於:1981年
  • 組成:安徽省內博物館界
學會簡介,理事名單,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現任第四屆理事會設理事85名,常務理事26名;
理事長:胡欣民
副理事長:於在海、閆光亞、楊建華、陳 琪、姚中亮、錢仁發、程 紅
秘書長:黃秀英
副秘書長:王麗華、許澤夫、李治益、鄭龍亭、高曉玲

理事名單

(按姓氏筆劃排序)
序號
姓名
性別
單位
職務
1
於在海
合肥市賴少其藝術館
館 長
2
衛紅玫
金寨縣革命博物館
副館長
3
王 林
皖北民俗博物館
館 長
4
王 俊
馬鞍山市文物局
局 長
5
王 昶
祁門紅茶博物館
館 長
6
王一婷
安徽博物院
主 任
7
王衛東
歙縣博物館
館 長
8
王功偉
歙縣黃賓虹紀念館
館 長
9
王宏春
見明堂民俗博物館
館 長
10
方 林
安徽博物院
副主任
11
方成軍
安徽大學歷史系
副教授
12
鄧 峰
安徽博物院
副院長
13
左和平
安徽省陶行知紀念館
館 長
14
盧 偉
宿州市彭雪楓紀念館
主 任
15
葉顯兵
蕪湖丫山奇石博物館
館 長
16
代克艷
壽縣文物管理局
副館長
17
馮志余
皖西博物館
原館長
18
呂昭文
桐城市博物館
館 長
19
朱良劍
安徽博物院
院 長
20
朱彩琴
黃山市屯溪區戴震紀念館
館 長
21
朱獻雄
青陽縣博物館
館 長
22
喬國榮
天長市中國人民抗日軍政大學第八分校紀念館
館 長
23
華 慶
安徽省農業博物館
館 長
24
劉 林
宿州市博物館
館 長
25
劉 浩
寧國市文物管理所
所 長
26
劉文揚
安徽博物院
副主任
27
閆 紅
淮北市博物館
館 長
28
閆光亞
安徽省科技館
館 長
29
許 松
安徽博物院
主 任
30
許蘇平
徽商博物館
館 長
31
許建強
壽縣博物館
副館長
32
孫 艷
休寧縣文物局(狀元博物館)
館長助理
33
李 江
合肥子木園博物館
館 長
34
李 軍
馬鞍山市三國朱然家族墓地博物館
館 長
35
李丁生
潛山縣博物館
館 長
36
李文玉
淮南市大通萬人坑教育館
副館長
37
李治益
安徽博物院
副院長
38
李曉東
安徽省文物局
處 長
39
李緒凱
淮北市礦山博物館
館 長
40
楊建華
淮北市博物館
副館長
41
楊鋼鋒
阜陽市博物館
原館長
42
吳 青
黃山市徽州區潛口民宅博物館
館 長
43
吳 勝
合肥市李鴻章故居
副館長
44
何愛平
蕪湖市博物館
副館長
45
何福安
無為縣文物管理所(米芾紀念館)
館 長
46
余建峰
涇縣新四軍軍部舊址紀念館
館 長
47
汪 平
安徽省文物總店
副總經理
48
汪傳忠
九華山歷史文物館
館 長
49
汪淑珠
太湖縣文物管理所(博物館)
所 長
50
沈汗青
淮南市博物館
館 長
51
懷才高
霍山縣文物管理所(博物館)
所 長
52
宋 磊
安徽省文物鑑定站
站 長
53
張 文
阜陽市博物館
代館長
54
張 紅
渦陽縣老子博物館
館 長
55
張 武
亳州市博物館
館 長
56
張國茂
銅陵市博物館
館 長
57
張居中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博物館
館 長
58
張秋蓮
安徽博物院
主 任
59
張振華
宿松縣博物館
館 長
60
陳 琪
安徽中國徽州文化博物館
館 長
61
陳立鼎
懷遠縣博物館
館 長
62
陳希敏
廣德縣博物館
館 長
63
陳浩河
祁門縣博物館
副館長
64
陳曙光
皖西博物館
館 長
65
范 文
含山博物館
館 長
66
羅強虎
秀山門博物館
館 長
67
金忠陽
安慶市世太史第管理處
副主任
68
周水利
蕭縣博物館
館 長
69
周以兵
來安縣皖東烈士陵園管理所
館 長
70
周京京
安徽省文物鑑定站
原站長
71
孟祥生
渡江戰役總前委舊址紀念館
館 長
72
趙 冰
界首市博物館
館 長
73
趙樹新
天長市博物館
副館長
74
郝惠芳
來安縣文物管理所
所 長
75
胡衛國
巢湖市博物館
館 長
76
胡文飛
太湖縣趙朴初文化公園管理處
主 任
77
胡欣民
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書 記
78
胡秋生
黃山市歙縣古城墨硯博物館
館 長
79
柏勁松
合肥市科技館
館 長
80
段雨燕
中共淮海戰役總前委舊址紀念館
館 長
81
宣繁秋
安徽省源泉徽文化民俗博物館
館 長
82
宮希成
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副所長
83
姚 剛
定遠縣博物館
館 長
84
姚 耘
南陵縣博物館
副館長
85
姚中亮
