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嘉文

姚嘉文

姚嘉文(1938年6月15日-),台灣彰化縣和美鎮人,曾任考試院院長、民主進步黨第二任黨主席。民進黨籍。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美國舊金山律師公會進修,美國加利福尼亞州伯克利大學研究。歷任台北律師公會理事,“中國比較法學會”總幹事、理事,台灣國際青年商會副會長,世界法治和平會議會員,美國律師公會榮譽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姚嘉文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台灣省彰化縣和美鎮
  • 出生日期:1938年
  • 職業:政治人物
  • 畢業院校:台灣大學法律系
  • 主要成就:台灣國際青年商會副會長
    世界法治和平會議會員
    美國律師公會榮譽會員
  • 代表作品:《台灣政論》法律顧問
簡介,個人生平,個人語錄,個人經歷,著作,法政類,歷史類,文學類,

簡介

姚嘉文,1975年任黨外雜誌《台灣評論》法律顧問起,開始從事政治反對運動,是當年黨外“大護法”。他加入黨外陣營時是個風度翩翩的青年律師,是7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時期新生的中產階級。他因參與“高雄事件”於1979年12月13日被捕入獄,判處徒刑12年,實際坐牢7年零1個月,於1987年1月20日獲“假釋”出獄,同年3月加入民進黨,曾任民進黨黨主席、中央執行委員、政策協調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晚年向陳水扁求官,2000年5月被聘為“總統府資政”,2002年6月任第10屆“考試院院長”。他雖欲重振往日雄風,但在黨內影響力已是江河日下,大不如前了。
姚嘉文照片姚嘉文照片
1972年與林義雄、張德銘等人創辦台北法律服務中心,任指導委員會主任。70年代起參加黨外運動,曾擔任黨外人士郭雨新、康寧祥的法律顧問。1975年任黨外雜誌《台灣政論》法律顧問。1979年12月任《美麗島》雜誌社基金會主任委員及“5人小組”成員,參加“高雄事件”被國民黨當局逮捕,經軍事法庭判處12年有期徒刑。1987年獲假釋出獄,隨即加入民進黨並當選該黨第2屆黨主席。1988年爭取連任黨主席失利。1989年底發起成立“新國家連線”任總召集人。1989年至1992年任“政治受難者聯誼會”會長、彰化縣政府顧問。1992年12月當選第2屆“立法委員”,並與謝長廷等人成立“福利國連線”,成為民進黨五大派系之一。1995年競選第3屆“立法委員”失利。2000年5月獲聘任“總統府資政”(有給職),2001年5月續聘。2002年任“考試院院長”。
周清玉,民進黨籍,曾當選增額“國民大會代表”、彰化縣長、台灣省省議員,現任“立法委員”。育有1女姚雨靜。

個人生平

1938年 出生於台灣省彰化縣和美鎮
1945年 進入和美鎮培英國小就讀。
1951年 進入彰化商職初、高中部就讀。
1957年 以第一名通過台灣省公務人員普通統計人員考試,擔任電信局業務員。
1962年 進入台大法律系就讀。
1966年 考取台大法律研究所,並取得律師資格。
1972年 至美國加大柏克萊分校研究「法律扶助」。
1973年 與林義雄、張德銘開辦「平民法律服務中心」。擔任「比較法學會」總幹事,促成司法改革,推動法治。
1975年 與林義雄為郭雨新打官司,獲「黨外大護法」美譽。擔任「台灣政論」法律顧問。
1978年 出版「護法與變法」,推動國會全面改選。參加“國大代表”選舉,此項選舉後因台美“斷交”停辦。
1979年 因美麗島事件被捕,判刑12年。
1987年 服刑滿7年余,獲假釋出獄。出版「台灣七色記」長篇歷史小說。
1987年12月 當選民進黨第二屆黨主席。
1988年 黨主席任內,民進黨全代會通過「台灣主權獨立案」。
1989年 提出台灣新憲法架構。於彰化縣創辦關懷中心。
周清玉當選彰化縣長,姚任彰化縣政府顧問。
1992年 加入謝長廷籌組之「福利國連線」,同年當選第二屆“立法委員”。
1995年 出版「南海十國春秋」,提出對南海局勢及台海局勢的具體看法。
競選第三屆“立法委員”失利。
1997年 擔任台灣地區“清華大學”兼任副教授。
1998年 競選第四屆“立法委員”失利。
1999年 執業律師。
2000年 “總統府資政”
2002年—2008年 “考試院長”

個人語錄

“國家元首不應該兼任黨主席。以政領黨,固然不好;以黨領政,也同樣不好。”(2007年9月28日,在民進黨21周年黨慶派對上受訪,反對陳水扁總統兼任民進黨主席。)“有些人現在太重視選舉,而忽視了改革運動。台灣的問題是在改革;至於誰當選總統、副總統,這是政治運動的一部份,但是改革運動是另外一部份。我一向從事改革運動,因此不論在國內或是到了國外,都會逢人談起我的主張。”(2008年2月20日,在美國洛杉磯接受中央通訊社記者訪問,宣傳自己的改革理念。)

個人經歷

姚嘉文在擔任律師時,曾在《台灣政論》第二期發表文章“高普考還要論省籍嗎?”,引起台灣社會譁然與關注,這篇文章中引述以1951年高普考為例,說明當年高普考試到考人數,台灣省籍考生錄取人數依照規定僅有總錄取人數的548分之9,明顯形成台灣省籍與外省籍考生錄取機會的巨大差異,揭發當時該項限制台籍考生錄取的不合理歧視制度。

著作

法政類

《法院組織法》《票據法論》《票據法專題研究》《愛情與法律》《虎落平陽》《古坑夜談》《護法與變法》《黨外文選》《司法白皮書》《民主.自決.救台灣》《台海一九九九》《台灣辯護人》《南海十國春秋》《制憲遙遠路》《景美大審判》《憲改大辯論》

歷史類

《我們的台灣》《十句話影響台灣》《台灣條約記》

文學類

《九號任務:美麗島時代女特務》《霧社人止關》《台灣七色記》 《台灣七色記前記》《白版戶》《黑水溝》《洪豆劫》《黃虎印》《藍海夢》《青山路》《紫帽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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