安慶市博物館
館 長
86
夏文章
旌德縣文物管理局(博物館)
副館長
87
錢仁發
蚌埠市博物館
館 長
88
徐 彬
安徽師範大學歷史與社會學院
副院長
89
徐 繁
繁昌縣博物館
館 長
90
徐大珍
安徽博物院
副主任
91
徐克平
安徽省安慶市獨秀園管理處
主 任
92
殷春梅
馬鞍山市博物館
館 長
93
唐更生
鳳陽縣文物管理所(博物館)
館 長
94
黃秀英
安徽博物院
副院長
95
曹 明
歙縣牌坊群鮑家花園徽派盆景藝術博物館
副館長
96
龔德才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教 授
97
章望南
安徽博物院
特聘研究員
98
董 松
安徽博物院
副主任
99
蔣立愛
安徽省地質博物館
館 長
100
蔣雨金
黃山市黟縣金星民間博物館
館 長
101
蔣國清
丫山民俗文化博物館
館 長
102
程 紅
渡江戰役紀念館
館 長
103
程春曉
安徽中國黃梅戲博物館
副館長
104
焦 健
黃山市黃山區文物事業管理局
局 長
105
儲莉萍
黃山市屯溪博物館
館 長
106
鮑明泉
蕪湖市博物館
館 長
107
蔡文靜
固鎮縣博物館
館 長
108
裴忠欽
宣城市博物館
館 長
109
戴高潮
徽州區岩寺新四軍軍部舊址紀念館
館 長
110
魏 彪
亳州市博物館
書 記
111
魏宏偉
安徽博物院
副主任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安徽省博物館學會。
英文譯名:Society of Anhui Museum; 縮寫:S·A·M。
第二條 安徽省博物館學會是由安徽省內博物館界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指導下,堅持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古為今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實事求是,理論聯繫實際,團結全省博物館工作者,開展學術活動。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的發展,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水平,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化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於安徽省合肥市安慶路268號,安徽省博物館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普及博物館學基礎知識,積極開展博物館學的研究和學術活動,提高博物館業務水平和學術水平。
(二)組織經驗交流,促進全省博物館工作者之間的聯繫;增進全省博物館館際之間的協作。
(三)了解省內外博物館動態,編輯出版本會會刊和有關資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與博物館業務有關的助理研究員以上的文物工作者、科學工作者和講師以上的教學工作者;
(五)熱心博物館事業的領導幹部和對博物館事業有貢獻的業餘愛好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需由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直接吸收為個人會員;
(三)單位會員需由博物館提出申請,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批准為單位會員;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總結和介紹博物館工作經驗,為學會刊物撰寫、翻譯或推薦有關博物館學的文章、著作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安徽省人民政府文化廳審查並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多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學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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